第一节 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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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
是指某种行为在形式上似乎符合犯罪构成,但实质上既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也不具备刑事违法性,相反是对社会有益的行为。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正当业务行为等。
二、特征
(一)形式上与犯罪行为有相似之处
(二)不具有犯罪行为特有的社会危害性
(三)为法律所允许或许可
(一)本质上因其不具有犯罪行为特有的社会危害性,并在许多情况下为维护社会整体利益所必需,这也是刑法所承认和规定这类行为以及刑责的根据,既有利于维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利益,亦有利于鼓励人们同多种犯罪行为做斗争。
(二)分类
1、法定类型(刑法)
(1)正当防卫
(2)紧急避险
2、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中认定的分类
(1)履行职务行为
(2)包括直接依法实施的职业行为和执行命令的职务行为。
(3)正当业务行为(医疗行为、竞技行为)
(4)自救行为
(5)基于权利人自愿的损害(有学者称之为"被害人同意的行为"),包括权利人明确承诺的损害、推定权利人承诺的损害与权利人的自损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