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首
(一)自首的定义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自首包括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
(二)一般自首
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其成立条件是:
1、自动投案
自动投案即自愿、主动地接受司法处置。经查实犯罪嫌疑人确已准备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司法机关捕获的也属于自首。
(1)自动投案的时机
自动投案的最后时机是犯罪嫌疑人尚未接受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
(2)自动投案的情形
亲首。主动直接向公检法机关投案。
托首。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的,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
陪首。并非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向有关机关投案。
代首和送首。代首是指亲友报案,并控制犯罪嫌疑人,然后带领公安人员抓获的。送首是指司法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在代首和送首中,行为人必须是自愿主动接受司法处置,如果是被迫的,均不认为是自首。例如,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去司法机关,或者在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捕时无拘捕行为,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不能认为是自动投案。
通缉后自首。犯罪后逃跑,在通缉、追捕的过程中,主动投案的。
形迹可疑型自首。因形迹可疑被有关部门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但如果在盘问、教育时,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物品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现场足以发现犯罪证据,不能再认定为形迹可疑,而应认定为犯罪可疑,对犯罪可疑,不再成立自首。
例如,公安机关例行检查时发现某人神色慌张,遂对其进行盘问,此人即交代了运输毒品的犯罪事实,公安人员随后在其随身携带的行李箱内查获毒品,这类情形就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现场候捕型自首(能逃而不逃)。一是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的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二是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
向非司法机关自首。向所在单位、乡镇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
双规、双指案件中的自首。在职务犯罪案件中,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分子未被办案机关掌握,或者虽然掌握,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时,向办案机关投案的,是自动投案。双规和双指后交代问题,一般不成立自首。
向被害人投案。一般不成立自首,但是案件性质是亲告罪,向被害人投案可以成立自首。
二、坦白
坦白是指犯罪分子被动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犯罪事实的行为。“归案”有三种情况:被采取强制措施而归案;被司法机关传唤而归案;被群众扭送而归案。
1、一般自首和坦白的区别在于是否自动投案。自动投案如实交代是自首;被动归案如实交代是坦白。
2、特别自首和坦白的区别在于所交代的罪行是否可以独立成为一个新罪。可以成立新罪,是自首;不能成立新罪,是坦白。
3、坦白的处理:《刑罚修正案(八)》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备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