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情节,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在量刑时必须予以考虑的情节。它既包括刑法总则规定的对各种犯罪共同适用的情节,又包括刑法分则规定的对特定犯罪适用的情节。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法定情节包括从重、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情节。
从重处罚,是指在所犯之罪应适用的条文的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较重的刑种和较长的刑期。对犯罪分子从重处罚应当把握两点:一是依照刑法第62条规定“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不允许在法定最高刑以上判处刑罚,否则,便成为加重处罚;二是对犯罪分子判处较重的刑罚,是相对而言的,即比犯罪分子不具有从重处罚情节时应当受到的刑罚相对较重,并非一律判处法定最高刑。
从轻处罚,是指在所犯之罪应适用条文的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较轻的刑种和较短的刑期。对犯罪分子从轻处罚,同样“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不允许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处刑罚,否则,就混淆了从轻处罚与减轻处罚的界限;对犯罪分子判处较轻的刑罚,是相对而言的,即比犯罪分子没有从轻处罚情节时应当受到的刑罚相对较轻,并不是一律判处法定最低刑。
减轻处罚
是指判处低于所犯之罪法定最低刑的刑罚。根据刑法规定,减轻处罚有两种情况:一是法定的减轻处罚,即犯罪分子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第63条第1款);二是酌定的减轻处罚,即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第63条第2款)。对犯罪分子适用酌定的减轻处罚,必须符合如下条件:(1)犯罪分子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的情节。如果犯罪分子具有法定减轻处罚的情节,就不适用刑法第63条第2款的规定。(2)案件具有特殊情况。所谓特殊情况,主要是指案件涉及外交、国防、宗教、民族、统战和经济建设方面的问题,为了维护国家的利益,有必要对犯罪分子减轻处罚。(3)必须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即各级法院根据刑法第63条第2款的规定作出减轻处罚的判决,只有逐级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免除处罚,是指对犯罪分子作有罪宣告,但免除其刑罚处罚。免除处罚以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条件,只是由于犯罪分子具有法定的免除处罚的情节,才免除其刑罚处罚。免除处罚与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的“不认为是犯罪”是有原则区别的。前者是有罪免刑,而后者则是不构成犯罪,根本不存在刑罚处罚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