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刑法总论)

尹维达、穆伯祥、仝德、高芊芊、王峰

目录

  • 1 刑法概述
    • 1.1 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和性质
    • 1.2 第二节 我国刑法的创制与完善
    • 1.3 第三节 刑法的功能与任务
    • 1.4 第四节 我国刑法的体系与解释
    • 1.5 本章马克思主义建设工程教材课件
    • 1.6 视频
    • 1.7 课后练习
  • 2 刑法的基本原则
    • 2.1 第一节 概述
    • 2.2 第二节 罪刑法定原则
    • 2.3 第三节 刑罚适用平等原则
    • 2.4 第四节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 2.5 本章马克思主义建设工程教材课件
    • 2.6 视频
    • 2.7 课后练习
  • 3 刑法的效力范围
    • 3.1 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
    • 3.2 第二节 刑法的时间效力
    • 3.3 本章马克思主义建设工程教材课件
    • 3.4 视频
    • 3.5 课后练习
  • 4 犯罪概念及犯罪构成
    • 4.1 第一节 犯罪概念及特征
    • 4.2 第二节 犯罪分类
    • 4.3 第三节 犯罪构成理论沿革
    • 4.4 第四节 犯罪构成的概念及构成
    • 4.5 第五节 犯罪构成要件及层次结构
    • 4.6 第六节 犯罪构成分类
    • 4.7 本章马克思主义建设工程教材课件
    • 4.8 视频
    • 4.9 课后练习
  • 5 犯罪客体
    • 5.1 第一节 概述
    • 5.2 第二节 分类
    • 5.3 第三节 犯罪对象
    • 5.4 本章马克思主义建设工程教材课件
    • 5.5 视频
    • 5.6 课后练习
  • 6 犯罪客观方面
    • 6.1 第一节 概述
    • 6.2 第二节 危害行为
    • 6.3 第三节 特殊要素
    • 6.4 第四节 因果关系
    • 6.5 本章马克思主义建设工程教材课件
    • 6.6 视频
    • 6.7 课后练习
  • 7 犯罪主体
    • 7.1 第一节 概述
    • 7.2 第二节 刑刑事责任能力(自然人犯罪主体)
    • 7.3 第三节 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
    • 7.4 第四节 单位犯罪主体
    • 7.5 本章马克思主义建设工程教材课件
    • 7.6 视频
    • 7.7 课后练习
  • 8 犯罪主观方面
    • 8.1 第一节 概述
    • 8.2 第二节 犯罪故意
    • 8.3 第三节 犯罪动机与目的
    • 8.4 第四节 犯罪过失
    • 8.5 第五节 意外事件与不可抗力
    • 8.6 第六节认识错误
    • 8.7 本章马克思主义建设工程教材课件
    • 8.8 视频
    • 8.9 课后练习
  • 9 正当行为
    • 9.1 第一节 概述
    • 9.2 第二节 正当防卫
    • 9.3 第三节 紧急避险
    • 9.4 第四节 其他排除犯罪性的行为
    • 9.5 本章马克思主义建设工程教材课件
    • 9.6 视频
    • 9.7 课后练习
  • 10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 10.1 第一节 概述
    • 10.2 第二节 犯罪既遂
    • 10.3 第三节 犯罪预备
    • 10.4 第四节 犯罪未遂
    • 10.5 第五节 犯罪中止
    • 10.6 本章马克思主义建设工程教材课件
    • 10.7 视频
    • 10.8 课后练习
  • 11 共同犯罪
    • 11.1 概述
    • 11.2 共同犯罪的形式
    • 11.3 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 11.4 本章马克思主义建设工程教材课件
    • 11.5 视频
    • 11.6 课后练习
  • 12 罪数形态
    • 12.1 第一节 概述
    • 12.2 第二节 实质一罪
    • 12.3 第三节 法定一罪
    • 12.4 第四节 处断上一罪
    • 12.5 第五节 数罪的类型
    • 12.6 本章马克思主义建设工程教材课件
    • 12.7 视频
    • 12.8 课后练习
  • 13 刑事责任和刑罚
    • 13.1 第一节 刑事责任
    • 13.2 第二节 刑罚
    • 13.3 本章马克思主义建设工程教材课件
    • 13.4 课后练习
    • 13.5 视频
  • 14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 14.1 刑罚体系和种类
    • 14.2 本章马克思主义建设工程教材课件
    • 14.3 视频
    • 14.4 课后练习
  • 15 刑罚的裁量
    • 15.1 概述
    • 15.2 量刑情节
    • 15.3 量刑制度
    • 15.4 视频
    • 15.5 课后练习
  • 16 刑罚执行制度
    • 16.1 第一节 概述
    • 16.2 第二节 减刑与假释
    • 16.3 本章马克思主义建设工程教材课件
    • 16.4 视频
    • 16.5 课后练习
  • 17 刑罚消灭制度
    • 17.1 第一节  时效
    • 17.2 第二节 赦免
    • 17.3 本章马克思主义建设工程教材课件
    • 17.4 视频
    • 17.5 课后练习
  • 18 课程教案
    • 18.1 课程教案
第二节 刑刑事责任能力(自然人犯罪主体)

一、刑事责任能力概念和内容
(一)概念
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二)内容
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认识和意志)
1
、辨认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性质、后果的分辨认识能力也即有能力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否为刑法所禁止、所谴责和所制裁。
2
、控制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决定自己是否以行为触犯刑法的能力。
3
、这两种能力是有机联系的
1)辨认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基础,只要不具备辨认能力,便不具备控制能力,不存在刑事责任能力。
2)控制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关键,只要具备控制能力,就一定具备辨认能力,但是人虽然辨认能力,但也有可能不具备控制能力而无刑事责任能力,因此刑事责任能力的存在要求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只要一项缺之即不能以犯罪论处。

二、决定和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有无及大小)
包括年龄,精神状况,主要的生理功能状况
(一)刑事责任年龄
1
、概念和意义
是法律规定对自己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其意义在于在年龄上划定一个负刑事责任的范围。
2
、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划分
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不满14周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但可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可收容。
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
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3
、与刑事责任年龄有关的几个问题
1)计算刑法中对年龄规定没有"以上""以下"表述以避免重复含义"生日的第二天"不是当天;以天为计算单位,不分时、分、秒
2)我国刑法中刑事责任年龄分为六档。即为不满12周岁;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已满16周岁;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时不满18周岁,不适用死刑。
4
、跨刑事责任年龄犯罪的认定
1)确定其行为或结果
依行为时的实际年龄去认定比较科学,但行为有连续或持续时则依行为状态结束之时行为人的实际年龄认定
2)相对刑事责任年龄8种犯罪规定的缺陷
A
、奸淫幼女罪,现已经该取消该罪名。
B
、绑架罪
致使被害人死亡或杀害被绑架者,仍定绑架罪,法定刑最高可判死刑,故意杀人应负刑事责任,定绑架罪则不负刑事责任,实践中产生不平衡,因此司法实践中对绑架又杀害被绑架者,按故意杀人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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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
1)从宽处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
2)不适用死刑注意,关于未成年人实施有关危害行为和处罚的法定年龄界限一般不可突破,如:14周岁只差一两天。
(二)精神障碍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的损害结果不负刑事责任。
1
、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同时具备两个标准即第18条规定)
1)医学标准
A
、对精神病应作广义理解,但又不同于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如神经官能症、人格障碍、性变态等不属于此列)
B
、精神病人必须是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C
、这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必须是基于精神病理的作用,故其缓解期和间歇期应承担责任
2)心理学标准(亦称法学标准)
是指从心理学、法学的角度看,其危害行为的实施,不但是其精神病理机制直接引起,而且由于精神病理的作用使其行为时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触犯刑法的行为的能力
精神病人分类:(1)心神散失(2)精神耗弱(3)间歇性精神病人
2
、完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
1)精神正常时期的"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如精神分裂症、躁狂症、抑郁症。
2)大多数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人
3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人(刑法第18条第3款)
亦称减轻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介于上述两者之间)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主要包括两种人。
1)处于早期(发作前趋期)或者部分缓解期的精神病人
2)某些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人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生理功能丧失
1
、立法理由
重要生理功能的丧失(如听觉能力、语言能力以及视能)影响其接受教育,影响其学习知识和开发智力,并进而影响到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不完备。
2
、适用要求
1)对象:又聋又哑(必须同时具备)的人或盲人(双目失明),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先天或幼年聋哑者或者丧失视力者
2)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宽处罚
3)正确适用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四)生理醉酒--应负刑事责任
1
、病理性醉酒,属于精神病人的范畴,不负刑事责任
2
、生理性醉酒
国外规定:
1)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立法理由
生理性醉酒是最多见的一种急性酒精中毒,多发生于大量饮酒后,因饮酒过量而导致精神过度兴奋甚至神智不清的情况。一般可分为:兴奋期、共济运动失调期和昏睡期,前两个时期较易实施犯罪,第三个时期较少,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理由:
A
、医学证明,生理醉酒的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只是减弱,但并未丧失,不属于无刑事责任人。
B
、在醉酒前对自己醉酒后可能实施危害行为应当预见到,甚至已经预见到,在此状态下实施的行为具备故意或过失的主观要件。
C
、醉酒完全是人为的,是可以戒除的。
2)处罚原则
有无犯罪预谋;行为人对醉酒有无故意、过失的心理态度;其本人的一贯品行表现;是否发生在职务或业务活动中。三、刑事责任能力的程度(四分法或三分法)
三分法分为完全有、完全无、减轻刑事责任能力,四分法则是在此基础上再加上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我国可以认为是四分法。
(一)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二)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1
、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幼年人(14周岁以下)
2
、因精神疾病而没有刑法所要求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
(三)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仅对刑法所规定的某种严重罪行负刑事责任)
(四)减轻刑事责任能力
亦称限定刑事责任能力,部分刑事责任能力(明文规定)
1
、未成年人犯罪 1418周岁
2
、又聋又哑的人和盲人
3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