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新冠疫情在美国法院滥诉中国政府——彻头彻尾的违反国际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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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又受国家豁免国际法规范?【国际损害行为,国家主权优先?】
而国际刑事犯罪又可能在一国主权内审判?【国际不法行为?强行法,导致普遍管辖优先?】
2005年12月吉林省境内中石油吉化公司双苯厂胺苯车间发生爆炸,百吨苯类污染物流入松花江,悄悄向下游流动。 中国外长李肇星同俄罗斯驻华大使拉佐夫在北京举行会晤,中方承认松花江污染将对俄罗斯远东地区的生态环境带来严重后果,并就此正式向俄罗斯道歉。但可以继续合法行为!!
前苏联954号核动力卫星坠落加拿大造成损害的赔偿案 案情
1977年9月18日,前苏联将核动力卫星“宇宙—954号”发射入轨道,并正式通知了联合国秘书长。第二年1月24日,该卫星在重返大气层时进入了加拿大西海岸夏洛特皇后群岛北部的上空。在重返和解体过程中,该卫星的残片坠落在加拿大西北部4.6万平方公里的区域内。加拿大在美国支持下采取“晨光行动”,共搜集65公斤残片。在互换一系列外交照会后,1979年1月23日,加拿大根据1972年《空间物体所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对苏联卫星进入其领空和卫星的有害放射线残片散落在其领土上所引起的损害提出赔偿要求。
加拿大认为,苏联在该卫星可能进入和立即进入加拿大地区的大气层时没有通知它,苏联也没有对其提出的有关该卫星的问题作出及时、全面的答复。在所搜集的卫星残片中,除了两件以外,所有的都具有放射线,其中有些的放射线是致命的。加拿大和苏联都是1972年《责任公约》的缔约国。根据该公约第2条,苏联作为发射国对该卫星给加拿大造成的损害负有绝对赔偿责任。危险的放射线残片散布在加拿大大片领土上以及存在于环境中的这些残片使其部分领土不适宜使用构成《责任公约》意义内的“对财产的损害”。此外,卫星进入加拿大领空和危险放射线残片散布在其领土上还侵犯了其主权。因此,苏联应赔偿加拿大600万美元。
苏联则明确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它认为,由于设计了卫星上的核反应堆在重返大气层时完全烧毁,因此其残片不应该具有严重危险。在受影响的地方,引起当地污染的可能性很小。卫星坠落并未造成加拿大人员伤亡,也未造成实际财产损失,因此没有发生《责任公约》范围内的“损害”。
苏联最后同意“善意性”支付300万美元了结此案,但仍然拒绝负有赔偿责任,因为加拿大声称的损害不属于《公约》范畴内的损害。
本案争论的焦点在于是否发生了《责任公约》所定义的损失。按照《责任公约》第1条,导致赔偿责任的外空物体所引起的损害是指生命丧失、身体受伤或健康的其他损害,以及国家、自然人、法人的财产或国际政府间组织的财产受损失或损害。显然,这种损害应是实际损害。至于像放射线物质引起的环境污染是否也属于《责任公约》定义的损害,则是不清楚的。正因为《责任公约》有这一缺漏,前苏联才拒绝承担责任。无论如何,由于核动力卫星所含放射性物质对人体和环境均有危险影响,所以“宇宙954号”卫星坠落事件引起了国际社会对在外层空间使用核动力源问题的严重关切,这直接导致了联合国外空委员会从事制定这方面法律原则的工作。1992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关于在外层空间使用核动力源的原则》。
法律渊源知识点?
国际法主体知识点?
国际法基本原则知识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