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犯罪构成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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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与修正的犯罪构成
(一)基本的犯罪构成
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条文就某一犯罪的基本形态所作规定的犯罪构成:
1、单独犯罪的即遂状态
2、见于分则、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中
(二)修正的犯罪构成
是指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前提,适应犯罪行为的不同形态对基本的犯罪构成加以某些修改变更的犯罪构成。
1、以上述为前提,预备、未遂和中止犯等未完成形态以及共同犯罪的犯罪构成都属于修正的犯罪构成
2、都在刑法总则作了规定,同时又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基础,所以要将总则和分则规范结合起来加以认定。
二、叙述和空白的犯罪构成
前者如第263条抢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
后者以违反某某法规"违反……规定"为特征,如第325条,第332条规定的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
三、简单和复杂的犯罪构成
是以犯罪构成的内部结构为标准
(一)简单又称单一或单纯的犯罪构成--各构成要件都是单一的犯罪构成,如盗窃罪具体说:一个行为、一个客体、一个罪过
(二)复杂是指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并非均属单一的犯罪构成
1、选择的复杂构成
2、重叠的复杂构成
(1)两种罪过(故意伤害致死)
(2)两个行为(强奸罪)
(3)两种客体(抢劫罪)
四、犯罪构成的意义
(一)实践意义
1、罪与非罪
2、轻罪与重罪
3、此罪与彼罪
(二)理论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