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及分类
刑法学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刑法性质、后果和有关事实状况上的认识偏差,它可能影响到罪过的有无与罪过形式,也可能影响到行为人实施犯罪的既遂、未遂形态,从而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包括法律认识上的错误和事实状况的认识错误。
二、法律认识错误
(一)概念
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以及应当受到什么样的刑法处罚的不正确理解。
(二)类型(或表现形式)(定罪、量刑)
1、对行为犯罪性的认识错误。
(1)假想犯罪。
(2)假想不犯罪。
原则上不能因为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的误解而不追究其应付的刑事责任,以防止其借口不知法律而实施犯罪,逃避制裁。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果行为人确实不了解国家的某种禁令,从而也不知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就不能令其承担故意犯罪的刑事责任。
这与"不知者不罪"不同,因为"不知者不罪"是指不能用以后颁布的法律来惩罚以前的行为,不应该要求行为人行为时对以后的法律作出预测。
2、对行为受罚性的认识错误(罪名、罪行轻重)
即对构成何种罪名、是否需要处罚以及应受何种惩罚及其轻重的误解。行为人这种认识不影响犯罪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应当按法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行为人对法律上的认识错误都按法律处罚,这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体现。
三、事实认识错误
(一)概念
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事实情况的不正确理解。行为人误解的是行为及法律事实,而不是法律的规定。一般而言,如果属于对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情况的错误认识,就要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反之,不影响。
(二)类型(表现形式)
1、客体错误
行为意图侵害一种客体,而实际上侵犯了另一客体。对于此种情形,应当按照行为人意图侵犯的客体定罪处罚。
2、对象错误。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具体的对象不存在(犯罪),而行为人却误以为存在而致犯罪未得逞的是未遂。如:a)误以物品尸体为人而开枪,定故意杀人罪(未遂);b)不同种类对象,把男当作女强奸,强奸未遂。
(2)行为人误以人为兽而杀伤行为,误把非不法行为人当作非法侵害人,不承担故意犯罪的刑事责任,或者是过失犯罪或者是意外事件,但不排除间接故意的可能性。
(3)具体目标的错误。误把甲当作乙杀害(同种类对象)此种情况下,由于甲乙的生命健康在法律上的价值一样,应当受到平等的保护。行为人实施行为时很清楚是对对方生命的剥夺,并且只有一个行为,称不上数罪,也不存在过失犯罪。
3、行为实际性质错误
行为人把不存在的侵害误以为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假想防卫,由于行为人不存在犯罪的故意,故一般可认定为过失犯罪或者意外事件。
4、工具错误
误把白糖当作砒霜应当按照故意杀人罪的未遂论处。这种行为与"迷信犯"的区别。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构成犯罪,后者不构成犯罪;前者行为人对工具本身的认识错误,即对杀人的具体物品的认识错误,后者对咒骂本身并没有理解错误,但对于手段、工具产生的危害理解错误。因此,前者行为人一旦知情,就可以纠正错误,换一下工具就可能产生危害;后者是对手段产生的危害理解错误,不存在换手段的问题,而这种手段是不可能产生危害结果的,因而不构成犯罪。
5、因果关系认识错误
即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与事实上已经产生的特定危害结果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应按照主客观相一致刑事责任原则解决。
(1)内容错误
(2)有无因果关系错误
(3)因果进程错误
(4)因果方向错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