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
(一)特殊身份必须是实施危害行为时就具备的特殊资格和已经形成的特殊地位、状态。故首要分子不是特殊身份。
(二)作为要件的特殊身份只是针对实行犯而言,对教唆犯和帮助犯则不受身份限制。
二、自然人犯罪的特殊条件--特殊身份与特殊主体
(一)概念和分类
是指刑法明文规定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行为人身份方面特定的资格、地位或状态,如公务、军人、在押罪犯等。以主体是否要求必须具备特定身份为标准,自然人犯罪可分为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
(二)分类
1、从形成方式分,可分为自然身份和法定身份
(1)自然身份是指因自然因素所赋予而形成的身份,法定身份是基于法律所赋予而形成的身份。前者如男女,强奸罪一般只能由男子构成以及遗弃罪和虐待罪。后者如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如果成为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须由刑法明文规定。如受贿罪、渎职罪的主体。一般而言,作为构成要件的身份被称之为特殊主体。
2、定罪身份与量刑身份--是根据其对行为人刑事责任影响性质和方式所作的划分
定罪身份又称为犯罪构成要件的身份,是决定刑事责任存在的身份,如贪污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量刑身份又称影响刑罚轻重的身份,指影响刑事责任程度的身份。如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重处罚,不影响刑事责任的有无,而影响其大小的身份,立法上表现为从重、从轻以及免除处罚。
三、意义
(一)定罪
1、罪与非罪
2、此罪与彼罪
3、主体特殊身份影响无特殊身份者的定罪(如共同犯罪)
(二)量刑
四、我国刑法对特殊身份的有关规定
(一)从特定公职人员主体的角度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3、司法工作人员
4、邮政工作人员
5、国有公司企业负责人
6、军人
一般主体在只有特殊主体才能构成的犯罪时,但他可以成为共同犯罪的共犯,如贪污罪。共同犯罪人的罪名一般应该相同,如强奸罪,女子可以成为协助犯和教唆犯。
(二)从特定法律义务主体的角度
1、纳税义务人--偷税罪
2、扶养义务人--遗弃罪
(三)从特定法律关系主体的角度
1、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
2、辩护人。
3、在押犯。
4、首要分子等。
(四)从特定从业人员的主体角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