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刑法总论)

尹维达、穆伯祥、仝德、高芊芊、王峰

目录

  • 1 刑法概述
    • 1.1 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和性质
    • 1.2 第二节 我国刑法的创制与完善
    • 1.3 第三节 刑法的功能与任务
    • 1.4 第四节 我国刑法的体系与解释
    • 1.5 本章马克思主义建设工程教材课件
    • 1.6 视频
    • 1.7 课后练习
  • 2 刑法的基本原则
    • 2.1 第一节 概述
    • 2.2 第二节 罪刑法定原则
    • 2.3 第三节 刑罚适用平等原则
    • 2.4 第四节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 2.5 本章马克思主义建设工程教材课件
    • 2.6 视频
    • 2.7 课后练习
  • 3 刑法的效力范围
    • 3.1 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
    • 3.2 第二节 刑法的时间效力
    • 3.3 本章马克思主义建设工程教材课件
    • 3.4 视频
    • 3.5 课后练习
  • 4 犯罪概念及犯罪构成
    • 4.1 第一节 犯罪概念及特征
    • 4.2 第二节 犯罪分类
    • 4.3 第三节 犯罪构成理论沿革
    • 4.4 第四节 犯罪构成的概念及构成
    • 4.5 第五节 犯罪构成要件及层次结构
    • 4.6 第六节 犯罪构成分类
    • 4.7 本章马克思主义建设工程教材课件
    • 4.8 视频
    • 4.9 课后练习
  • 5 犯罪客体
    • 5.1 第一节 概述
    • 5.2 第二节 分类
    • 5.3 第三节 犯罪对象
    • 5.4 本章马克思主义建设工程教材课件
    • 5.5 视频
    • 5.6 课后练习
  • 6 犯罪客观方面
    • 6.1 第一节 概述
    • 6.2 第二节 危害行为
    • 6.3 第三节 特殊要素
    • 6.4 第四节 因果关系
    • 6.5 本章马克思主义建设工程教材课件
    • 6.6 视频
    • 6.7 课后练习
  • 7 犯罪主体
    • 7.1 第一节 概述
    • 7.2 第二节 刑刑事责任能力(自然人犯罪主体)
    • 7.3 第三节 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
    • 7.4 第四节 单位犯罪主体
    • 7.5 本章马克思主义建设工程教材课件
    • 7.6 视频
    • 7.7 课后练习
  • 8 犯罪主观方面
    • 8.1 第一节 概述
    • 8.2 第二节 犯罪故意
    • 8.3 第三节 犯罪动机与目的
    • 8.4 第四节 犯罪过失
    • 8.5 第五节 意外事件与不可抗力
    • 8.6 第六节认识错误
    • 8.7 本章马克思主义建设工程教材课件
    • 8.8 视频
    • 8.9 课后练习
  • 9 正当行为
    • 9.1 第一节 概述
    • 9.2 第二节 正当防卫
    • 9.3 第三节 紧急避险
    • 9.4 第四节 其他排除犯罪性的行为
    • 9.5 本章马克思主义建设工程教材课件
    • 9.6 视频
    • 9.7 课后练习
  • 10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 10.1 第一节 概述
    • 10.2 第二节 犯罪既遂
    • 10.3 第三节 犯罪预备
    • 10.4 第四节 犯罪未遂
    • 10.5 第五节 犯罪中止
    • 10.6 本章马克思主义建设工程教材课件
    • 10.7 视频
    • 10.8 课后练习
  • 11 共同犯罪
    • 11.1 概述
    • 11.2 共同犯罪的形式
    • 11.3 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 11.4 本章马克思主义建设工程教材课件
    • 11.5 视频
    • 11.6 课后练习
  • 12 罪数形态
    • 12.1 第一节 概述
    • 12.2 第二节 实质一罪
    • 12.3 第三节 法定一罪
    • 12.4 第四节 处断上一罪
    • 12.5 第五节 数罪的类型
    • 12.6 本章马克思主义建设工程教材课件
    • 12.7 视频
    • 12.8 课后练习
  • 13 刑事责任和刑罚
    • 13.1 第一节 刑事责任
    • 13.2 第二节 刑罚
    • 13.3 本章马克思主义建设工程教材课件
    • 13.4 课后练习
    • 13.5 视频
  • 14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 14.1 刑罚体系和种类
    • 14.2 本章马克思主义建设工程教材课件
    • 14.3 视频
    • 14.4 课后练习
  • 15 刑罚的裁量
    • 15.1 概述
    • 15.2 量刑情节
    • 15.3 量刑制度
    • 15.4 视频
    • 15.5 课后练习
  • 16 刑罚执行制度
    • 16.1 第一节 概述
    • 16.2 第二节 减刑与假释
    • 16.3 本章马克思主义建设工程教材课件
    • 16.4 视频
    • 16.5 课后练习
  • 17 刑罚消灭制度
    • 17.1 第一节  时效
    • 17.2 第二节 赦免
    • 17.3 本章马克思主义建设工程教材课件
    • 17.4 视频
    • 17.5 课后练习
  • 18 课程教案
    • 18.1 课程教案
第二节 犯罪故意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犯罪"根据刑法的这一规定,来分析我国刑法中的故意。即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明知故犯
故意犯罪认识因素可能有以下内容:
1
、法定的明知
1)行为的性质
2)行为的客体
3)行为的结果
4)行为与结果间的因果关系
5)法定的其他事实
2
、推定的明知
如重婚罪,即是对客体的某种特定情况的明知。

一、概念和构成要素
注意:关键词明知希望或放任
(一)认识因素:"明知"(有无认识及认识程度)
认识内容:是对危害结果的预见,而不是违规行为的"明知"。法定符合说认为:明知或者预见的构成事实与实际发生的犯罪事实在法定构成要件一致时,即构成行为人所明知或预见的犯罪事实,成立故意犯罪。如:盗窃金表结果发现其是金项链,盗窃贵重财物其结果是枪支。
认识程度:即是"必然性"还是"可能性",对其犯罪故意的"明知"不影响,如交通肇事罪不是故意犯罪。
(二)意志因素希望或放任
1
、希望:是指对危害结果持积极追求心理
放任:即不积极追求也不坚决反对(容忍)
2
"希望""放任"是针对危害结果而不是针对危害行为,这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

二、分类
(一)法定分类
可分为间接故意和直接故意
1
、直接故意
1)概念
2)构成
A
、认识因素上是明知(不要求行为人对其行为是否违法明知)
其可能性或必然性
B
、意志因素是"希望"指对危害结果持肯定态度
必然发生+希望发生
不能发生+希望发生
2
、间接故意
1)概念(可能发生+放任发生)
2)构成
认识因素上明知:预见其可能性而不是必然性
意志因素上"放任"是指对危害结果持既不肯定也不否定态度
发生过程表现为:本来行为人明知也不希望,但是为了追求另一目的结果,执意实施预订行为。这时在主观上就会产生一种矛盾--即不希望某种特定危害结果发生又想实施会引起这种结果发生的行为,有矛盾必有斗争:一旦斗争的结果仍然是决意实施这种行为;原有不希望的意志形态消失,转化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听之任之的放任意志形态--纵容而不是漠不关心、听之任之。任何间接故意犯罪,都是以某种目的结果为前提的,正是这种目的结果,导致行为人原先的不希望意志形态发生性质上的变化。
3)间接故意大致体现在以下情形:
为追求某种合法利益(或非犯罪意图)而放任另一危害结果的发生:狩猎专门布置陷阱
为追求某种危害结果(犯罪意图)而放任利益危害结果的发生:丈夫另寻新欢,毒死妻子,可能分给女儿食物。
行为人并非明确追求具体结果,而在突发性事件或情绪冲动中实施危害行为,不计后果地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如:流氓在公共场所发生口角,情急之中拿出刀乱挥乱舞,结果导致了他人的死亡或者死亡,则按照结果来定罪。
3
、两者比较
1)认识因素2)意志因素3)结果的发生与否对定罪的意义
明知--可能性或者必然性希望--肯定--结果发生与否不影响前者不影响定罪
明知--可能性-- 放任--既不肯定也不否定后者影响定罪
行为人只要对其危害结果持必然性态度而仍然这样做了,就可以认定是直接故意(
1)一般说来,直接比间接故意危害要大,但不是绝对。
否定说,其理由在于:
与法律规定不符,发生的可能性和必然性,对希望或放任是毫无例外适用的;划分直接间接的划分违背了划分罪过的宗旨,而且在逻辑上犯了用两个标准分类之错;未能科学反映出人的心理活动规律。行为人虽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但明知其结果必然发生,则仍是直接故意。
(二)学理分类
1
、确定与不确定的故意
根据犯意的确定性程度划分
1)确定故意
行为人对其行为的实施和后果有明确预见,并希望或放任结果的发生。
注意,确定故意与不确定故意不能简单等同于直接和间接故意,确定故意表现为认识内容的具体性和程度的肯定性,不确定故意对故意的具体内容和程度可能都不确定,划分意义在于对不确定故意(实际结果不确定)则按实际结果定罪量刑。
2)不确定故意
是指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但发生何种具体结果并不明确,并希望或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2
、预谋故意与突发故意--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长短
1)预谋故意
预谋性即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前的一段时间内就已形成犯意。即行为人经过深思熟虑和反复思考以后着手实施犯罪的心理。
2)突发故意
指产生犯意后立即实施犯罪行为的心理状态,也称激情性故意或非预谋故意。指行为人非经预谋而处于一时起意实施危害行为的心理状态。
3
、事前故意与事后故意

三、如何认定
(一)认定方法
从客观活动出发,分析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着眼点是行为
(二)认定途径
1
、行为对象是基础,如破坏公用电话设施罪,偷窃电线
2
、行为条件是重要方面
3
、行为方式是关键
体现了故意中明知内容和意志态度,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工具、部位、行为强度)。
4
、行为过程是依据
起因,行为的准备,特点,结果以及行为人对结果的事后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