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

罗朝辉

目录

  • 1 特色专题1:马克思主义国家犯罪学说
    • 1.1 理论渊源简介
    • 1.2 英国对工人阶级的犯罪
    • 1.3 恩格斯:两种谋杀罪
    • 1.4 启迪
    • 1.5 附:课件1
  • 2 特色专题2:作为犯罪主体的政府机关
    • 2.1 刑法的规定
    • 2.2 政府机关犯罪的判决
    • 2.3 刑法理论争论
    • 2.4 附:课件2
  • 3 特色专题3:村委会等组织的犯罪主体地位
    • 3.1 案件情况
    • 3.2 辩护与判决
    • 3.3 对马克思主义刑法思想的挑战
    • 3.4 民法典新的立法动向(补)
    • 3.5 附:课件3
  • 4 刑法概说
    • 4.1 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和特征
      • 4.1.1 一、刑法的概念
      • 4.1.2 二、刑法的特征
    • 4.2 第二节 刑法的创制和完善
    • 4.3 第三节 刑法的根据和任务
      • 4.3.1 附:讲课视频-冷必元
      • 4.3.2 附:讲课视频-冷必元
    • 4.4 第四节 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 4.4.1 一、刑法的体系
        • 4.4.1.1 附:讲课
      • 4.4.2 二、刑法的解释
        • 4.4.2.1 1.立法解释
        • 4.4.2.2 2.司法解释
        • 4.4.2.3 3.文理解释
        • 4.4.2.4 4.当然解释
        • 4.4.2.5 5.扩张解释
        • 4.4.2.6 6.限制解释
          • 4.4.2.6.1 附:案例-小悦悦事件
        • 4.4.2.7 7.同类解释
        • 4.4.2.8 附:讲课视频-冷必元
        • 4.4.2.9 附:讲课视频-冷必元
        • 4.4.2.10 刑法解释的弊端
  • 5 刑法的基本原则
    • 5.1 第一节 刑法的基本原则和概念
    • 5.2 第二节 罪刑法定原则
    • 5.3 第三节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 5.4 罪刑相适应原则
  • 6 刑法的效力范围
    • 6.1 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
      • 6.1.1 讲课与案例
        • 6.1.1.1 属地主义
        • 6.1.1.2 属人主义:金正南马来西亚遇刺身亡
        • 6.1.1.3 附:普遍管辖-俄罗斯士兵战争罪
    • 6.2 第二节 刑法的时间效力
  • 7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 7.1 第一节 犯罪概念
      • 7.1.1 马克思主义犯罪概念
        • 7.1.1.1 犯罪的本质
        • 7.1.1.2 马克思关于犯罪本质的看法
        • 7.1.1.3 附:马克思文章—《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
      • 7.1.2 德国刑法为什么没有犯罪、刑法任务的概念
    • 7.2 第二节 犯罪构成的法定要求
    • 7.3 第三节 犯罪构成
  • 8 犯罪客体
    • 8.1 第一节 犯罪客体概述
    • 8.2 第二节 犯罪客体分类
    • 8.3 第三节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 9 犯罪客观方面
    • 9.1 第一节 概述
      • 9.1.1 附:课程直播回放
    • 9.2 第二节 危害行为
      • 9.2.1 一、概念
      • 9.2.2 二、危害行为类型
        • 9.2.2.1 1.不作为概念
        • 9.2.2.2 2.不作为行为的作为义务
          • 9.2.2.2.1 附:学术探讨-追踪不作为的法定作为义务
          • 9.2.2.2.2 附: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义务(案例)
      • 9.2.3 三、易混淆行为
        • 9.2.3.1 附:讲课视频
  • 10 犯罪主体
    • 10.1 第一节 犯罪主体概念
    • 10.2 第二节 刑事责任能力
      • 10.2.1 概念
      • 10.2.2 刑事责任能力程度
        • 10.2.2.1 附:讲课
    • 10.3 第三节 与刑事责任能力有关的因素
      • 10.3.1 刑事责任年龄
      • 10.3.2 精神障碍
      • 10.3.3 生理缺陷责任
      • 10.3.4 生理醉酒
    • 10.4 第四节 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
      • 10.4.1 概念
      • 10.4.2 分类
      • 10.4.3 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理原则
        • 10.4.3.1 从轻减轻原则
        • 10.4.3.2 不适用死刑原则
        • 10.4.3.3 不成立累犯原则
        • 10.4.3.4 从宽适用缓刑原则
      • 10.4.4 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原则
        • 10.4.4.1 从宽处理原则
        • 10.4.4.2 原则上不适用死刑
        • 10.4.4.3 从宽适用缓刑原则
      • 10.4.5 孕妇犯罪从宽处理原则
        • 10.4.5.1 不适用死刑原则
        • 10.4.5.2 从宽适用缓刑原则
    • 10.5 第五节 单位犯罪主体
      • 10.5.1 概念
      • 10.5.2 单位犯罪主体认定
      • 10.5.3 共犯认定与处罚
      • 10.5.4 刑事责任
      • 10.5.5 双罚制与单罚制
  • 11 犯罪主观方面
    • 11.1 第一节 犯罪主观方面概述
    • 11.2 第二节 犯罪故意
      • 11.2.1 概念
      • 11.2.2 构成要素
      • 11.2.3 类型
      • 11.2.4 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 11.3 第三节 犯罪过失
      • 11.3.1 概念
      • 11.3.2 类型
      • 11.3.3 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的区别
      • 11.3.4 过失的认定
      • 11.3.5 过失犯罪的处罚
    • 11.4 第四节 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
      • 11.4.1 犯罪目的
      • 11.4.2 犯罪动机
    • 11.5 第五节 认识错误
      • 11.5.1 法律认识错误
        • 11.5.1.1 假想的犯罪
        • 11.5.1.2 假想的不犯罪
        • 11.5.1.3 对罪名、罪数、罪刑的误解
      • 11.5.2 推荐阅读:蒲松龄《聊斋志异》之《冤狱》
  • 12 正当行为
    • 12.1 第一节 正当行为概述
    • 12.2 第二节 正当防卫
    • 12.3 第三节 紧急避险
    • 12.4 第四节 其他正当行为
  • 13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
    • 13.1 第一节 概述
    • 13.2 第二节 犯罪预备
    • 13.3 第三节 犯罪未遂
    • 13.4 第四节 犯罪中止
  • 14 共同犯罪
    • 14.1 第一节 概述
    • 14.2 第二节 共同犯罪形式
    • 14.3 第三节 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 14.3.1 附:讲课
  • 15 罪数形态
    • 15.1 第一节 概述
    • 15.2 第二节 实质的一罪
    • 15.3 第三节 法定的一罪
    • 15.4 第四节 处断的一罪
    • 15.5 第五节 数罪的类型
  • 16 刑罚概说
    • 16.1 第一节 刑罚的概念
    • 16.2 第二节 刑罚的功能
    • 16.3 第三节 刑罚的目的
  • 17 刑罚的体系
    • 17.1 第一节 刑罚体系概说
    • 17.2 第二节 主刑
      • 17.2.1 死刑争论
    • 17.3 第三节 附加刑
    • 17.4 第四节 非刑罚处理方法
  • 18 刑罚的裁量
    • 18.1 第一节 量刑概述
    • 18.2 第二节 量刑情节
    • 18.3 第一节 累犯
    • 18.4 第二节 自首、坦白
    • 18.5 第三节 立功
    • 18.6 第四节 数罪并罚
    • 18.7 第五节 缓刑
  • 19 刑罚的执行
    • 19.1 第一节 概述
      • 19.1.1 附:讲课-刑罚执行1
    • 19.2 第二节 减刑制度
      • 19.2.1 附:案例-健力宝董事长张海违法减刑案
    • 19.3 第三节 假释制度
  • 20 刑罚的消灭
    • 20.1 第一节 概述
    • 20.2 第二节 时效
  • 21 特色专题4:马克思主义犯罪观为什么行?
    • 21.1 马克思主义犯罪观
    • 21.2 我国刑法的马克思主义犯罪观
    • 21.3 行为社会危害性认定
    • 21.4 违法性与国家神经
    • 21.5 刑法但书与公民权
    • 21.6 马克思法学思想与黑格尔法学思想异同
  • 22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法治思想
    • 22.1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法治工作队伍
    • 22.2 坚持抓住干部这个“关键少数”
第三节 假释制度

假释指对于被判处有期、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一段时间后,因其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时,将其附条件地提前释放的制度。

假释后,如果犯罪人遵守了一定的条件,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否则仍将收监执行余刑。

假释和缓刑都是近代学派大力倡导的结果。假释则是为了纠正长期自由刑的弊端。

长期自由刑最主要的弊端是监狱化问题,长期关押出狱后由于无法适应已经变化了的社会,很多人重新犯罪。假释使犯人获得了一个适应社会的缓冲、过度阶段,有利于其再社会化。

假释是当今世界范围内普遍适用的一项刑罚制度。

假释的条件

适用假释应具备以下条件:

1、对象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由于假释制度是为了纠正长期自由刑的弊端,所以只能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必须已经执行了一定的刑期。

执行一段时期,才能根据其服刑表现判断其是否具有悔改表现;

执行一段时间,也可以防止假释的滥用,维护法院判决的严肃性和稳定性。

刑法第81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才能适用假释。

但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如特殊人才,国防、外交等方面的特殊需要等。

3、必须是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

确有悔改表现一般包括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且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等内容。确有悔改表现说明人身危险性有所降低,适用假释不至于危害社会。这是适用假释的实质条件。

假释不以立功为条件,根据监狱法的规定,犯罪分子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假释。

4、限制条件: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放火、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1)累犯不得假释;

2)因故意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放火、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假释的程序

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裁定予以假释。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假释的考验期及考察

考验期

根据刑法第83条之规定,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10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考察内容

根据刑法第84、85条之规定,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考察,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假释期间的矫正

第85条: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假释的后果

1、被假释者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刑法第71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先减后并)。

2、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者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实行数罪并罚(先并后减)。

3、被假释者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安部有关假释监管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4、如果没有上述情形,假释考验期满的,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