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指对于被判处有期、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一段时间后,因其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时,将其附条件地提前释放的制度。
假释后,如果犯罪人遵守了一定的条件,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否则仍将收监执行余刑。
假释和缓刑都是近代学派大力倡导的结果。假释则是为了纠正长期自由刑的弊端。
长期自由刑最主要的弊端是监狱化问题,长期关押出狱后由于无法适应已经变化了的社会,很多人重新犯罪。假释使犯人获得了一个适应社会的缓冲、过度阶段,有利于其再社会化。
假释是当今世界范围内普遍适用的一项刑罚制度。
假释的条件
适用假释应具备以下条件:
1、对象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由于假释制度是为了纠正长期自由刑的弊端,所以只能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必须已经执行了一定的刑期。
执行一段时期,才能根据其服刑表现判断其是否具有悔改表现;
执行一段时间,也可以防止假释的滥用,维护法院判决的严肃性和稳定性。
刑法第81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才能适用假释。
但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如特殊人才,国防、外交等方面的特殊需要等。
3、必须是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
确有悔改表现一般包括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且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等内容。确有悔改表现说明人身危险性有所降低,适用假释不至于危害社会。这是适用假释的实质条件。
假释不以立功为条件,根据监狱法的规定,犯罪分子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假释。
4、限制条件: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放火、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1)累犯不得假释;
2)因故意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放火、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假释的程序
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裁定予以假释。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假释的考验期及考察
考验期
根据刑法第83条之规定,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10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考察内容
根据刑法第84、85条之规定,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考察,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假释期间的矫正
第85条: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假释的后果
1、被假释者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刑法第71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先减后并)。
2、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者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实行数罪并罚(先并后减)。
3、被假释者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安部有关假释监管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4、如果没有上述情形,假释考验期满的,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不再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