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

罗朝辉

目录

  • 1 特色专题1:马克思主义国家犯罪学说
    • 1.1 理论渊源简介
    • 1.2 英国对工人阶级的犯罪
    • 1.3 恩格斯:两种谋杀罪
    • 1.4 启迪
    • 1.5 附:课件1
  • 2 特色专题2:作为犯罪主体的政府机关
    • 2.1 刑法的规定
    • 2.2 政府机关犯罪的判决
    • 2.3 刑法理论争论
    • 2.4 附:课件2
  • 3 特色专题3:村委会等组织的犯罪主体地位
    • 3.1 案件情况
    • 3.2 辩护与判决
    • 3.3 对马克思主义刑法思想的挑战
    • 3.4 民法典新的立法动向(补)
    • 3.5 附:课件3
  • 4 刑法概说
    • 4.1 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和特征
      • 4.1.1 一、刑法的概念
      • 4.1.2 二、刑法的特征
    • 4.2 第二节 刑法的创制和完善
    • 4.3 第三节 刑法的根据和任务
      • 4.3.1 附:讲课视频-冷必元
      • 4.3.2 附:讲课视频-冷必元
    • 4.4 第四节 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 4.4.1 一、刑法的体系
        • 4.4.1.1 附:讲课
      • 4.4.2 二、刑法的解释
        • 4.4.2.1 1.立法解释
        • 4.4.2.2 2.司法解释
        • 4.4.2.3 3.文理解释
        • 4.4.2.4 4.当然解释
        • 4.4.2.5 5.扩张解释
        • 4.4.2.6 6.限制解释
          • 4.4.2.6.1 附:案例-小悦悦事件
        • 4.4.2.7 7.同类解释
        • 4.4.2.8 附:讲课视频-冷必元
        • 4.4.2.9 附:讲课视频-冷必元
        • 4.4.2.10 刑法解释的弊端
  • 5 刑法的基本原则
    • 5.1 第一节 刑法的基本原则和概念
    • 5.2 第二节 罪刑法定原则
    • 5.3 第三节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 5.4 罪刑相适应原则
  • 6 刑法的效力范围
    • 6.1 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
      • 6.1.1 讲课与案例
        • 6.1.1.1 属地主义
        • 6.1.1.2 属人主义:金正南马来西亚遇刺身亡
        • 6.1.1.3 附:普遍管辖-俄罗斯士兵战争罪
    • 6.2 第二节 刑法的时间效力
  • 7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 7.1 第一节 犯罪概念
      • 7.1.1 马克思主义犯罪概念
        • 7.1.1.1 犯罪的本质
        • 7.1.1.2 马克思关于犯罪本质的看法
        • 7.1.1.3 附:马克思文章—《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
      • 7.1.2 德国刑法为什么没有犯罪、刑法任务的概念
    • 7.2 第二节 犯罪构成的法定要求
    • 7.3 第三节 犯罪构成
  • 8 犯罪客体
    • 8.1 第一节 犯罪客体概述
    • 8.2 第二节 犯罪客体分类
    • 8.3 第三节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 9 犯罪客观方面
    • 9.1 第一节 概述
      • 9.1.1 附:课程直播回放
    • 9.2 第二节 危害行为
      • 9.2.1 一、概念
      • 9.2.2 二、危害行为类型
        • 9.2.2.1 1.不作为概念
        • 9.2.2.2 2.不作为行为的作为义务
          • 9.2.2.2.1 附:学术探讨-追踪不作为的法定作为义务
          • 9.2.2.2.2 附: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义务(案例)
      • 9.2.3 三、易混淆行为
        • 9.2.3.1 附:讲课视频
  • 10 犯罪主体
    • 10.1 第一节 犯罪主体概念
    • 10.2 第二节 刑事责任能力
      • 10.2.1 概念
      • 10.2.2 刑事责任能力程度
        • 10.2.2.1 附:讲课
    • 10.3 第三节 与刑事责任能力有关的因素
      • 10.3.1 刑事责任年龄
      • 10.3.2 精神障碍
      • 10.3.3 生理缺陷责任
      • 10.3.4 生理醉酒
    • 10.4 第四节 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
      • 10.4.1 概念
      • 10.4.2 分类
      • 10.4.3 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理原则
        • 10.4.3.1 从轻减轻原则
        • 10.4.3.2 不适用死刑原则
        • 10.4.3.3 不成立累犯原则
        • 10.4.3.4 从宽适用缓刑原则
      • 10.4.4 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原则
        • 10.4.4.1 从宽处理原则
        • 10.4.4.2 原则上不适用死刑
        • 10.4.4.3 从宽适用缓刑原则
      • 10.4.5 孕妇犯罪从宽处理原则
        • 10.4.5.1 不适用死刑原则
        • 10.4.5.2 从宽适用缓刑原则
    • 10.5 第五节 单位犯罪主体
      • 10.5.1 概念
      • 10.5.2 单位犯罪主体认定
      • 10.5.3 共犯认定与处罚
      • 10.5.4 刑事责任
      • 10.5.5 双罚制与单罚制
  • 11 犯罪主观方面
    • 11.1 第一节 犯罪主观方面概述
    • 11.2 第二节 犯罪故意
      • 11.2.1 概念
      • 11.2.2 构成要素
      • 11.2.3 类型
      • 11.2.4 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 11.3 第三节 犯罪过失
      • 11.3.1 概念
      • 11.3.2 类型
      • 11.3.3 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的区别
      • 11.3.4 过失的认定
      • 11.3.5 过失犯罪的处罚
    • 11.4 第四节 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
      • 11.4.1 犯罪目的
      • 11.4.2 犯罪动机
    • 11.5 第五节 认识错误
      • 11.5.1 法律认识错误
        • 11.5.1.1 假想的犯罪
        • 11.5.1.2 假想的不犯罪
        • 11.5.1.3 对罪名、罪数、罪刑的误解
      • 11.5.2 推荐阅读:蒲松龄《聊斋志异》之《冤狱》
  • 12 正当行为
    • 12.1 第一节 正当行为概述
    • 12.2 第二节 正当防卫
    • 12.3 第三节 紧急避险
    • 12.4 第四节 其他正当行为
  • 13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
    • 13.1 第一节 概述
    • 13.2 第二节 犯罪预备
    • 13.3 第三节 犯罪未遂
    • 13.4 第四节 犯罪中止
  • 14 共同犯罪
    • 14.1 第一节 概述
    • 14.2 第二节 共同犯罪形式
    • 14.3 第三节 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 14.3.1 附:讲课
  • 15 罪数形态
    • 15.1 第一节 概述
    • 15.2 第二节 实质的一罪
    • 15.3 第三节 法定的一罪
    • 15.4 第四节 处断的一罪
    • 15.5 第五节 数罪的类型
  • 16 刑罚概说
    • 16.1 第一节 刑罚的概念
    • 16.2 第二节 刑罚的功能
    • 16.3 第三节 刑罚的目的
  • 17 刑罚的体系
    • 17.1 第一节 刑罚体系概说
    • 17.2 第二节 主刑
      • 17.2.1 死刑争论
    • 17.3 第三节 附加刑
    • 17.4 第四节 非刑罚处理方法
  • 18 刑罚的裁量
    • 18.1 第一节 量刑概述
    • 18.2 第二节 量刑情节
    • 18.3 第一节 累犯
    • 18.4 第二节 自首、坦白
    • 18.5 第三节 立功
    • 18.6 第四节 数罪并罚
    • 18.7 第五节 缓刑
  • 19 刑罚的执行
    • 19.1 第一节 概述
      • 19.1.1 附:讲课-刑罚执行1
    • 19.2 第二节 减刑制度
      • 19.2.1 附:案例-健力宝董事长张海违法减刑案
    • 19.3 第三节 假释制度
  • 20 刑罚的消灭
    • 20.1 第一节 概述
    • 20.2 第二节 时效
  • 21 特色专题4:马克思主义犯罪观为什么行?
    • 21.1 马克思主义犯罪观
    • 21.2 我国刑法的马克思主义犯罪观
    • 21.3 行为社会危害性认定
    • 21.4 违法性与国家神经
    • 21.5 刑法但书与公民权
    • 21.6 马克思法学思想与黑格尔法学思想异同
  • 22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法治思想
    • 22.1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法治工作队伍
    • 22.2 坚持抓住干部这个“关键少数”
第四节 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指对于一人在一定期限内犯有的数罪,在分别定罪量刑的基础上,依照一定的并罚原则和刑期计算方法,决定最终执行的刑罚的制度。适用数罪并罚的特征:

1、必须是一人犯有数罪,包括单纯的数罪、复杂的数罪,也包括单纯罪和复杂罪。必须是司法上认定为数罪。

数罪并罚是刑法中规定对一人犯数罪的情况下的一种量刑情节,对于数罪并罚的,分先减后并和先并后减两种,要区分不同情况分别适用。

2、数罪是在一定的期限内实施的。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包括:判决宣告前实施并被发现的数罪,刑罚执行期间发现判决宣告前实施的但侦查审判时没有发现的漏罪,刑罚执行期间再犯的新罪三种情况。

判决宣告前或刑罚执行期间实施的但刑罚执行完毕后才被发现的罪,就不能再与已经执行完刑罚的罪实行并罚,如果没过追诉时效,可以单独追诉,如果过了追诉时效,就不能再追诉。

3、在对各罪分别定罪量刑的基础上,依照一定的并罚原则和刑期计算方法,决定最终执行的刑罚。

刑法规定:

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69条)

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第70条)

理解: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指判决宣告并生效后,刑罚执行完毕之前,不包括尚未生效的,包括四种情形:

一是判决宣告并已生效,但尚未交付执行的;

二是刑罚执行期间,即刑罚正在执行;

三是缓刑考验期间;

四是假释考验期间。

新发现的罪(即漏罪)指前罪判决宣告之前实施的,在前罪判决时没有被发现,依法应当追诉的罪,包括和前罪相同的罪也包括和前罪不相同的罪,都要分别单独进行定罪量刑,再与前罪的刑罚进行并罚。

对漏罪的并罚原则和方法是:

(1)如果一个或数个漏罪被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则前后罪所判刑之间适用吸收原则进行并罚;

(2)如果一个或数个漏罪被判处有期自由刑,前罪也是有期自由刑,则采取限制加重原则,按照“先并后减”的方式计算刑期。



具体方法:

前罪是一罪的并罚和前罪是数罪时的并罚;

后罪是一罪的并罚和后罪是数罪的并罚;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之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71条)

理解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的范围与前述漏罪范围相同,指判决宣告并发生法律效力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不包括没生效的。

又犯新罪,包括一罪和数罪,包括和已经判决宣告的罪不同的罪,也包括相同的罪。

对新罪的并罚原则和方法

(1)如果一个或数个新罪被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则前后罪所判刑之间适用吸收原则并罚;

(2)如果一个或数个新罪被判处有期自由刑,前罪也是有期自由刑,则采取限制加重原则,按照“先减后并”的方式计算刑期。

具体方法:

前罪是一罪的并罚和前罪是数罪时的并罚;

后罪是一罪的并罚和后罪是数罪的并罚;

数罪并罚的原则包括:

1.各国刑法所采取的原则主要有吸收原则并科原则限制加重原则与折中原则(混合原则)。

2.我国刑法对数罪并罚采取的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折中原则。

2016年1月7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北京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已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对于数罪并罚的案件经再审改判部分罪名不成立,实践中存在监禁期限超出再审判决确定刑期的情形。

对此,有观点认为,个罪改判无罪但非完全无罪,不属于无罪被羁押,不符合“无罪羁押赔偿”原则,不应予以赔偿;另有观点则认为应予赔偿。那到底该不该赔偿呢?

这则司法解释对此争议问题予以明确,其中第六条规定:“数罪并罚的案件经再审改判部分罪名不成立,监禁期限超出再审判决确定的刑期,公民对超期监禁申请国家赔偿的,应当决定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