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刑罚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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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功能是国家运用刑罚惩罚犯罪所可能产生的积极的社会作用。刑罚功能主要是刑罚目的的外化,具体表现在以下两方面的功能:
(1)个别预防功能。即刑罚对犯罪人所产生的积极作用。具体包括以下三点:其一,个别威吓的作用。其二,限制或剥夺其再犯能力的作用。其三,教育改造的作用。
(2)一般预防功能。即刑罚对社会上一般人所产生的积极作用。具体包括以下三点:其一,对潜在犯罪人的警戒和威慑作用。其二,对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安抚作用。其三,对一般守法者的肯定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