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联合声明》是有效的国际法


叶:有效,《公约》60条 没有变化,所以是有效,双方共识承诺,20多年,香港回归,有关政策是在条约里,承诺是有约束力的,现实意义。
郭:国际法保护,义务履行各项规定。借口法律效率。
《声明》不是有效的国际法
李:《中英联合声明》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双边条约,受条约法规范。国际文书的法律性质不取决于其名称和用语,而是取决于当事国的主观意图。中英两国均同意受其约束,声明的生效程序及提交联合国登记等外部因素,已经充分表明中英两国都具有使声明属于条约的主观意图。缔约过程上讲,中英两国政府经过谈判,在北京签署了《中英联合声明》,并在1985年5月27日互相交换批准书,使其正式生效。缔约过程符合一般国际条约的缔结过程。因此我方认为,《中英联合声明》至今整体上仍然有效。虽然声明中与英国权利义务有关的条文在1997年香港回归后已经履行完毕,但这并不意味着整个声明失效。正如前面我方提到的,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相关规定,条约的终止需要满足特定条件,如条约明文规定、情势根本变迁等,而目前这些条件尚未出现.作为缔约国之一,英国遵守《中英联合声明》有助于维护其在国际社会中的信誉和形象。英国政府在签署声明时承诺将尽其所能使协议成功,履行其在声明中的义务,体现了其对国际法的尊重和对国际承诺的重视.
于菲:定义的问题,是条约。
《声明》不用国内法来承认。国际关系
缔约程序:议定约文,批准、权力机关。法律程序。
邱:反方三辩只是说明了英方有混淆法律关系性质等,并不能说明中英联合声明是无效的,中英联合声明的缔约是符合程序的,对于反方四辩,虽然《中英联合声明》已经履行完毕,但是其内容已经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转化为法律文件,成为治理香港的基本法源。因此,从法律角度来看,《中英联合声明》作为历史文件,其法律效力已经通过中国国内法律得以延续和体现。此外,中国政府也有强调过《中英联合声明》的重要性,并认为其在维护香港的稳定和繁荣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yan: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通过书面形式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它通常用于规范缔约国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解决国际争端,促进国际合作等。
缔结与生效:条约的缔结过程包括谈判、签署、批准、交换批准书等环节。缔约国在签署条约后,通常需要经过国内的批准程序,然后互相交换批准书,条约才能正式生效。条约生效后,缔约国必须遵守条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条约执行完毕
主权移交的完成:《中英联合声明》的核心内容之一是英国将香港主权移交给中国,这一行为在1997年7月1日已经完成。因此,与主权移交相关的权利义务已经履行完毕,这部分内容在事实上已经失效。
第3条及附件一的性质:声明中的第3条及附件一涉及中国对香港的治理政策,这些内容本质上属于中国的内政。根据国际法原则,国家有权选择其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制度,不受他国干涉。因此,将这些内政问题作为国际义务要求中国履行,可能会违反国际法的内政不干涉原则。
名称与形式的特殊性:虽然《中英联合声明》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双边条约,但其名称为“联合声明”而非“条约”,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被普遍视为条约的认同度。联合声明通常被视为具有一定的政治和道义约束力,但法律约束力相对较弱。
许文琦:没有确认?不具有我国国内法的效力,取决于各国宪法。参考意义《基本法》,我国立法对声明只是参考。英国“转化”,《声明》没有转化。所以声明在英国没有法律效力。
王雨湾
英国以共同签署方身份主张对中国实施联合声明的监督权,试图将不合理的责任、承诺转接给中国,诱导普通民众认为其有权监督中国履行“合同”
- 混淆法律关系:英国将中国依据香港基本法实施的正常治理行为歪曲为不履行国际承诺,如指责中国颁布香港国安法、取消立法会议员资格等行为违反了香港的自治权、人权等
- 试图延续殖民影响:英国试图把已经完成历史使命的《中英联合声明》从历史带回到现实中来,介入香港当下的治理
张萌:1、单方承诺,不是义务。
2、中国宪法、人大为立法依据。
3、内政
许文琦:参考意见,既然转化为法律。公布了一国两治。 条约的解释?
裁判组


杨:对:英方,英国国内法的效率
雷:如果说声明无效 那么在没有声约束的情况下 如何确保香港自治权不被过度干预的同时维护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 许文琦回答,和《声明没有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