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经查,你公司独立性管理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未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从业人员遵守独立性规定,实践中确保项目人员符合独立性要求的手段仅为要求项目组成员签署独立性声明;二是部分项目独立性声明签署不完整;三是未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四是个别人员违反独立性规定,2名审计项目组人员在项目承做期间买卖相关上市公司股票、4名合伙人或审计项目组人员主要近亲属违规持有相关上市公司股票。
上述情形不符合《证券法》第四十二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第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4号——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2020年12月17日修订)》第六十七条,《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2019年2月20日修订)》第三十五条至三十九条等的相关规定。
你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号)第六条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号)第六十一条,我局决定对你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所应关注执业风险,及时采取措施加强质量管理,确保执业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3年1月3日
资料来源:中国证监局北京分局《关于对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思考:如何加强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