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类的意义
各自特点不同,社会危害性严重程度有所区别,对正确定罪量刑都有意义。
二、理论上的分类
(一)自然犯和法定犯
1、概念
自然犯又称刑事犯,是指违反公共善良风俗和人类伦理,由刑法典和单行刑法所规定的传统性犯罪,如:故意杀人、抢劫、强奸、放火。
法定犯又称行政犯,是指违反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范,并由行政法规中的刑事罚则(附属刑法)所规定的犯罪,如: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等。
2、区别
(1)判断依据不同。前者按伦理道德,后者按行政法规定,如前者杀人罪,后者内幕交易罪。
(2)法律依据不完全相同
前者只依据刑法典,后者要参照有关行政法规。
(3)社会危害性不尽相同
尤其对整个社会秩序的破坏,自然犯要比法定犯严重。如盗窃罪与内幕交易罪,国际上对暴力犯罪与智能型犯罪的处罚也不尽相同。
(4)犯罪的稳定性不同
(二)身份犯与非身份犯
以分则对具体犯罪主体是否有特殊要求为标准
1、概念
身份犯(其中一部分)犯罪:贪污罪、玩忽职守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
非身份犯:蓝领犯罪(其中部分)指身份犯以外、刑法对其犯罪主体条件未作特别限定的犯罪,如故意伤害罪,盗窃罪,抢劫罪。
2、意义
依法认定行为人是否具备某些特殊身份条件,便成为其是否构成某种犯罪的关键。
(三)行为犯与结果犯
牵涉到犯罪既遂状态的认定以及犯罪构成要件
1、概念
行为犯是指仅以侵害行为之实施为构成要件或以侵害行为实施完毕为构成既遂条件的犯罪。如:煽动分裂国家罪
以行为为标准来判断即指成立犯罪不要求发生某种特定的危害结果犯罪为行为犯,结果犯之外的都是行为犯。结果犯是指以侵害行为产生相应的法定结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或者是指以侵害结果的出现而成立犯罪既遂形态的犯罪,如:盗窃罪、交通肇事罪。目前关于结果犯的概念有两种,其一认为以法定的危害结果的发生作为犯罪既遂或者未遂的标准,另一种认为结果犯是以法定的危害结果的发生为犯罪成立要件的犯罪。对于抢劫罪而言,如果以不同的观点来判断,则其结论则完全不同。采用前者,则其是结果犯,以后者来判断,则不是结果犯。
(四)实害犯与危险犯
1、概念
实害犯是指出现法定的危害结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多为过失犯罪。如:过失损毁交通工具罪。作者认为实害犯等同于结果犯。
危险犯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以实施危害行为并出现某种法定危险状态为构成要件的犯罪。危险犯的构成具有两个特点:一是法律的明文规定,二是特定危险状态是否出现,应当有法官根据案件当时的具体情况作出判断。如:破坏交通工具罪。危险状态也是一种危险结果,但犯罪结果只能是实害结果,不能包含危险结果。故有学者建议设立过失危险犯。
2、意义
有利于对犯罪构成要件的具体把握
三、我国刑法分则的分类
(一)国事犯罪与普通犯罪
(二)身份犯与非身份犯
1、概念
注意刑法上的非真正身份犯,即刑法将特殊身份不是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而是作为加重或减轻事由的犯罪。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
2、意义:
(1)正确认定犯罪
(2)正确量刑,刑法将某种特殊身份作为刑罚加重或减轻事由,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应从重处罚。
(三)亲告罪与非亲告罪
1、概念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是一种实体上的权利,表现为被害人有选择告与不告以及是否撤诉及和解的权利。
2、分类的理由及意义
(四)基本犯,加重犯,减轻犯
1、概念
(1)基本犯是指刑法分则条文不具有法定加重或减轻情节的犯罪
(2)加重犯是分则条文以基本犯为基础规定了加重情节与较重法定刑的犯罪,可分为结果加重犯和情节加重犯。前者如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后者如抢劫罪。
(3)减轻犯指分则条文以基本范围基础规定了减轻情节与较轻法定刑的犯罪
如: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免除处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