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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法律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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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由于误解国际贸易...
关于法律适用问题的争议案
1.案情简介
2008年1月2日,营业地点均设在香港的交易双方在中国签订买卖2万吨锰矿石的合同,合同规定目的港为湛江港,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在履约过程中,双方在交货品质和货款支付问题上产生争议,经彼此协商未果,卖方遂依约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由于交易双方签订合同时未约定处理合同争议的准据法,故在仲裁过程中,双方对本案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存在分歧。卖方认为,本案不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而买方则主张本案应优先适用该公约,其依据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也有类似的规定。最后,仲裁庭裁定适用中国法律。
2.案例分析
本案争议双方争论的适用法律问题,是指如何确定应适用的实体法。我国《民法通则》所指优先适用的国际条约,显然是指中国及他国当事人所属国均缔结或参加的条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条第1款对该公约的适用范围作了两项规定:“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中国在核准参加该公约时作出保留,即中国只同意该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处在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由于本案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均在香港,故该公约不能作为本案适用的法律。
鉴于本案合同的签约地、标的物以及仲裁地均在中国,故仲裁庭根据最密切联系的原则,确定解决本案争议应依据中国法律,这一裁定是正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