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犯罪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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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原春夫:马克思主义刑法学的优势
20世纪80年代尚未成熟的中国刑法学目前所达到的水平,不要说是与只有100年发展历史的日本刑法学相比,就算是与有数百年积淀背景的德国刑法学相比,也可谓旗鼓相当,甚至还有超越德国的势头。这是令人惊叹的进步。
值得注意的是,社会主义国家原本就以“朝向特定目标的发展和提高”,即以“变革”作为政策的前提。欧美和日本等所谓的自由主义国家,认为自己的价值观是永久存续的,所以它们很难采取旨在超越现状、建立理想社会的“发展、变化、提升理论”。而这正是这些国家的缺陷。
西原春夫:《中国有能力建设理想社会》,载《中国社会科学报》2021年10月15日。
材料2:泷川幸辰《犯罪论序说》第4页。
1922年《苏俄刑法典》第六条:"威胁苏维埃制度基础及工农政权在向共产主义制度过渡时期所建立的法律秩序的一切危害社会的作为或不作为,都被认为是犯罪。"
刑法都规定了哪些犯罪类型呢?这个问题要由各国的社会状态来解决。简而言之就是:规定着在该国家里有必要惩罚的犯罪类型。现在不少国家都是资本主义制度,资本主义国家的刑法中规定的犯罪类型,都是以私有财产制度为中心而规定的。...在共产主义国家的刑法和资本主义国家的刑法之间,情况就不同了,在一方看来是合法行为的,在另一方看来则是违法行为;反过来,在一方规定是违法行为的,在另一方则规定为合法行为。苏联刑法第1条把妨害工农社会主义国家及其领域内的法律秩序安全的行为,视为危害社会行为,即犯罪。相反,各资本主义国家有关维持社会治安的法律,却全都严厉惩罚“组织或加入以推翻私有财产制度为目的的社会团体”的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