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侵害某种社会关系而构成犯罪所必须的诸种客观事实特征。犯罪的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存在着有机的联系,是任何犯罪都不可缺少的基本内容。
二、特征
(一)法定性。由于刑法的规定而具备法定性。
(二)内容是客观事实特征
(三)性质是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有所侵犯的事实特征。
(1)危害行为(基本要素)
(2)危害结果,(选择要素)如:间接故意杀人/伤害行为,交通肇事罪。
(3)特定的时间、地点、方法(选择要要素)如: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狩猎罪、暴力干涉婚姻罪以及抢劫罪。
(4)因果关系(非构成要素)
(四)必备性,它是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因素
1、不具备客观方面,就说明不存在社会关系受到损害的客观事实,因而也就不能构成犯罪。
2、在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中,犯罪客观方面处在核心地位。
三、犯罪构成客观方面要件的具体内容
(一)危害结果是选择要素。(如:间接故意杀人/伤害行为,交通肇事罪)
所有的过失犯罪都要以危害结果的发生作为其构成要素,间接故意是按照结果来认定罪名,在理论上被称之为结果犯;对直接故意来说,危害结果并不是其构成要素,只可能是既遂与未遂的标准,故危害结果是其选择要素。
(二)特定的时间、地点和方法是选择要素(如: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狩猎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以及抢劫罪)。
(三)因果关系不是构成要素
综上所述,犯罪客观要件存在着基本要素和选择要素。其客观方面的基本要素是危害行为,它是任何犯罪都必须具备的客观基本要素,危害结果、实施危害行为的特定时间、地点和方法是构成犯罪的客观特殊要素,即只有刑法分则对其作出明确规定时,它们才能成为某些犯罪的必备要素,而因果关系则不是任何犯罪的构成要素。
四、意义
(一)区分罪与非罪
(二)区分此罪与彼罪
(三)正确分析和认定犯罪的主观要素
(四)正确量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