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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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情况
这是2004年以来,发生于湖南省临武县-城关镇东城村的一起刑事案件。2011年案发之后,临武县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请求法院判决东城村村民委员会构成单位行贿罪。村委会以刑事案件被告的身份出现在法庭。
基本案情:2004年临武县城关镇东城村村民委员会启动城北停车场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村委会形成会议决定,找县国土局用地股股长苏晓刚疏通办理用地手续。苏向村支书孙国才索要20万元用于疏通关系。收到20万元后,苏晓刚将钱存入个人账户。2005年苏以外出旅游为借口,向孙索要2万元。2007年苏以协调关系为由,再次向孙索要3万元。这些钱均由村委会公账支出。
另审理查明:土地手续办理过程中,村委会通过孙国才等送给苏两块地各130平方米,送给县国土局副局长罗顺德一块地130平方米,送给县规划局骆琦麟、陈林波、骆期刚、廖凤珍、罗国才等5人土地1406.027平方米,8块地价值共计183.0098万元。
根据以上事实,临武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单位东城村村民委员会构成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1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