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主观方面通过犯罪行为得以客观外化,行为人犯罪的主观心理态度不是停留在大脑中的纯主观思想活动,它必然要支配行为人客观的犯罪活动。这样就必定通过行为人犯罪及与犯罪有关的犯罪行为前、犯罪行为时、以及犯罪实施后的一系列外在的客观活动表现出来。
一、概念
是指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包括犯罪人的罪过(犯罪的故意和过失)和犯罪的目的和动机,其中犯罪故意或者过失是所有犯罪的必备要件,犯罪目的是某些犯罪构成的必要主观条件,称为选择性要件,犯罪动机不是要件,一般不影响定罪而影响量刑。二、特征
(一)犯罪主要件是支配危害行为的心理状态
它主要体现为对行为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状态
1、实质性内容(即危害结果)
2、危害结果表现为已经或可能造成的结果,行为人对其行为和结果的态度有时并不完全一致,如有些过失犯罪(过于自信)其行为是故意的,但对结果则是过失的。(如:交通肇事罪)
(二)犯罪主观要件存在的客观性
主观要件与危害行为间的必然联系,如果没有表现为外在的行为,仍然处在单纯思想活动范畴,不能作为犯罪处理。对司法工作人员来说,则是客观存在的情况,司法活动就是司法工作人员的主观认识客观事实情况的过程。
(三)犯罪要件方面是刑法明文规定的构成要件--罪过
刑法第14条、15条,16条从反面规定了意外事件及不可抗力。因而我国刑法只处罚具有罪过--故意或过失的犯罪行为,且以惩罚"故意"为主,惩罚"过失"为例外。
三、意义
(一)罪与非罪:如意外事件不是犯罪
故意、过失还有一种是复合罪过滥用职权与玩忽职守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二)此罪与彼罪(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
(三)量刑轻重的重要依据(主观恶性及其对社会的客观危害性)(直接、间接)(过于自信、疏忽大意)
四、内容:主观要件
罪过主要是故意和过失:故意包括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目的是选择要素,但犯罪动机则任何时候都不是犯罪的构成要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