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刑法总论)

尹维达、穆伯祥、仝德、高芊芊、王峰

目录

  • 1 刑法概述
    • 1.1 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和性质
    • 1.2 第二节 我国刑法的创制与完善
    • 1.3 第三节 刑法的功能与任务
    • 1.4 第四节 我国刑法的体系与解释
    • 1.5 本章马克思主义建设工程教材课件
    • 1.6 视频
    • 1.7 课后练习
  • 2 刑法的基本原则
    • 2.1 第一节 概述
    • 2.2 第二节 罪刑法定原则
    • 2.3 第三节 刑罚适用平等原则
    • 2.4 第四节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 2.5 本章马克思主义建设工程教材课件
    • 2.6 视频
    • 2.7 课后练习
  • 3 刑法的效力范围
    • 3.1 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
    • 3.2 第二节 刑法的时间效力
    • 3.3 本章马克思主义建设工程教材课件
    • 3.4 视频
    • 3.5 课后练习
  • 4 犯罪概念及犯罪构成
    • 4.1 第一节 犯罪概念及特征
    • 4.2 第二节 犯罪分类
    • 4.3 第三节 犯罪构成理论沿革
    • 4.4 第四节 犯罪构成的概念及构成
    • 4.5 第五节 犯罪构成要件及层次结构
    • 4.6 第六节 犯罪构成分类
    • 4.7 本章马克思主义建设工程教材课件
    • 4.8 视频
    • 4.9 课后练习
  • 5 犯罪客体
    • 5.1 第一节 概述
    • 5.2 第二节 分类
    • 5.3 第三节 犯罪对象
    • 5.4 本章马克思主义建设工程教材课件
    • 5.5 视频
    • 5.6 课后练习
  • 6 犯罪客观方面
    • 6.1 第一节 概述
    • 6.2 第二节 危害行为
    • 6.3 第三节 特殊要素
    • 6.4 第四节 因果关系
    • 6.5 本章马克思主义建设工程教材课件
    • 6.6 视频
    • 6.7 课后练习
  • 7 犯罪主体
    • 7.1 第一节 概述
    • 7.2 第二节 刑刑事责任能力(自然人犯罪主体)
    • 7.3 第三节 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
    • 7.4 第四节 单位犯罪主体
    • 7.5 本章马克思主义建设工程教材课件
    • 7.6 视频
    • 7.7 课后练习
  • 8 犯罪主观方面
    • 8.1 第一节 概述
    • 8.2 第二节 犯罪故意
    • 8.3 第三节 犯罪动机与目的
    • 8.4 第四节 犯罪过失
    • 8.5 第五节 意外事件与不可抗力
    • 8.6 第六节认识错误
    • 8.7 本章马克思主义建设工程教材课件
    • 8.8 视频
    • 8.9 课后练习
  • 9 正当行为
    • 9.1 第一节 概述
    • 9.2 第二节 正当防卫
    • 9.3 第三节 紧急避险
    • 9.4 第四节 其他排除犯罪性的行为
    • 9.5 本章马克思主义建设工程教材课件
    • 9.6 视频
    • 9.7 课后练习
  • 10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 10.1 第一节 概述
    • 10.2 第二节 犯罪既遂
    • 10.3 第三节 犯罪预备
    • 10.4 第四节 犯罪未遂
    • 10.5 第五节 犯罪中止
    • 10.6 本章马克思主义建设工程教材课件
    • 10.7 视频
    • 10.8 课后练习
  • 11 共同犯罪
    • 11.1 概述
    • 11.2 共同犯罪的形式
    • 11.3 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 11.4 本章马克思主义建设工程教材课件
    • 11.5 视频
    • 11.6 课后练习
  • 12 罪数形态
    • 12.1 第一节 概述
    • 12.2 第二节 实质一罪
    • 12.3 第三节 法定一罪
    • 12.4 第四节 处断上一罪
    • 12.5 第五节 数罪的类型
    • 12.6 本章马克思主义建设工程教材课件
    • 12.7 视频
    • 12.8 课后练习
  • 13 刑事责任和刑罚
    • 13.1 第一节 刑事责任
    • 13.2 第二节 刑罚
    • 13.3 本章马克思主义建设工程教材课件
    • 13.4 课后练习
    • 13.5 视频
  • 14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 14.1 刑罚体系和种类
    • 14.2 本章马克思主义建设工程教材课件
    • 14.3 视频
    • 14.4 课后练习
  • 15 刑罚的裁量
    • 15.1 概述
    • 15.2 量刑情节
    • 15.3 量刑制度
    • 15.4 视频
    • 15.5 课后练习
  • 16 刑罚执行制度
    • 16.1 第一节 概述
    • 16.2 第二节 减刑与假释
    • 16.3 本章马克思主义建设工程教材课件
    • 16.4 视频
    • 16.5 课后练习
  • 17 刑罚消灭制度
    • 17.1 第一节  时效
    • 17.2 第二节 赦免
    • 17.3 本章马克思主义建设工程教材课件
    • 17.4 视频
    • 17.5 课后练习
  • 18 课程教案
    • 18.1 课程教案
第二节 危害行为


一、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是指刑法所明文禁止的,表现人的意识或者意志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注意行为与犯罪行为以及危害行为的区别。在刑法学上,从广义的角度看,行为等同于犯罪行为,如刑法第12条规定的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从狭义的角度看,行为等同于危害行为,如关于故意的规定。
(二)特征
1
从客观方面看,它是人的身体动静。
1)它必须是一种人的行为。法律不惩罚思想犯,而只是同人的特定行为作斗争。如果单纯的思想活动而不与人的行为联系起来,就不可能对社会产生实际的影响,只有人的行为才可能对社会产生实际的作用。但对行为要作广义理解,从基本形式看,它即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从其外在表现形式看,即可以是身体动作,也可以是言辞。但这种言辞必须表现为能够改变或者影响他人思想或者行为的外在口头言论或者书面言辞,如:侮辱罪、诽谤罪等。言辞能否治罪的关键在于:发表言辞能否影响外界并产生危害。如:有人在互联网发表言论要推翻政权,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2
这种行为必须是危害社会而为我国刑法所明文禁止的行为。
1)这种行为必须是危害社会的行为。
2)对于危害行为的价值判断,立法者在确定危害行为时,是从根本上考察行为与社会发展客观规律是否相适应及其程度。司法人员在确定危害行为的范围时,他只能依照刑法的规定考察该行为是否被刑法禁止,是否应当受到刑罚处罚,否则就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
3
从主观上看,它上表现人的意识或者意志的行为。
只有在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下的危害行为,才可能由刑法来调整。故人的无意识或者无意志的身体活动即使客观上造成损害,也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当然不应当认定为犯罪不追究刑事责任。
1)人在睡梦中或者精神错乱状态下的举动
2)人在不可抗力作用下的举动
3)人在身体受到强制情况下的举动

二、基本形式
(一)作为
1)概念
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活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作为是诸多犯罪的主要形式,即不应为而为之。如强奸罪、贪污罪、诈骗罪以及抢劫罪等
2)作为不能等同于亲手实施。作为除了行为人亲手实施以外,还包括行为人借助自然力量(风势、火等)、借助动物以及其他不具备犯罪主体条件的人(儿童、精神病人)、或者借助他人的过失行为来实施犯罪行为,这些行为应视为利用者本人实施了作为的犯罪形式。
3)故意杀人、爆炸、放火以及其他诸多罪名,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作为的形式。
(二)不作为
1)概念(见死不救是否是犯罪?)
是指行为人具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即应当做而未做。如遗弃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等。遗弃罪只能是不作为形式,因为针对的不是被扔掉的孩子或者老人而是不尽扶养或者赡养义务。只能由不作为形式构成的犯罪较少。
案例:
2)构成要件
A
、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法律义务。这种义务的来源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a
法律上明文规定的义务
如: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的就是遗弃罪。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如此处的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是指具体特定的义务,而不是宪法规定的普遍义务。
b
职务、业务要求履行的义务
c
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
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而使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处在危险时,行为人负有以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危险或者防止结果发生的特定义务。
如:汽车司机交通肇事撞伤人,他就有义务立即送被害者去医院的抢救义务,若不履行,则是不作为。(有学者认为:不作为的义务来源还包括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即是指法律上能够产生一定权利义务的行为,如果行为人不履行该特定的积极义务,以至使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受到侵害或者威胁,就可以成立不作为形式的危害行为。这种义务大多数情况下是指合同行为引起的义务。如自愿被雇佣照看小孩的保姆,就没有使小孩遭受意外伤害的义务。)
B
、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而未履行
如其由于某种原因而不具有履行该项义务的实际可能性,则不构成犯罪的不作为。
如仓库保管员被罪犯捆绑,致使公共财产被抢走。
以下情况可以被认为是不能履行:
无作为能力:生理缺陷;空间限制;欠缺救助之必要能力经验、知识和工具。
C
、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的不作为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它不是一般的危害性,必须造成了或可能引起特定的危害结果。
3)形式
不作为包括纯正不作为和不纯正不作为。
纯正不作为:只能由不作为构成即由刑法明文规定。如:遗弃罪,拒传军令罪,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
不纯正作为:即可以由作为,也可以由不作为构成。如:故意杀人罪,爆炸罪,放火罪,交通肇事罪。
(三)认定中应注意的问题
1)不要将作为与不作为的划分同故意与过失的划分相混淆。一种是行为客观上的两种形式,另一种则是主观心理态度的两种基本形式。决不可以认为作为都是故意,不作为都是过失。实际上,作为与不作为都有可能既有故意亦有过失。如:故意杀人/过失杀人,即作为、不作为与主观方面没有什么联系。
2)正确认识作为犯罪与不作为犯罪的危害程度。
提问:谁的危害性大?无论作怎样的回答都不正确。
作为>不作为,不妥当。
3)正确认识研究作为与不作为形式的意义。
行为方式的不同并不影响犯罪性质。不作为犯罪在司法实践中数量较少,其性质较复杂,具有一些特点。在司法实践中要注意两方面兼顾,既注意惩处以消极方式构成的不作为犯罪,也要注意防止对不负有特定义务的人滥施刑罚。行为的形式有积极与消极之分,积极的是作为,消极的是不作为;但从犯罪行为对客体的危害来分析,无论作为还是不作为,行为并不是无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