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卖方未按约定的品种与数量交货引起的争议案
1.案情简介
自行车是具有不同花色品种的商品。某年初,中国某外贸公司对外成交5000辆自行车,双方约定4000辆为黑色,1000辆为湖蓝色。卖方在备货过程中发现湖蓝色自行车无货,只有其他颜色的自行车。于是,卖方在未征得买方同意的情况下,便擅自将 300辆橘紅色、300辆绿色和400辆银红色的自行车取代原先约定的1000辆湖蓝色自行车装运出口。由于卖方交付与合同不符的货物,买方遂拒绝付款赎单。后经买卖双方反复交涉,买方仍坚持要求卖方尽快补交 1000辆约定的湖蓝色自行车,而对卖方擅自发运的1000辆杂色自行车,只同意按原价降低7%处理。此外,这批货物在目的港存放仓库的栈租费用和晚收货款的利息损失,也要由卖方负担。
2. 案例分析
在自行车交易的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约定的色泽是说明自行车这一交易标的物的组成部分,因此,在履约过程中,卖方理应按约定的花色品种如数交货。在本案中,卖方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首先,卖方未摸清货源情况就盲目对外签约,直到备货时才发现湖蓝色自行车无货,给履约造成实际困难,这是应当吸取的教训。
其次,在履约过程中,卖方经办人员发现依约交货确有实际困难时,应及时同买方协商,只有在双方取得一致意见后,才能改变约定的条款。卖方经办人员无视合同规定,擅自改变交货的花色品质与数量,实属严重违约行为。
二、究竟是凭规格买卖还是凭样品成交引起的争议案
1. 案情简介
中国菜出口公司曾向西欧某外商出售一批农产品。成交前,该出口公司给外商寄送过样品。签约时,在合同品质条款中规定了商品的具体规格。签约后,卖方经办人员又主动电告买方,确认“成交商品与样品相似”。货物装运前,中国商检机构进行了检验并签发了品质规格合格证书。货物运到目的地后,买方请当地检验机构检验,发现交货品质比样品低7%并出具了相关证明,据此要求卖方减价。卖方则认为,合同并未规定凭样品成交,而且所交货物经检验符合约定的规格,故不同意减价。由于合同中未规定仲裁条款,发生争议后,双方又达不成仲栽协议,买方遂请中国仲裁机构协助解决此案争议。
鉴于签约前卖方给买方寄送过样品,签约后卖方又主动确认“交货与样品相似”,且存样已经遗失,在仲裁机构的协调下,以由卖方赔付买方品质差价的办法了结此案。
2. 案例分析
本案原来订立的合同,本来是一个凭规格买卖的合同,但由于签约后卖方又确认所交货物与签约前寄送的样品相似,这可以理解为对原合同品质条款的补充,从而改变了此笔交易的性质,使其变为既凭规格买卖又凭样品成交的交易。按照国际贸易有关法律和惯例的解释,凡是既凭规格又凭样品达成的交易,卖方所交货物,必须既符合约定的规格,又须与样品一致。否则,买方有权要求减价、索赔,甚至拒收货物。
三、卖方违反约定的包装条件致损案
1. 案情简介
中国某公司向加拿大某商人出售一批价值128万元人民币的货物,双方在合同包装条款中约定用塑料袋包装,且每件要同时使用英、法两种文字的贴头(粘纸),但卖方交货时却政用其他包装代替,且使用仅有英文的贴头。买方收货后,为了便于在当地销售该批商品,只好改换包装和贴头,随后即向卖方要求赔偿其损失。由于确系卖方严重违反双方约定的包装条件,故卖方只好认赔,了结此案。
2. 案例分析
交易双方约定的包装条件是说明货物的重要组成部分,卖方擅自更换约定的包装,且未按合同规定使用贴头,是违反了约定的主要交易条件,守约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甚至撤销合同。本案合同项下的买方采取重新更换包装和贴头的补救措施后,即向卖方要求赔偿损失,这是合情合理的。本案事实表明,卖方经办人员需要增强重合同、守信用的法律意识,对买卖双方约定的各项交易条件,必须坚决照办,不得擅自变更。否则,不仅会造成经济损失,而且对外会产生不良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