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1 国际法的性质与发展
    • 1.1 国际法的历史与概念
    • 1.2 中国与国际法
    • 1.3 国际法是真正的法律吗?
    • 1.4 1.1-1.4课件
  • 2 国际法的渊源
    • 2.1 为什么法律渊源很重要?
    • 2.2 条约是国际法吗?
    • 2.3 习惯国际法的种类
    • 2.4 2.1-2.4课件
  • 3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 3.1 国际法与国内法哪个大?
    • 3.2 吸收与转化
    • 3.3 边境管制执法的国际影响
    • 3.4 3.1-3.4课件
  • 4 国际法基本原则
    • 4.1 渊源的适用
    • 4.2 (Jessup)主权的历史、现在与未来
    • 4.3 保护基本人权是新原则吗?
    • 4.4 当主权遇上人道主义
  • 5 国际法的主体
    • 5.1 成立的要素
    • 5.2 争取独立的民族?
    • 5.3 个人主体的未来?
    • 5.4 NGO的求偿权问题
  • 6 国际法上的国家
    • 6.1 国家一律平等吗?
    • 6.2 现代国家有哪些国际法义务?
    • 6.3 主权管辖可以由国内法豁免吗?
    • 6.4 承认与继承
  • 7 国际法上的个人
    • 7.1 个人的国籍
    • 7.2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与待遇
    • 7.3 引渡与庇护
    • 7.4 难民
  • 8 条约法
    • 8.1 条约的缔结
    • 8.2 保留与生效
    • 8.3 遵守与适用
    • 8.4 解释与修订
    • 8.5 案例模拟(中英联合申明)
  • 9 外交与领事关系法
    • 9.1 和平国际法的源头
    • 9.2 外交机关与人员
    • 9.3 特权与豁免
    • 9.4 领事新闻
    • 9.5 案例模拟(大使馆耶路撒冷)
  • 10 国际责任法
    • 10.1 渊源
    • 10.2 国际不法行为责任
    • 10.3 国际损害行为责任
    • 10.4 追究机制
    • 10.5 案例辩论(日本排放)
  • 11 国际刑法
    • 11.1 人权法与人道法
    • 11.2 基本原则
    • 11.3 国际罪行
    • 11.4 归责原则
    • 11.5 案例辩论(ICC普京)
  • 12 国际人道法
    • 12.1 渊源与范围
    • 12.2 战争受难者与战俘
    • 12.3 作战手段与方法
    • 12.4 答疑
追究机制

与联合国的组织方式类似,为了确保一个和平、更和谐的世界, 欧洲委员会 (CoE) 和欧盟 (EU) 是两个不同的机构,为欧洲及其成员国的繁荣而创建。


欧洲委员会是欧洲最古老的政府间组织之一,成立于二战后,旨在「通过国际公约促进人权」,倡导民主和法治,总共47个成员国,其中包括俄罗斯和乌克兰。观察员:梵蒂冈


1950年,欧洲委员会推动各国签署了世界上第一部较为完备的人权相关公约——《欧洲人权公约》,并在此后成立了欧洲人权法院。


2022年,俄罗斯国家杜马6月7日几乎一致通过两项法案,结束欧洲人权法院对俄罗斯的管辖权。法案还必须由总统普京签字才能成为法律。据报道,其中一项法案将把俄罗斯移出欧洲人权法院的管辖范围,另一项法案把3月15日定为对俄罗斯裁决的终止日期,这意味着此后的任何裁决都将不予执行。[1]


薛捍勤大法官在国际法院乌克兰 v 俄罗斯案中投反对票的理由(中文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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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读了22个介入声明,所以您不必再读一遍——审查乌克兰诉俄罗斯案的关键主题和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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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关注国际法院的活动,你一定会注意到,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63条选择介入乌克兰诉俄罗斯案的国家数量之多前所未有。在撰写本文时,(该数字)已达22个。欧盟也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4条第2款向法院提供了“相关信息”。

本案是根据《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以下称“《灭绝种族罪公约》”)提出的。它源于普京总统的主张,即乌克兰政府和军队正在对乌克兰东部卢甘斯克州和顿涅茨克州的俄语居民实施种族灭绝。乌克兰在2022年3月的临时措施听证会上辩称,俄罗斯的侵略战争不能以俄罗斯所谓“发生种族灭绝行为”的虚假说法为依据。

每个介入诉讼的国家都强调他们“有权(right)”介入诉讼并就《灭绝种族罪公约》第9条的解释提出意见。大多数人采取了一种文本方法,指出第63条的语言(表明),该条表面上没有区分管辖权和实体阶段。

一些国家,如新西兰、美国、法国、意大利和爱尔兰,只是主张它们的介入权,并强调《灭绝种族罪公约》的适当解释是所有缔约国都关心的问题;依靠法院在关于《灭绝种族罪公约》保留的咨询意见,这些国家认为公约缔约方“没有任何自己的利益;它们只是有且仅有一项共同利益”。一些国家,如丹麦、芬兰和克罗地亚,同时提出这两种论点。罗马尼亚声称其有权进行介入,但没有提供额外的理由。

至于介入方就第9条的解释提出的意见,这些国家绝对一致地认为,该条赋予法院的权限不仅涉及实施种族灭绝行为的争端,而且还包括非非违反申诉和其指向的“履行”条款。此外,一些国家指出,“争端”一词的广度足以涵盖对请求国行为合法性的分歧。

这实质上是一个法院是否可以发布遵守的"消极声明"问题;奥地利详细讨论了这个问题,但拉脱维亚、瑞典、波兰、芬兰、爱沙尼亚、西班牙、希腊和克罗地亚也提出了这个问题。法院似乎有这种权力:声明性判决只是宣布一种法律关系,不需要包含可以对被告强制执行的命令。它可以是一个关于没有法律理由的声明。虽然第63条的介入方将受到法院对第9条的解释的约束,但这方面的结论对介入国来说没有什么风险,因为它只是提供了一个确认,即如果他们选择的话,他们可以在将来为这种声明提起诉讼。

基本上,介入方试图强化乌克兰的论点,即俄罗斯为所谓的防止种族灭绝而进行的入侵不符合该公约的规定。

绝大多数介入方强调,在以防止种族灭绝的名义采取行动之前,必须本着善意,勤勉地确定正在发生种族灭绝或严重的风险(如英国、美国、法国、罗马尼亚、波兰、芬兰)。许多国家还详细说明了这种判断的复杂性(如拉脱维亚、瑞典、卢森堡)。

然而,对于在采取预防行动之前不适当地确定发生灭绝种族罪或严重危险的后果,各国之间缺乏统一的看法。有些国家,如英国、法国和奥地利,似乎满足于简单但直接的结论,即根据第1条的义务,任何声称的预防行为都不能被视为防止灭绝种族的行为。其他国家,如新西兰、丹麦、爱尔兰和葡萄牙,似乎更加大胆,以这种或那种方式指出,滥用《灭绝种族罪公约》等于违反《灭绝种族罪公约》。这种论点为法院作出俄罗斯违反国际法的决定性结论提供了空间,但它的法律依据却比较不稳固。

许多国家认为或暗示,俄罗斯单方面诉诸武力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能构成《灭绝种族罪公约》规定的防止灭绝种族罪的有效行为。然而,他们对为何如此存有分歧。对一些国家来说,《灭绝种族罪公约》规定的防止灭绝种族行为不能成为违反国际法的理由(如拉脱维亚、立陶宛、罗马尼亚)。在这方面,各国强调法院在波斯尼亚诉塞尔维亚案中的声明,法院在2022年3月16日的临时措施令中重复了这一声明,即在防止种族灭绝方面,“每个国家只能在国际法允许的范围内行事”(如意大利、丹麦)。其他国家似乎暗示,在某些情况下,如果是为防止灭种而作出某种行为,违反国际法可能是合理的(如英国、爱沙尼亚、卢森堡)。然而,他们也强调,防止灭绝种族不能排除对侵略、危害人类罪或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之行为带来的责任。【别国介入案件是否不适格?美国为何不能介入南海,不能旁听南海仲裁?】

而另一些发言则更进一步,阐述了它们对灭绝种族罪定义的解释。例如,包括瑞典、波兰、爱沙尼亚和西班牙在内的一些国家认为,初步确定灭绝种族罪的指控是法院就管辖权作出决定的必要条件。这意味着,如果法院对乌克兰和/或俄罗斯关于种族灭绝的论点不满意,法院实际上可以拒绝对此案的管辖权。(但)他们也指出,当然还可以有其他情况,并引用了冈比亚诉缅甸案,其中争端围绕着“不采取行动”来“防止”和“惩罚”,违反第1、4、5条规定的实质性义务之行为,这就意味着没有必要以确定种族灭绝行为,作为确认法院管辖权的依据。

这一论点似乎破坏了乌克兰在本阶段申请中提出的论点。乌克兰在其申请中没有正式指控俄罗斯违反《灭绝种族罪公约》,犯下灭绝种族罪,尽管它称,俄罗斯的行动和普京的言论似乎“暗示俄罗斯的蓄意杀戮具有灭绝种族的意图”。在最近的一次演讲中,乌克兰的律师安东·科尼维奇(Anton Korynevych)暗示,乌克兰不打算就俄罗斯实施种族灭绝的责任提出论点。

一些介入方深入考察了《灭绝种族罪公约》第2条。瑞典、意大利、波兰、丹麦、澳大利亚和葡萄牙强调了种族灭绝的狭义定义,对第2条规定之“种族灭绝”的要素进行了更详细的分析。他们详细阐述了意图的含义,更具体地说,需要存在特定的意图(dolus specialis)。英国和美国采取了类似的方法,但这样做不仅引用了法院的判例,而且他们还求助于前南斯拉夫(美国)和卢旺达(英国)特别刑事法庭的一些案例法,以解释他们对灭绝种族的定义和要素的立场,将刑事法院的案例法引入国际法院。

一些国家,如德国、瑞典、波兰、丹麦和奥地利已经表示愿意与志同道合的国家合作,以减轻法院的管理负担,但即使是这样,也不是完全一致的,例如西班牙、希腊和卢森堡,只愿意与其他欧盟国家合作。



【乌克兰的法律战】审判战争罪:乌克兰法院是否适合这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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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中没有任何内容阻止交战国以战争罪审判敌方武装部队成员。相反,国际人道法要求各国审判在其领土上犯下的战争罪(规则158)。


至少在理论上,另一种可用的监督机制是指定保护国(第一附加议定书第 2 条(c)款;《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第三公约》(GC III)第 8 条),这意味着一个不是冲突当事方国家的代表有权出席和监督对战俘的战争罪审判(《日内瓦第三公约》第 105 条)。

但该机制在当代实践中很少使用,因为交战各方可能难以就第三国的选择达成一致(2020 年《日内瓦第三公约评注》,第1296-1300段)。在实践中,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作为一种事实上的替代选择。

与此同时,将战争罪审判推迟到未来战争结束的不确定时间点可能会对被告的权利产生影响。事实上,《日内瓦第三公约》第 103 条要求“在情况允许的情况下尽快”进行与战俘有关的调查和审判。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审判并确保被告在审前拘留中的时间不会超过进行调查和审判所需的时间,这在人权法中存在同等义务。此外,推迟调查和审判可能会影响证据和证人的提供,从而影响审判的质量,尤其是在敌对行动持续地区所犯罪行方面。

缺乏先验经验并没有阻止德国、瑞典和荷兰等国家在过去十年中发展出一种基于普遍管辖权原则起诉战争罪的做法,并在国内具有一般管辖权的法院这样做。(或引渡或起诉?)

迄今为止,乌克兰的审判涉及故意杀害平民、强奸、抢劫、不分青红皂白地攻击和故意瞄准民用物体。在所有这些案件中,被告都根据乌克兰刑法的一项相同的一般规定受到指控,即第 438 条,将所有违反战争法律和习惯的行为定为犯罪。通过立法纳入具体战争罪目录,类似于《罗马规约》第 8 条中的目录,将使乌克兰刑事立法现代化。

事实上,乌克兰总检察长办公室内已经存在战争罪小组,他们的工作得到了欧盟、美国和英国于今年 5 月成立的暴行犯罪咨询小组(Atrocity Crimes Advisory Group)的专家的支持。(国内法庭处理国际法违法案件是否没有依据?缺乏公正?毕竟被告是可归因国家行为,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不是普通刑事案件

Sakhan案中,斯德哥尔摩地方法院采用了类似方法,邀请国际法专家就叙利亚武装冲突的资格以及非国家有组织武装团体设立的法院的合法性发表意见。

一些人对乌克兰的战争罪审判在一般管辖法院而不是军事法院进行表示担忧。乌克兰于 2010 年废除了军事法庭,但自 2014 年战争开始以来,乌克兰一直在积极讨论设立军事法庭的问题。 

【非缔约国的公民可以因为战争罪被另一国国内法庭审判?】

虽然《日内瓦第三公约》第 84 条建立了有利于军事法庭的推定制度,但它也允许在民事法庭审判战俘,前提是“拘留国的现行法律明确允许民事法庭就拘留国武装部队成员被控犯下的特定罪行进行审判”

首先,这体现了同等待遇的原则(principle of assimilation),根据该条,战俘应遵守对拘留国武装部队有效的法律和规章,并确保战俘的条件不低于武装部队成员。其次,只要国家刑法不将武装部队成员排除在其刑法的一般适用范围之外,就可以满足明确授予在民事法庭审判武装部队成员的管辖权的要求(《2020年日内瓦第三公约评注》第3601段)。鉴于乌克兰刑法典和审判俄罗斯战俘的刑事诉讼程序同样适用于本国武装部队成员,一般管辖法院对战争罪的审判实际上符合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要求。

虽然乌克兰司法系统自然会受到持续战争的影响,但绝大多数法院仍然可以进行司法审判。但乌克兰应认真努力,与国际社会合作,进一步加强乌克兰司法机构在审判战争罪方面的专业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