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
Vienna, 23 May 1969
3. 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 between States and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or between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Vienna, 21 March 1986
https://treaties.un.org/pages/ViewDetails.aspx?src=TREATY&mtdsg_no=XXIII-3&chapter=23&clang=_en
Bing: UNTC Sino-UK joint declaration
https://treaties.un.org/doc/Publication/UNTS/Volume%201399/v1399.pdf
国际法第十次分组(条约法)
第一组:条约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组:条约法的主要国际法渊源
第三组:全权证书
第四组:议定与认证约文的区别
第五组:不在UN登记条约的后果
第六组:条约的保留
第七组:关于条约有效期的规则是什么
第八组:条约为第三方创设义务的规则是什么
第九组:条约当事方的解释的法律效力
第十组:条约的修正与修改的区别是什么,条文分别是什么
缔约权 英文 条约法公约
Capacity指的是人们在指定的时间内能完成工作量的多少。比如生产线有capacity在一个小时内生产1000件成品。有时候有capability不意味着一定就有capacity。因为capacity侧重的是结果,但这个结果通常需要很多东西的协调一致才能实现。
Competence 强调的是一个人完成某件事的能力项。比如足够的业务知识,足够的手艺积累。这些能力不一定是先天就有的,完全可以是后天培养的。
Article 2.1(c)
“full powers” means a document emanating from the competent authority of a State designating a person or persons to represent the State for negotiating, adopting or authenticating the text of a treaty, for expressing the consent of the State to be bound by a treaty, or for accomplishing any other act with respect to a treaty;
Article 46
Provisions of internal law regarding competence to conclude treaties
中文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商定自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起互相承认并建立外交关系。美利坚合众国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在此范围内,美国人民将同台湾人民保持文化、商务和其他非官方关系。
“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国家要独立,民族要解放,人民要革命,已成为不可抗拒的历史潮流。”
1、我国、美国?
2、谈判和议定约文、签署、批准、交换批准书
美国和中台湾省签订共同防御条约, 毛主席非要给他们一些颜色看看_标清。
《中美共同防御条约》(英语:Sino-American Mutual Defense Treaty),正式名称是《中华民国与美利坚合众国间共同防御条约》(Mutual Defense Treaty between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and the Republic of China),又称《中美互防条约》[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方面称之为“美蒋共同防御条约”,是中华民国政府与美国政府在1954年12月3日签订的国际条约。该条约以军事为基础,包含政治、经济、社会等合作条约。1979年1月1日,美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交时发布声明时,依第十条规定,美国国务院正式通知中华民国,《中美共同防御条约》将于台湾时间1980年1月1日终止[2]:398。随后,美国国会通过《台湾关系法》取代,并且沿用《中美共同防御条约》的部分内容。
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 (英语:Comprehensive Nuclear Test Ban Treaty,CTBT),是一个国际条约。在1963年《部分禁止核试验条约》(PTBT,中法没有加入)的基础上,要求缔约国承诺:不进行、导致、鼓励或以任何方式参与进行任何核武器试验爆炸或任何其他核爆炸,并进一步承诺在其管辖或控制下的任何地方,禁止和防止任何此种核爆炸。 条约于1996年9月10日在联合国大会通过,但因该条约附件2中的44个国家尚未全部批准,所以该条约至今尚未生效。
截至2017年底,条约签署国有183个,其中已经交存批准书的国家有166个。
附件2列明、条约生效所需的44个国家中,已经签署条约的有41个,交存批准书的有36个。
未签署该条约的3个国家是: 印度、巴基斯坦、朝鲜(2003年宣布退出)
签署但未正式批准的5个国家是:美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埃及、伊朗、以色列。
目前该条约还不满足生效的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