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规定
国家机关的犯罪主体地位,体现在刑法第30条对单位犯罪的规定中。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和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团体一样,“机关”也是法定的单位犯罪主体之一。
对于“机关”犯罪的处罚,则规定在第31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我国对机关犯罪,一般采取双罚制,既要处罚犯罪的单位,也要处罚单位参与犯罪的两类人员:一类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二类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那么,作为刑法第30条单位犯罪主体之一的“机关”是什么意思?其外延如何把握?对此,清华大学张明楷教授在其名著《刑法学(第四版)》中进行了较为准确阐述:所谓“机关,是指履行国家的领导、管理职能和保卫国家安全职能的机构,包括立法、行政、司法、军事等机关。”但这里没有列举说明的是,“党群机关”、“政协机关”、“统一战线组织”是否属于刑法第30条的机关范围?这个问题争议较大。宪法所确定的“机关”只包括立法、行政、司法、军事等机关,不包括党群、政协、统战机关,但根据语义解释方法,我们认为,“机关”既包括立法、行政、司法、军事机关,同时当然也包括党群、政协、统战机关。
请思考:
第一,堂堂的国家机关、政府部门,怎么可能构成单位犯罪?政府机关构成单位犯罪的理论依据何在?
第二,刑法明文规定了国家机关能够构成单位犯罪。推而广之,除国家机关外,作为国家机关集合体的国家,能否构成单位犯罪?
第三,进一步思考,作为国家魁首的国家领导人能否作为犯罪主体构成犯罪?
我们带着这些问题,展开以下内容的学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