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功包括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
(一)一般立功
一般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或者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行为。共有四种情形:
1、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这又包括共同犯罪人供述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罪行。如果供述的是同案犯共同犯罪之内的罪行,属于自首或者坦白中的如实供述,不属于立功。
2、提供其他案件的重大线索,查证属实的。
3、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包括同案犯)。犯罪分子提供同案犯姓名、住址、体貌特征等基本情况,或者提供犯罪前、犯罪中掌握、使用的同案犯联络方式、藏匿地点,司法机关据此抓捕同案犯的,这属于如实供述,并不能认为是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如果交代的是犯罪后所掌握的新的信息,对抓捕罪犯起实质性作用的,可以认定为协助抓捕。
例一,甲被抓获后,向侦查机关提供同案犯的体貌特征,同案犯由此被抓获的。这不成立立功。
例二,甲被抓获后,向侦查机关交代同案犯因另外的罪行在监狱中服刑的事实,导致同案犯的罪行被追究的,这成立立功。
4、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突出表现的。
(二)重大立功
重大立功和一般立功的区别在于“重大”,所谓的“重大”,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情形。
(三)对立功的限制
1、代为立功不成立立功。立功必须是犯罪分子本人实施的行为。
2、抽象立功不成立立功。
3、立功的来源必须正当。
(四)立功的刑事责任
一般立功,可以从轻、减轻处罚;重大立功,可以减轻、免除处罚;自首又有重大立功的,可以两次适用从宽处罚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