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

罗朝辉

目录

  • 1 特色专题1:马克思主义国家犯罪学说
    • 1.1 理论渊源简介
    • 1.2 英国对工人阶级的犯罪
    • 1.3 恩格斯:两种谋杀罪
    • 1.4 启迪
    • 1.5 附:课件1
  • 2 特色专题2:作为犯罪主体的政府机关
    • 2.1 刑法的规定
    • 2.2 政府机关犯罪的判决
    • 2.3 刑法理论争论
    • 2.4 附:课件2
  • 3 特色专题3:村委会等组织的犯罪主体地位
    • 3.1 案件情况
    • 3.2 辩护与判决
    • 3.3 对马克思主义刑法思想的挑战
    • 3.4 民法典新的立法动向(补)
    • 3.5 附:课件3
  • 4 刑法概说
    • 4.1 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和特征
      • 4.1.1 一、刑法的概念
      • 4.1.2 二、刑法的特征
    • 4.2 第二节 刑法的创制和完善
    • 4.3 第三节 刑法的根据和任务
      • 4.3.1 附:讲课视频-冷必元
      • 4.3.2 附:讲课视频-冷必元
    • 4.4 第四节 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 4.4.1 一、刑法的体系
        • 4.4.1.1 附:讲课
      • 4.4.2 二、刑法的解释
        • 4.4.2.1 1.立法解释
        • 4.4.2.2 2.司法解释
        • 4.4.2.3 3.文理解释
        • 4.4.2.4 4.当然解释
        • 4.4.2.5 5.扩张解释
        • 4.4.2.6 6.限制解释
          • 4.4.2.6.1 附:案例-小悦悦事件
        • 4.4.2.7 7.同类解释
        • 4.4.2.8 附:讲课视频-冷必元
        • 4.4.2.9 附:讲课视频-冷必元
        • 4.4.2.10 刑法解释的弊端
  • 5 刑法的基本原则
    • 5.1 第一节 刑法的基本原则和概念
    • 5.2 第二节 罪刑法定原则
    • 5.3 第三节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 5.4 罪刑相适应原则
  • 6 刑法的效力范围
    • 6.1 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
      • 6.1.1 讲课与案例
        • 6.1.1.1 属地主义
        • 6.1.1.2 属人主义:金正南马来西亚遇刺身亡
        • 6.1.1.3 附:普遍管辖-俄罗斯士兵战争罪
    • 6.2 第二节 刑法的时间效力
  • 7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 7.1 第一节 犯罪概念
      • 7.1.1 马克思主义犯罪概念
        • 7.1.1.1 犯罪的本质
        • 7.1.1.2 马克思关于犯罪本质的看法
        • 7.1.1.3 附:马克思文章—《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
      • 7.1.2 德国刑法为什么没有犯罪、刑法任务的概念
    • 7.2 第二节 犯罪构成的法定要求
    • 7.3 第三节 犯罪构成
  • 8 犯罪客体
    • 8.1 第一节 犯罪客体概述
    • 8.2 第二节 犯罪客体分类
    • 8.3 第三节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 9 犯罪客观方面
    • 9.1 第一节 概述
      • 9.1.1 附:课程直播回放
    • 9.2 第二节 危害行为
      • 9.2.1 一、概念
      • 9.2.2 二、危害行为类型
        • 9.2.2.1 1.不作为概念
        • 9.2.2.2 2.不作为行为的作为义务
          • 9.2.2.2.1 附:学术探讨-追踪不作为的法定作为义务
          • 9.2.2.2.2 附: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义务(案例)
      • 9.2.3 三、易混淆行为
        • 9.2.3.1 附:讲课视频
  • 10 犯罪主体
    • 10.1 第一节 犯罪主体概念
    • 10.2 第二节 刑事责任能力
      • 10.2.1 概念
      • 10.2.2 刑事责任能力程度
        • 10.2.2.1 附:讲课
    • 10.3 第三节 与刑事责任能力有关的因素
      • 10.3.1 刑事责任年龄
      • 10.3.2 精神障碍
      • 10.3.3 生理缺陷责任
      • 10.3.4 生理醉酒
    • 10.4 第四节 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
      • 10.4.1 概念
      • 10.4.2 分类
      • 10.4.3 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理原则
        • 10.4.3.1 从轻减轻原则
        • 10.4.3.2 不适用死刑原则
        • 10.4.3.3 不成立累犯原则
        • 10.4.3.4 从宽适用缓刑原则
      • 10.4.4 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原则
        • 10.4.4.1 从宽处理原则
        • 10.4.4.2 原则上不适用死刑
        • 10.4.4.3 从宽适用缓刑原则
      • 10.4.5 孕妇犯罪从宽处理原则
        • 10.4.5.1 不适用死刑原则
        • 10.4.5.2 从宽适用缓刑原则
    • 10.5 第五节 单位犯罪主体
      • 10.5.1 概念
      • 10.5.2 单位犯罪主体认定
      • 10.5.3 共犯认定与处罚
      • 10.5.4 刑事责任
      • 10.5.5 双罚制与单罚制
  • 11 犯罪主观方面
    • 11.1 第一节 犯罪主观方面概述
    • 11.2 第二节 犯罪故意
      • 11.2.1 概念
      • 11.2.2 构成要素
      • 11.2.3 类型
      • 11.2.4 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 11.3 第三节 犯罪过失
      • 11.3.1 概念
      • 11.3.2 类型
      • 11.3.3 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的区别
      • 11.3.4 过失的认定
      • 11.3.5 过失犯罪的处罚
    • 11.4 第四节 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
      • 11.4.1 犯罪目的
      • 11.4.2 犯罪动机
    • 11.5 第五节 认识错误
      • 11.5.1 法律认识错误
        • 11.5.1.1 假想的犯罪
        • 11.5.1.2 假想的不犯罪
        • 11.5.1.3 对罪名、罪数、罪刑的误解
      • 11.5.2 推荐阅读:蒲松龄《聊斋志异》之《冤狱》
  • 12 正当行为
    • 12.1 第一节 正当行为概述
    • 12.2 第二节 正当防卫
    • 12.3 第三节 紧急避险
    • 12.4 第四节 其他正当行为
  • 13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
    • 13.1 第一节 概述
    • 13.2 第二节 犯罪预备
    • 13.3 第三节 犯罪未遂
    • 13.4 第四节 犯罪中止
  • 14 共同犯罪
    • 14.1 第一节 概述
    • 14.2 第二节 共同犯罪形式
    • 14.3 第三节 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 14.3.1 附:讲课
  • 15 罪数形态
    • 15.1 第一节 概述
    • 15.2 第二节 实质的一罪
    • 15.3 第三节 法定的一罪
    • 15.4 第四节 处断的一罪
    • 15.5 第五节 数罪的类型
  • 16 刑罚概说
    • 16.1 第一节 刑罚的概念
    • 16.2 第二节 刑罚的功能
    • 16.3 第三节 刑罚的目的
  • 17 刑罚的体系
    • 17.1 第一节 刑罚体系概说
    • 17.2 第二节 主刑
      • 17.2.1 死刑争论
    • 17.3 第三节 附加刑
    • 17.4 第四节 非刑罚处理方法
  • 18 刑罚的裁量
    • 18.1 第一节 量刑概述
    • 18.2 第二节 量刑情节
    • 18.3 第一节 累犯
    • 18.4 第二节 自首、坦白
    • 18.5 第三节 立功
    • 18.6 第四节 数罪并罚
    • 18.7 第五节 缓刑
  • 19 刑罚的执行
    • 19.1 第一节 概述
      • 19.1.1 附:讲课-刑罚执行1
    • 19.2 第二节 减刑制度
      • 19.2.1 附:案例-健力宝董事长张海违法减刑案
    • 19.3 第三节 假释制度
  • 20 刑罚的消灭
    • 20.1 第一节 概述
    • 20.2 第二节 时效
  • 21 特色专题4:马克思主义犯罪观为什么行?
    • 21.1 马克思主义犯罪观
    • 21.2 我国刑法的马克思主义犯罪观
    • 21.3 行为社会危害性认定
    • 21.4 违法性与国家神经
    • 21.5 刑法但书与公民权
    • 21.6 马克思法学思想与黑格尔法学思想异同
  • 22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法治思想
    • 22.1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法治工作队伍
    • 22.2 坚持抓住干部这个“关键少数”
第四节 其他正当行为

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正当行为只有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两种。日本、意大利等国还规定了自救行为等其他行为属于正当行为,对于其中的某些行为,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它们也属于正当行为。但除了法律规定的两种之外,理论上对于正当行为的范围并未达成一致。

一般认为正当行为还有下列一些情形:

1.自救行为

2.正当业务行为——包括医疗行为、竞技行为

3.履行职务行为——包括直接依法实施的职务行为、执行命令的职务行为

4.基于权利人承诺或自愿的损害——包括权利人明确承诺的损害、推定权利人承诺的损害

5.法令行为



医疗行为

一、医生的特权形象

外科医生严格按照医疗规程对患者进行手术,但是还是发生了意外,打开患者的腹腔后,患者死亡。外科医生手术过程中,出现患者意外死亡的情况,医生不承担责任,更不承担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理由何在?

有人认为,医生不承担故意杀人责任的理由,在于医生没有故意杀人的目的,医生是带着救死扶伤、挽救患者生命的治疗目的,对患者进行外科治疗。然而,作为医生都知道,手术都有风险,哪怕是一个简单的手术,也不一定能够百分之百确保成功实现医疗目的。特别是高风险的大型手术,涉及到患者重要身体器官的高危手术,更是存在着太多不可预知的风险。高危手术,没有那一例是必然没有危险的,这也是为什么医疗机构在手术之前,要告知患者及其关联人手术风险并要求签订同意手术风险协定的原因。也就说,高危手术中,医疗机构特别是医生,是明知道手术存在致人伤亡风险的。按照刑法适用的基本逻辑,在手术意外中,医生明知道自己的外科手术行为存在着导致患者死亡的风险,但依然对患者进行了危险手术,放任这种风险行为,并最终出现了死亡结果。刑法上,这种推论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的形式逻辑。

或许有人争辩,外科手术过程,医生不是带着致人死亡的目的,恰恰相反,医生是带着救人的目的,他的内心、他的行为,都不希望,都是明显反对、排斥伤亡结果的发生,他唯一期望的是救人结果的出现。从表明上看,这当然有些道理,也符合人不假思索的肤浅情感。但是经不起推敲。任何手术都意味着未知的风险,手术之前,作为医务专业人才,医生对手术的风险比一般人更加清楚。医生的手术作业,本身就是风险作业,是有导致患者伤亡的风险作业。只要医生在进行手术之前知道这一点,毫无疑问,他就是用自己的业务行为将迷惘的患者带入了不可名状的未知风险之中。医生致业务风险于不顾的决断,客观上就产生了伤亡的可能性。明知自己的医务行为有导致患者伤亡的结果,依然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刑法上虽然不能认定为直接伤害、杀人的故意,但足以认定为间接伤害、杀人的故意。

或许还有人争辩,医生手术行为导致伤亡是一种小概率事件,只是一种风险,并不是大概率的必然性事件。作为一种生活中常见的风险,一种必不可少的风险,冒较小风险的主观意志,不应当认定为伤害、杀人的故意。这种看法也看似有些道理,但同样经不起推敲。一个站在200米处的近视枪手,向远处的独行者举枪射击,命中的概率同样是非常低的。只想碰碰运气的枪手,开枪时和身边的朋友商量,“我不想坐牢。我就不相信我这么倒霉,这么远竟然能打到他”。但是,阴差阳错,这个想赌赌运气的近视枪手居然一枪就命中了行人。这种情况下,枪手命中行人致其死亡的风险极低,他内心也不想这种结果发生,但法律上依然不会忽视这种较小的风险,依然会认定枪手存在杀人的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

不想杀人的碰运气的枪手,构成故意杀人罪,但为什么致人死亡的外科医生却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唯一合理的结论,只能说是法律给外科医生进行了特别授权,同意外科医生进行这种存在高危风险的行为。法律对医疗业务的规定,授予了医生对患者进行不可避免的伤害的特权。不是理论上医生的行为不违法、不构成犯罪,而是因为法律的特别规定,医生的行为才不过程违法犯罪。所以,法律理论上只能无可奈何的概括,医生的行为是“正当业务行为”。

投放危险物质罪。

二、医生的神秘形象

同样的,猥亵行为,侮辱行为。

医生、护士,共同业务过失。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