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法定原则,又称罪刑法定主义,是人类社会文明的优秀成果,历经数百年人类政治文明、法治文明的洗礼与锤炼,它已经成为世界性的推动、验证刑事法律理论与实践发展不可撼动的思想基础和帝王标准。在今天,普遍认为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指: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构成条件是什么;什么是刑罚,刑罚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对于刑法分则没有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概括起来说,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罪刑法定原则已经成为全世界各国刑法中最普遍、最重要的一项基本原则。我国1979年颁布施行的刑法基本上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1997年修改后的《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这一条明确了“罪刑法定原则”作为我国刑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且在我国的刑法立法与刑法适用中正在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青年黑格尔派同意老年黑格尔派的这样一个信念,即认为宗教、观念、普遍的东西统治着现存的世界。”(马恩3P22)
“一切占统治地位的关系逐渐地都被宣布为宗教的关系,继而转化为迷信——对法的迷信,对国家的迷信等等。......世界愈来愈大的规模上被圣化了。”(马恩3P22)
恩格斯:《刑法报》停刊
柏林6月25日。这里的《刑法报》自7月1日起“暂停出版”。这就是说,它那些反对陪审法庭的激烈言论并没有象预期的那样得到公众的赞同。《刑法报》是司法界合乎“中庸之道”的报纸。它要求公开,要求让公众知道,但是务必不要陪审员。幸而在我们这里人们越来越看清这种不彻底的态度,而且赞同陪审法庭的人日益增多。《刑法报》提出一个原则:任何一个有行政权的部门都不应当直接交给人民,因而审判官的职权也不能交给人民。当然,如果司法权不是某种与行政权完全不同的东西,这本来也不坏。在那些确实实现了各种权力分立的国家中,司法权与行政权彼此是完全独立的。在法国、英国和美国就是这样的,这两种权力的混合势必导致无法解决的混乱;这种混合的必然结果就是让人一身兼任警察局长、侦查员和审判官。但是司法权是国民的直接所有物,国民通过自己的陪审员来实现这一权力,这一点不仅从原则本身,而且从历史上来看都是早已证明了的。我根本不想谈陪审法庭的优越性和保证作用,——在这里哪怕再说一句话也是多余的。但是世界上存在着顽固不化的法学家和咬文嚼字的人,他们的座右铭是:fiat justitia,pereat mundus!〔只要法律得胜,哪怕世界毁灭!〕陪审员的自由法庭当然不合他们的心意。因为自由法庭不仅会使他们丧失司法职权,而且会使法律的神圣的字面意义,即死板和抽象的法面临危险。而这个法无论如何不应当被破坏。它是他们的帕拉斯神像,因此,如果在法国或英国,有一个不幸的无产者在饥饿难忍的时刻偷了一文钱的面包,尽管案情已经得到证人的证实而且被告也供认了,而陪审员仍然宣告他无罪,那这些老爷们就惊恐万状地大喊大叫起来。于是他们郑重地宣称:请看,陪审法庭的后果如何,——财产和生活本身的安全失去保障,非法行为合法化,公然宣扬犯罪和革命!——我们希望,在最近期间《刑法报》将不再“暂时”出版。
弗·恩格斯写于1842年6月25日
载于1842年6月30日《莱茵报》第181号,未署名
原文是德文
出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1卷(马恩42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