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和构成要素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一)认识因素上:应当预见而未能预见或已经预见其可能性
(二)意志因素上:疏忽大意或轻信避免
一般而言,轻信避免、疏忽大意对结果反对、排斥。
二、法定类型
(一)疏忽大意的过失
1、概念
2、构成要素:这种预见的义务,来源于法律的规定,或者职务、业务的要求,或是公共生活准则的要求。
(1)认识因素上: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
①应当预见是"预见义务"与"预见能力"的统一。预见义务是注意义务的表现形态之一,预见能力是注意能力的表现形态之一,关于能否应当预见,主要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主观说:即个人标准说,以行为人本人的注意能力为确定违反注意义务的标准。客观说:以一般人或平均人的注意能力为标准。折衷说:认为应当以主观标准为根据,以客观标准为参照,是我国通行的主张。判定行为人能否预见的具有决定性意义的标准,只能是行为人的实际认识能力和行为时的具体条件。也即根据行为人的年龄状况、智力发育、文化知识水平、业务技术水平和工作、生活经验等因素决定其实际认识能力,以及行为时的客观环境和条件来分析他在当时的具体状况下,对行为发生某种危害结果能否预见。故不可无视行为人的实际认识能力,也不宜脱离行为当时的具体条件。据此标准:一般人在在普通条件下能够预见的,行为人可能因为认识能力较低或者行为时的特殊条件而不能预见。
②应当预见内容是危害社会的结果,这种结果是由刑法分则具体规定的犯罪结果。
③没有预见是因为疏忽大意,惩罚依据是客观上造成了损害,主观上具有严重责任的疏忽大意的心理态度。
(二)过于自信的过失
1、概念
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后果的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2、构成要素
(1)认识要素:已经预见
(2)意志要素:轻信避免
两种过失比较:疏忽大意--应当预见没有预见
过于自信--已经预见轻信避免
(三)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1、认识因素上有所不同
(1)都已经预见到可能性,但预见的可能性程度/概率不同,一般说来:间接故意>过于自信的过失
(2)后者无任何凭借,前者则有自己的凭借。
2、意志因素上重要区别
过于自信的过失表现为"不希望",后者则表现为"无所谓"
三、学理分类
(一)普通过失与业务过失
1、前者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社会生活中,违反一般的注意义务造成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
我国刑法中的过失犯罪大部分属此类,主要集中在危害公共安全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中。
2、业务过失是指具有特殊业务职能的人违反业务上的注意义务造成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
(1)主体特殊性如重大飞行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2)违反义务的特殊性
(3)事故场合的特定性
(二)重过失、轻过失
四、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关系
(一)联系:
(1)认识因素接近,都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
(2)意志因素接近都不是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
(3)都是结果犯,都以实际发生的危害结果作为成立的必备要件
(二)区别:
(1)认识因素
A、过于自信中认识的假定性。即最坏的设想,而事实上还认识到有利因素,并自信可以排除后者是一种比较客观的判断,且较为明确。
B、认识的模糊性
C、认识的否定性
(2)意志因素
A、"过于自信过失"轻信避免并不希望,故结果违背其本意;"间接故意"是放任,结果不违背其意愿。
B、"过于自信过失"做了一定的意志努力,并采取防范措施或应急措施,后者不作出任何意志努力。
(三)判断依据:
(1)是否存在使行为人产生"轻信"的条件
(2)危害结果的发生与行为人追求的目的是否矛盾
(3)结果可能发生时,是否采取一定的预防措施
(4)结果发生后,行为人是否积极采取补救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