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1 国际法的性质与发展
    • 1.1 国际法的历史与概念
    • 1.2 中国与国际法
    • 1.3 国际法是真正的法律吗?
    • 1.4 1.1-1.4课件
  • 2 国际法的渊源
    • 2.1 为什么法律渊源很重要?
    • 2.2 条约是国际法吗?
    • 2.3 习惯国际法的种类
    • 2.4 2.1-2.4课件
  • 3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 3.1 国际法与国内法哪个大?
    • 3.2 吸收与转化
    • 3.3 边境管制执法的国际影响
    • 3.4 3.1-3.4课件
  • 4 国际法基本原则
    • 4.1 渊源的适用
    • 4.2 (Jessup)主权的历史、现在与未来
    • 4.3 保护基本人权是新原则吗?
    • 4.4 当主权遇上人道主义
  • 5 国际法的主体
    • 5.1 成立的要素
    • 5.2 争取独立的民族?
    • 5.3 个人主体的未来?
    • 5.4 NGO的求偿权问题
  • 6 国际法上的国家
    • 6.1 国家一律平等吗?
    • 6.2 现代国家有哪些国际法义务?
    • 6.3 主权管辖可以由国内法豁免吗?
    • 6.4 承认与继承
  • 7 国际法上的个人
    • 7.1 个人的国籍
    • 7.2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与待遇
    • 7.3 引渡与庇护
    • 7.4 难民
  • 8 条约法
    • 8.1 条约的缔结
    • 8.2 保留与生效
    • 8.3 遵守与适用
    • 8.4 解释与修订
    • 8.5 案例模拟(中英联合申明)
  • 9 外交与领事关系法
    • 9.1 和平国际法的源头
    • 9.2 外交机关与人员
    • 9.3 特权与豁免
    • 9.4 领事新闻
    • 9.5 案例模拟(大使馆耶路撒冷)
  • 10 国际责任法
    • 10.1 渊源
    • 10.2 国际不法行为责任
    • 10.3 国际损害行为责任
    • 10.4 追究机制
    • 10.5 案例辩论(日本排放)
  • 11 国际刑法
    • 11.1 人权法与人道法
    • 11.2 基本原则
    • 11.3 国际罪行
    • 11.4 归责原则
    • 11.5 案例辩论(ICC普京)
  • 12 国际人道法
    • 12.1 渊源与范围
    • 12.2 战争受难者与战俘
    • 12.3 作战手段与方法
    • 12.4 答疑
解释与修订

《联合国宪章》中国词条 注释:

注1:

签署、批准、加入等,代表中国。

中国是联合国的创始会员国,中华民国政府分别于1945年6月26日和9月28日代表中国签署和批准了《宪章》,并继续在联合国代表中国,直至1971年10月25日。

1971年10月25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第2758 (XXVI)号决议,内容如下:

“大会。

“回顾《联合国宪章》的原则,

“考虑到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法权利对于维护《联合国宪章》和联合国根据《宪章》必须服务的事业至关重要,

“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代表是中国在联合国的唯一合法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安全理事会五个常任理事国之一,

“决定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承认其政府的代表是中国在联合国的唯一合法代表,并立即将蒋介石的代表从其在联合国及其一切有关组织中非法占据的席位上驱逐出去。”


联合国于1949年11月18日获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于1949年10月1日成立。此后,在上述决议通过之前,改变中国在联合国代表权的提案未获批准。

1972年9月29日,秘书长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的来函,内称:

" 1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成立以前已不存在的中国政府签署、批准或加入的多边条约,我国政府将审查其内容,然后根据情况决定是否予以承认。

"2.从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日起,蒋介石集团根本无权代表中国。盗用“中国”名义签署、批准或加入任何多边条约都是非法和无效的。我国政府将研究这些多边条约,然后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应该加入这些条约。"


本出版物中有关中国的所有条目都是指在联合国代表中国的当局在采取这些行动时所采取的行动

注2:

中国政府于1997年6月20日发出通知,告知秘书长香港在交存秘书长的条约方面的地位。通知的相关部分内容如下:,“根据1984年12月19日签署的《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以下简称《联合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权自1997年7月1日起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自该日起,香港将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关于1984年12月19日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全文,见《联合国条约汇编》第1399卷第61页(注册号I-23391)]。,《联合声明》附件一第1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制定对香港的基本政策”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对此作出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1990年4月4日通过的《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但外交和国防事务除外,这些事务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负责。此外,《联合声明》附件一第XI节和《基本法》第153条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加入但在香港实施的国际协议可在香港行政区继续实施。,就此,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通知阁下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为缔约国的本说明附件一所列条约自1997年7月1日起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因为它们:,(i) 于1997年7月1日前适用于香港;或(ii)属于外交或国防范畴,或由于其性质和规定,必须适用于一国的整个领土;或,(iii)在1997年7月1日前不适用于香港,但已决定自该日起适用于香港(以附件I中的星号表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尚未加入并于1997年7月1日前适用于香港的本说明附件二所列条约[以下简称]自1997年7月份1日起继续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适用于香港的规定自1997年7月1日起继续有效。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已经分别办理了上述附件所列条约,包括所有有关修正案、议定书、保留和声明,自1997年7月1日起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所需的手续。

四、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已加入或将加入但未列入本说明附件的任何其他条约,如果决定将该条约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权另行办理申请手续。为免生疑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无需就属于外交或国防范畴的条约或根据其性质和规定必须适用于一国全境的条约办理单独的手续。”,通知中提到的附件一和附件二所列条约转载如下,有关中国对条约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所作保留和/或声明的信息,请参阅本文所公布的有关条约的脚注。脚注中的指标与中国进入这些条约的状态列表相对应。此外,关于中国在1997年7月1日之后采取的条约行动,中国政府确认将具体规定每项条约行动的领土范围。因此,有关该地区领土范围的声明。

附件1:(略)

附件2:(略)

英国,注2:

1997年6月10日,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通知秘书长如下:

“根据1984年12月19日签署的《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联合王国政府将于1997年7月1日将香港归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此之前,联合王国政府将继续对香港承担国际责任。因此,自该日起,联合王国政府将不再对因[公约]适用于香港而产生的国际权利和义务负责。”

葡萄牙,注释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