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件
(一)客体、客观要件、主体、主观要件。
(二)犯罪构成的几个方面实际上对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需要考察的几个方面,即从这几个方面来考察某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直接将其称为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的主观要件、犯罪的客观要件等,则有先入为主之嫌,因此有学者建议将其改为:行为客体、行为主体、行为主观要件以及行为客观要件。本教案按照通说编排。二、层次结构
通常是在三个不同层次上来使用这一概念,即犯罪构成的整体、要件与要素。
(一)犯罪构成的要件与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区分。作者认为:"方面"是"要件"存在的空间,"要素"是"要件"的组合元素,"要件"及其"要素"作为犯罪构成理论之对象范畴构成"方面"的基本内容。进一步说,犯罪构成要件是一唯性的,即同一个犯罪(同一个罪名)的各种犯罪构成要件是一致的,即使有犯罪形态之别也是如此。事实上,不同形态的犯罪,在"成立该种犯罪"的规格、标准上决不会有区别。但是犯罪构成要件要素在犯罪构成中的表现特性不同于犯罪构成要件。除了犯罪形态的单一的犯罪外,在存在形态之别的犯罪中,不同形态的同种犯罪中,其构成要件要素的组合是有差别的。主要体现在共同犯罪和犯罪停止形态中。
(二)犯罪构成要件的层次
1、第一层次:犯罪构成整体
2、第二层次:要件
3、第三层次:要素
三、排列
传统上认为: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争议中观点认为: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客体。因为后者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在实际犯罪发生作用而决定犯罪成立的逻辑顺序。前者是从追究审查犯罪过程的顺序来排列,而犯罪构成不是侦查,而是一种理论及其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适用的的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