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对工人阶级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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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对工人阶级的犯罪
在刑法放纵国家杀人不见血的“谋杀”的刑事政策下,英国政府有恃无恐,不断推进谋杀罪的犯罪进程。英国工人阶级始终处于水深火热的生活困境中,污秽不堪的工厂车间,无保护措施的作业,超负荷的劳动量,营养不良的童工,工厂工人待遇微薄,体能耗尽,精神萎靡,身体衰弱。
恩格斯不厌其烦的一再用铁一般的事实证明,“英国社会每日每时都在犯这种英国工人报刊有充分理由称之为社会谋杀的罪行;英国社会把工人置于这样一种境地:他们既不能保持健康,也不能活得长久;它就这样不停地一点一点地毁坏着工人的身体,过早地把他们送进坟墓。”
在刑法放纵国家杀人不见血的“谋杀”的刑事政策下,英国工人阶级青壮年死亡率居高不下,工人家庭出生的幼儿的死亡率不断攀升。
恩格斯在引用英国官方文献、政府报告书和议会报告书,同时在对各种统计数据进行细致分析的基础上得出结论,英国“社会知道这种状况对工人的健康和生命是怎样有害,可是一点也不设法来改善。社会知道它所建立的制度会引起怎样的后果,因而它的行为不单纯是杀人,而且是谋杀”。这里恩格斯强调了国家成立谋杀罪的罪过形态特征。负有改善民众生存环境的国家、政府机关,当其“明知”自己置工人的健康和生命于危险境地,且具有“不设法改善”的不作为行为,带有这种放任的主观意志的,构成国家谋杀罪。
恩格斯继而犀利地指出,“如果我根据我所引用的那些不能不为他们所熟悉的官方或非官方的证据,控告他们犯了社会谋杀罪,他们是没有权利申辩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