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的马克思主义犯罪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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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条【犯罪概念】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A·H·特拉伊宁著:《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58年版,第10页。
对刑事法律所要惩罚的行为做阶级选择的意义,并不仅仅表现在对剥削者的罪行不加惩罚这个政策上。对犯罪构成所作的阶级选择的另外一种非常重要的形式,是一种和前面讲的恰巧相反的现象,这就是立法者对于明知经常由无产者所实施的行为,却规定了刑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