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1:《让天下无拐!胡旭晟委员建议:强力推进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
如何有效筑高让不法分子望而生畏的法律屏障?作为法学专家,胡旭晟认为,应加大对拐卖人口犯罪的刑法打击力度,“建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牵头,会同公安部、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司法部等,尽快启动对刑法第240条和第241条的修改调研并尽快通过实施”。
具体而言,胡旭晟提出4条修改建议:(1)将第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起点刑由5年提高至7年;(2)在第241条第1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后面增加“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3)删除第241条中的减轻处罚情形。(4)同时修法严惩包庇、阻碍反拐执法的违法犯罪行动以及涉案的基层行政人员和宗族势力。
附:刑法条文
第240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第241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242条 【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材料2:邱兴隆《死刑的效益之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