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新的立法动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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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新的立法动向
第九十六条规定: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第九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第一百条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第一百零一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2021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用法律确立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特别法人地位。法定三个组织为特别法人,是否会对其犯罪主体地位产生实质性影响?
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虽为特别法人,但不属于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也不属于团体。故此,民法典确立三个组织为特别法人后,并没有对三个组织的犯罪主体地位产生实质性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