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犯罪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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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载《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137-139页。
可见,捡拾枯树和盗窃林木是本质上不同的两回事。对象不同,作用于这些对象的行为也就不同,因而意图也就一定有所不同,试问除了行为的内容和形式而外,还有什么客观标准能衡量意图呢?而你们却不顾这种本质上的差别,竟把两种行为都称为盗窃,并且都当作盗窃来惩罚。
马克思:《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载《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148页。
英明的立法者预防罪行是为了避免被迫惩罚罪行。但是他预防的办法不是限制权利的范围,而是给权利以肯定的活动范围,这样来消除每一个权利要求中的否定方面。要是国家在这方面不够仁慈、富裕和慷慨,那么,无论如何,立法者要肩负起责无旁贷的义务—不把那种由环境造成的过错变成犯罪,他应该以最伟大的人道精神把这一切当作社会混乱来纠正,如果把这些过错当做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来惩罚,那就是最大的不公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