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特殊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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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的特定时间
1、首先对于绝大多数犯罪而言,在什么时间犯罪,对于犯罪构成没有影响,但有的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一般认为,只有在刑法分则条文中明文规定的犯罪时间,才能成为影响定罪的构成要件。如:资敌罪,不是战时不构成本罪,故其是犯罪构成的特殊要件。
2、犯罪时间与犯罪中的即成犯与隔时犯
(1)即成犯与犯罪时间
(2)隔时犯与犯罪时间
确定隔时犯的犯罪时间具有重要意义。体现在:
犯罪时间的确定至少可以解决新旧法的适用问题; 行为主体是否负刑事责任的问题;是否可以追溯问题;犯罪是否成立问题。
3、关于到底是哪个时间作为犯罪的时间,目前主要有三种主张:
①行为主义--应以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作为犯罪时间;②结果主义--应以犯罪结果发生的时间作为犯罪时间;③折衷主义--行为时间和结果时间都是犯罪时间。以上三种主张中,
行为主义以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作为犯罪时间表面上似乎无懈可击,但是,既然犯罪结果是其必要要件,那么如果某种结果未发生,其行为一般不构成犯罪,而只是行政方面的违规违纪行为,又何谈犯罪时间?结果主义以犯罪结果发生的时间作为犯罪时间,符合犯罪构成的理论和司法实践,但是,若行为人在实施其行为时,属于没有刑事责任能力或相对刑事责任能力人,而结果发生时又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该如何处理?
我国理论界主张行为主义。理论如下:
犯罪行为是犯罪构成的最基本要件之一,也是其主观恶性最直接、最充分的表露,亦是我国刑法惩罚的对象,虽然我国刑法对隔时犯的犯罪时间未作明文规定,但刑法第89条的追溯期限规定: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可以作为隔时犯犯罪时间的参考。这种理论可以较好地解决上述三个问题,但是对于其行为要作广义的理解。犯罪行为时应包括犯罪行为成立时,而不是指一般的违法行为,尤其对于过失犯罪中的隔时犯。高检解释认为:
对于开始于1997年9月30日以前继续或者连续到1997年10月1日以后的行为,如果原刑法和修订刑法都认为是犯罪并且应当追诉,按照修订刑法追究责任。只是修订刑法的构成要件和情节较为严重或者法定刑较重的,提起公诉时应当建议酌情从轻处理。
(二)犯罪的特定地点
刑法有部分犯罪规定以特定地点作为其构成要件,如遗弃伤病军人罪是在"战场上";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在"禁渔区"、"禁猎区"。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情况下,犯罪的地点对于犯罪没有决定性意义,但某些犯罪的地点可以作为量刑情节加以考虑。
1、犯罪地点与即成犯、隔时犯
在即成犯情况下,由于犯罪即时完成,犯罪地点如同时间一样,也具有特定性。但是对隔地犯不同,犯罪的实行与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发生在不同场合发生的犯罪,称为隔地犯。
三种主张:A行为主义;B结果主义;C折衷主义(同上)
我国认为应采折中主义,即行为结果主义,也即无论是行为地还是结果发生地,都应视为犯罪地。
意义:
A解决了刑事管辖权;
B适用刑事诉讼法,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犯罪地包括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发生地。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初受理的法院,必要时由主要犯罪地法院。
(三)犯罪的特定方法
刑法对大部分犯罪并未将方法规定为构成要件,而只是量刑情节的考虑因素。但对于少数犯罪则必须是特定的方法才能构成相应的犯罪。如: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但应注意区别:有些犯罪行为中犯罪方法本身就是法律所要惩罚的犯罪实行行为,此时,犯罪方法不属于选择要件行为。如放火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爆炸罪。 二、特殊要素之二:危害结果
(一)概念
1、多种不同概念:
(1)是指犯罪行为对我国刑法所要保护的法益造成的损害。(未表明是实际损害还是可能的损害?)
(2)是指犯罪行为对犯罪客体所造成的实际的损害。
(3)是指危害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已经造成的或者可能造成的损害。
2、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也常常是在不同的涵义上使用这个词。广义上,是指危害行为引起的对社会的一切损害,包括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如:甲盗走乙大量财物,乙含恨自杀而死。从社会观点来看,同犯罪做斗争,决不是仅仅为避免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损害,而应包括犯罪行为可能产生的一切直接与间接损害结果。但是,从刑法观点看,直接损害与间接损害以及作为构成要件的结果与非构成要件的结果,对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是有不同意义,应加以区别。
狭义的危害结果是指刑法规定作为某种犯罪构成中的危害结果,也即犯罪行为对某罪直接客体造成的损害,具有以下特点:
A是对某种犯罪的直接客体危害结果,并不是一切直接或间接结果。
B是依照刑法规定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如过失致人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杀人未遂,只造成重伤,这种危害结果就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 交通肇事罪与玩忽职守罪。
C对于定罪具有重要意义。--没有特定的危害结果的发生,则不构成犯罪。如:逃避动植物检疫罪。
D作为构成要件的结果,不仅指已经造成的现实损害,还包括危害结果的可能性或危险性。当法律明文规定把某种行为造成的引起某种损害的危险状态作为其必备的条件时,该危险状态可以看成是犯罪构成要件中的危害结果。如: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引起检疫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品的。
(二)危害结果的分类
1、广义的危害结果与狭义的危害结果
(1)广义:是指由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事实。
(2)狭义:所有的过失犯罪必须具备危害结果,间接故意也是以危害结果的发生作为其构成要件并以此确定罪名,
2、直接结果与间接结果
(1)直接结果是指由危害行为直接造成的侵害事实,它与危害行为之间不存在独立的另一现象作为中介。如:甲开枪射击导致乙当场死亡,则乙的死亡就是甲的射击行为的直接结果。
(2)间接结果是指危害行为间接造成的侵害事实,它与危害行为之间存在着独立的另一现象作为联系的中介。如:甲侮辱乙,乙因羞辱而自缢身亡,乙之死亡就是甲侮辱行为的间接结果。
3、物质性结果与非物质性结果
(1)物质性损害结果是指现象形态表现为物质性变化的危害结果。如人的死亡、重伤、财物的烧毁等。
(2)非物质性损害结果是指现象形态表现为非物质性变化的危害结果。如:对人格、名誉的损害。
4、 基本结果与加重结果
5、 构成结果与非构成结果
(1)构成结果是指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
(2)非构成结果是指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主要体现为:(1)存在于未遂犯或者中止犯的中间结果,如:故意杀人却致人重伤的后果。(2)存在于某些结果加重犯中的、超出基本构成结果之外的加重结果,如: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中的死亡结果。(3)可以存在于任何性质、任何形态的随意结果,如:行为人实施非法搜查行为,导致他人财物破损的结果。
(三) 法律对物质性损害结果的规定及其意义
1、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
从危害结果对定罪的意义来说,刑法中危害结果的研究就是为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提供依据。主要体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1)以严重的物质性损害结果作为罪与非罪的标准,如:过失犯罪与间接故意犯罪。
(2)以足以使某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危险状态作为犯罪构成的必要要素。如:破坏交通设施罪,如果没有造成危险状态的存在,则不构成犯罪。
2、作为量刑考虑因素的危害结果
(1)以危害结果的轻重,适用轻重不同的法定刑幅度。如:故意伤害分为轻伤、重伤以及死亡。
(2)以对直接客体造成的危害结果,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准。如:故意杀人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