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子强案件的管辖权问题
一、概念
是指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对地和对人的效力问题,解决的是国家刑事管辖权问题。
二、各种观点及其利弊分析
(一)属地原则
(二)属人原则
(三)保护原则
(四)普遍管辖原则
三、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第6条)
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兼顾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
(一)属地管辖权(第6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的含义
(1)领土、领水、领空
(2)根据国际法规定视为我国领域的情形:
a我国的船舶、航空器
b我国驻外使领馆
(3)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只要有一项发生在中国领域内就认为是在我国领域内。
2、法律特别规定
(1)第11条"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2)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特别法作出的例外规定。
(3)第90条"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
A、对刑法效力的限制与上述不同,它不是完全排除刑法的适用,而仅仅是其中的一部分,从总体来看,刑法基本上还是适用于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
B、免于适用刑法的部分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C、不能与刑法的基本原则相冲突。
(4)新刑法典施行后立法机关制定的特别刑法的规定(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二)属人管辖(第7条)
1、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不论当地法律是否认为是犯罪,也不论罪刑轻重及何种罪行,也不论其侵犯的是何国或者何国公民利益,原则上都适用我国刑法。
2、只是按照我国刑法规定,该中国公民所犯之罪的法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可以不"而不是绝对不追究,是保留追究的可能性。)
3、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从严要求。
4、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本法追究,但是已在外国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
(三)保护管辖(第8条)
条件限制:1、必须是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公民犯罪;
2、我国法律规定最低刑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3、按照犯罪地的法律应受处罚。
(四)普遍管辖
1、含义
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约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罪行,不论犯罪的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不论犯罪在我国领域内还是领域外,在我国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如不引渡给其他国家,我国就应行使刑事管辖权,依照我国刑法对罪犯予以惩处。
2、适用条件
(1)非属地因素
(2)非属人因素
(3)追究犯罪的动机和目的非功利性
(4)追诉犯罪的国家承诺性
3、适用条件
(1)必须是我国参加或缔约的国际条约规定的罪行
(2)必须是在所承担义务的范围内行使管辖权
(3)必须是适用其他原则不能行使管辖权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