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刑法的时间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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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生效、失效的时间以及它是否适用于生效以前发生的行为。即是否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刑法的生效时间:刑法的生效时间是指刑法从什么时候开始发生法律效力。主要有两种方式:(1) 自公布之日起生效。(2) 公布后,经过一定的期限再生效。刑法失效时间是指刑法效力的终止时间。通常有两种:(1)由立法机关明确宣布失效。(2)自然失效由于新法代替了旧法,旧法自然失效,或者由于立法时一些特殊的条件已经消失旧法自然失效。
刑法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它效以前未经审判的或判决尚末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我国刑法对于溯及力,采取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刑法》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至1997年10月1日新刑法实施以前的行为,如果行为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行为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并且依照新刑法关于失效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新刑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罚较轻的,适用新刑法。新刑法实施以前。依照行为时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