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

罗朝辉

目录

  • 1 特色专题1:马克思主义国家犯罪学说
    • 1.1 理论渊源简介
    • 1.2 英国对工人阶级的犯罪
    • 1.3 恩格斯:两种谋杀罪
    • 1.4 启迪
    • 1.5 附:课件1
  • 2 特色专题2:作为犯罪主体的政府机关
    • 2.1 刑法的规定
    • 2.2 政府机关犯罪的判决
    • 2.3 刑法理论争论
    • 2.4 附:课件2
  • 3 特色专题3:村委会等组织的犯罪主体地位
    • 3.1 案件情况
    • 3.2 辩护与判决
    • 3.3 对马克思主义刑法思想的挑战
    • 3.4 民法典新的立法动向(补)
    • 3.5 附:课件3
  • 4 刑法概说
    • 4.1 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和特征
      • 4.1.1 一、刑法的概念
      • 4.1.2 二、刑法的特征
    • 4.2 第二节 刑法的创制和完善
    • 4.3 第三节 刑法的根据和任务
      • 4.3.1 附:讲课视频-冷必元
      • 4.3.2 附:讲课视频-冷必元
    • 4.4 第四节 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 4.4.1 一、刑法的体系
        • 4.4.1.1 附:讲课
      • 4.4.2 二、刑法的解释
        • 4.4.2.1 1.立法解释
        • 4.4.2.2 2.司法解释
        • 4.4.2.3 3.文理解释
        • 4.4.2.4 4.当然解释
        • 4.4.2.5 5.扩张解释
        • 4.4.2.6 6.限制解释
          • 4.4.2.6.1 附:案例-小悦悦事件
        • 4.4.2.7 7.同类解释
        • 4.4.2.8 附:讲课视频-冷必元
        • 4.4.2.9 附:讲课视频-冷必元
        • 4.4.2.10 刑法解释的弊端
  • 5 刑法的基本原则
    • 5.1 第一节 刑法的基本原则和概念
    • 5.2 第二节 罪刑法定原则
    • 5.3 第三节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 5.4 罪刑相适应原则
  • 6 刑法的效力范围
    • 6.1 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
      • 6.1.1 讲课与案例
        • 6.1.1.1 属地主义
        • 6.1.1.2 属人主义:金正南马来西亚遇刺身亡
        • 6.1.1.3 附:普遍管辖-俄罗斯士兵战争罪
    • 6.2 第二节 刑法的时间效力
  • 7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 7.1 第一节 犯罪概念
      • 7.1.1 马克思主义犯罪概念
        • 7.1.1.1 犯罪的本质
        • 7.1.1.2 马克思关于犯罪本质的看法
        • 7.1.1.3 附:马克思文章—《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
      • 7.1.2 德国刑法为什么没有犯罪、刑法任务的概念
    • 7.2 第二节 犯罪构成的法定要求
    • 7.3 第三节 犯罪构成
  • 8 犯罪客体
    • 8.1 第一节 犯罪客体概述
    • 8.2 第二节 犯罪客体分类
    • 8.3 第三节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 9 犯罪客观方面
    • 9.1 第一节 概述
      • 9.1.1 附:课程直播回放
    • 9.2 第二节 危害行为
      • 9.2.1 一、概念
      • 9.2.2 二、危害行为类型
        • 9.2.2.1 1.不作为概念
        • 9.2.2.2 2.不作为行为的作为义务
          • 9.2.2.2.1 附:学术探讨-追踪不作为的法定作为义务
          • 9.2.2.2.2 附: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义务(案例)
      • 9.2.3 三、易混淆行为
        • 9.2.3.1 附:讲课视频
  • 10 犯罪主体
    • 10.1 第一节 犯罪主体概念
    • 10.2 第二节 刑事责任能力
      • 10.2.1 概念
      • 10.2.2 刑事责任能力程度
        • 10.2.2.1 附:讲课
    • 10.3 第三节 与刑事责任能力有关的因素
      • 10.3.1 刑事责任年龄
      • 10.3.2 精神障碍
      • 10.3.3 生理缺陷责任
      • 10.3.4 生理醉酒
    • 10.4 第四节 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
      • 10.4.1 概念
      • 10.4.2 分类
      • 10.4.3 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理原则
        • 10.4.3.1 从轻减轻原则
        • 10.4.3.2 不适用死刑原则
        • 10.4.3.3 不成立累犯原则
        • 10.4.3.4 从宽适用缓刑原则
      • 10.4.4 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原则
        • 10.4.4.1 从宽处理原则
        • 10.4.4.2 原则上不适用死刑
        • 10.4.4.3 从宽适用缓刑原则
      • 10.4.5 孕妇犯罪从宽处理原则
        • 10.4.5.1 不适用死刑原则
        • 10.4.5.2 从宽适用缓刑原则
    • 10.5 第五节 单位犯罪主体
      • 10.5.1 概念
      • 10.5.2 单位犯罪主体认定
      • 10.5.3 共犯认定与处罚
      • 10.5.4 刑事责任
      • 10.5.5 双罚制与单罚制
  • 11 犯罪主观方面
    • 11.1 第一节 犯罪主观方面概述
    • 11.2 第二节 犯罪故意
      • 11.2.1 概念
      • 11.2.2 构成要素
      • 11.2.3 类型
      • 11.2.4 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 11.3 第三节 犯罪过失
      • 11.3.1 概念
      • 11.3.2 类型
      • 11.3.3 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的区别
      • 11.3.4 过失的认定
      • 11.3.5 过失犯罪的处罚
    • 11.4 第四节 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
      • 11.4.1 犯罪目的
      • 11.4.2 犯罪动机
    • 11.5 第五节 认识错误
      • 11.5.1 法律认识错误
        • 11.5.1.1 假想的犯罪
        • 11.5.1.2 假想的不犯罪
        • 11.5.1.3 对罪名、罪数、罪刑的误解
      • 11.5.2 推荐阅读:蒲松龄《聊斋志异》之《冤狱》
  • 12 正当行为
    • 12.1 第一节 正当行为概述
    • 12.2 第二节 正当防卫
    • 12.3 第三节 紧急避险
    • 12.4 第四节 其他正当行为
  • 13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
    • 13.1 第一节 概述
    • 13.2 第二节 犯罪预备
    • 13.3 第三节 犯罪未遂
    • 13.4 第四节 犯罪中止
  • 14 共同犯罪
    • 14.1 第一节 概述
    • 14.2 第二节 共同犯罪形式
    • 14.3 第三节 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 14.3.1 附:讲课
  • 15 罪数形态
    • 15.1 第一节 概述
    • 15.2 第二节 实质的一罪
    • 15.3 第三节 法定的一罪
    • 15.4 第四节 处断的一罪
    • 15.5 第五节 数罪的类型
  • 16 刑罚概说
    • 16.1 第一节 刑罚的概念
    • 16.2 第二节 刑罚的功能
    • 16.3 第三节 刑罚的目的
  • 17 刑罚的体系
    • 17.1 第一节 刑罚体系概说
    • 17.2 第二节 主刑
      • 17.2.1 死刑争论
    • 17.3 第三节 附加刑
    • 17.4 第四节 非刑罚处理方法
  • 18 刑罚的裁量
    • 18.1 第一节 量刑概述
    • 18.2 第二节 量刑情节
    • 18.3 第一节 累犯
    • 18.4 第二节 自首、坦白
    • 18.5 第三节 立功
    • 18.6 第四节 数罪并罚
    • 18.7 第五节 缓刑
  • 19 刑罚的执行
    • 19.1 第一节 概述
      • 19.1.1 附:讲课-刑罚执行1
    • 19.2 第二节 减刑制度
      • 19.2.1 附:案例-健力宝董事长张海违法减刑案
    • 19.3 第三节 假释制度
  • 20 刑罚的消灭
    • 20.1 第一节 概述
    • 20.2 第二节 时效
  • 21 特色专题4:马克思主义犯罪观为什么行?
    • 21.1 马克思主义犯罪观
    • 21.2 我国刑法的马克思主义犯罪观
    • 21.3 行为社会危害性认定
    • 21.4 违法性与国家神经
    • 21.5 刑法但书与公民权
    • 21.6 马克思法学思想与黑格尔法学思想异同
  • 22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法治思想
    • 22.1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法治工作队伍
    • 22.2 坚持抓住干部这个“关键少数”
政府机关犯罪的判决

政府机关犯罪的判决

2015年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就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政府的行贿行为提起公诉,提请区法院判决被告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政府构成单位行贿罪。

基本案情是:2008年,为请托佳木斯市市委书记林秀山帮助该区促成与九阳集团重要合作项目,前进区书记王某、区长刘某召开区委会议。会议决定,由刘某套取区政府办公经费输送给林秀山作为好处费。套取经费后,王某刘某于该年夏天在浙江杭州西子湖宾馆送给林10000欧元,2010年春节前夕在林办公室再次送给林30000元人民币。林也不负所托,信守承诺,为前进区政府促成了与九阳集团的合作项目,并协调解决了项目的用地困难。

向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政府、被告人王某、刘某为给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于是,判决如下:“被告单位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政府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50000元。”

向阳区人民检察院对前进区人民政府提起公诉的做法,以及向阳区人民法院支持该次公诉意见的司法判决,都明确传递了一个重要信息:刑法第30条关于国家机关能够成为单位犯罪主体的规定,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得以贯彻执行。刑法第30条关于国家机关能够成为单位犯罪主体的规定,并不是一纸具文,而是具有执行力的。司法实践中,国家机关作为犯罪主体的资格,是能够得到认可的。对于需要作出政府机关构成犯罪这类影响极大的判决决定,案件承办部门不会不事先向同级以及上级党政部门、上级司法部门报告请示,只有在上级部门明确支持或授意的情况下,司法程序才有启动的可能。可以推断,国家机关作为犯罪主体的资格,也是得到了上级党政、司法部门普遍认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