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洛西防台的问题和本章有关系么?
第一组:有学者认为:中国认为《中英联合声明》是历史性文件,已经不具有现实意义,是中国在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学说中,持过时的“国内法优先说”一元论,请反驳这种观点。(P65)
1842、1860割让, 1898租借

第二组:凯尔森所持的“国际法优先说”一元论的基础是什么?(P65)

Kelsen’s Pure Theory of Law
Hans Kelsen (1881-1973)
第三组:为什么二元论学者大多属于实证法学派?(P67)
实在法:in its strictest sense, positive law is law that is made by humans. Specifically, Black’s Law Dictionary defines positive law as “Law actually and specifically enacted or adopted by proper authority for the government of an organized jural society.” In a more complex sense, the term positive law refers to a legal philosophy of positivism.
法律实证主义(Legal Positivism),又称法律实证论、实证法学,是当代的一种法理学和法哲学流派,其主张法律是人定规则,法律和道德之间没有内在的和必然的联系。实证法的理论来源于英国奥斯丁的实证主义法理学,其主要研究对象既不是法的哲学基础,也不是法律与社会的关系,而是法律本身,法的规范分析、结构分析、法律解释的技术、弥补法律空白的措施、法律渊源的等级结构、法的体系的内在统一性、法律关系的构成与种类、违法的构成要件、法律责任等。法实论证(实证法的理论)关注法律现象自身的构成、运作和技术,它是从事法律工作(包括审判、检察、律师)必备的知识。(百度)
实证主义法学 Positivist Jurisprudence
以19世纪A.孔德的实证主义为思想基础的法学的泛称。又称实证法学或法律实证主义。各种自然法学派都是形而上学的,只有它才是以实证材料为根据的法律科学。从狭义上讲,实证主义法学就是指各种分析法学派,因此又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它强调的是实在法,即国家制定的法。这派法学的特征是:区别“实际上是这样的法”和“应当是这样的法”,即区别实在法与正义法或理想法;它申明自己只研究实在法,着重分析实在法的结构和概念;根据逻辑推理来确定可适用的法;认为法与道德无关或至少二者没有必然的联系。
分析法学派或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创始人是19世纪英国的J.奥斯丁。该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是纯粹法学派的创始人H.凯尔森和新分析法学派的创始人H.L.A.哈特。他们的学说都是在奥斯丁的法学思想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主要的区别是:凯尔森的学说又以康德的不可知论作为思想基础,是比较极端的一派,在形式上与自然法学截然对立;哈特的学说则以现代哲学中逻辑实证主义的概念和语言分析法作为特征,比较接近自然法学。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凯尔森的学说已趋动摇,哈特的学说较为流行,从而使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有重振旗鼓之势。从广义上讲,实证主义法学也包括各种形式的社会学法学派以及历史法学派在内,因此社会学法学又称社会实证主义法学。它强调法与社会的关系、法在社会中的作用以及社会对法的影响等事实。
就哲学上讲,所有法学派别可归为两大类:一类是广义的实证主义法学,另一类是与此对立的自然法学。((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百度转引)
约翰·奥斯汀(1790-1859)分析法学派创始人(69岁)。出身于磨坊主家庭。曾在军队中服役。1818~1825年任律师。1826年任伦敦大学学院法学院创校院长,以及第一任法理学教授 [1] ,1833年辞去教职,担任其他公职。著有《法理学范围》和《法理学讲义》。奥斯汀认为法与道德无关,或至少两者并不存在必然的联系,法律尽管是不道德或不正义的,但只要是合法地制定的,仍应具有法律效力。“恶法亦法”之说即由此而来。与J.边沁交往甚密,信奉边沁的功利主义学说,但他的法学的思想基础主要是实证主义哲学。(百度)
实在法学派(Positivism),是指与自然法学派在关于国际法效力根据的问题上相对立的一种学术派别。实在法学派强调人定法,而不是自然立法,把国际法主要地建立在习惯和条约的基础上。在17世纪和18世纪,实在法学派的理论不断发展。到了19世纪,这一学派取代自然法学派而占据优势地位。马呈元.国际法(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实在法学派认为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是国际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条约是基于国家的共同同意,习惯被认为是基于国家的默示同意。这两者都是实在的(positive),由它们构成的国际法是由人所造的,是国家同意的,所以,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体现于习惯或条约的国家的共同同意。“在国际社会的存在中了解国际法的根据是符合现实的。国际社会各成员的共同同意认为应该有一组法律规则国际法一以支配它们作为该社会成员的行为。(百度)
杰里米·边沁(Jeremy Bentham,公元1748年2月15日—公元1832年6月6日),84岁。英国法理学家、哲学家、经济学家和社会改革者。
第四组:你持有“国内法优先说”、“国际法优先说”、“二元论”还是“协调论”?(P68)
第五组: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习惯国际法原则是什么?举例说明(P74)
第六组:国际法院诉讼规则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诉讼规则的关系。(P79)
第七组:日本政府的辩称属于四种学说(第三组)中的那一种?或都不是?
第八组:解释下图:

第九组:搜索《中英联合声明》英文、中文复印件
Sino-British joint declaration UNTC
如果要找战争条约是否有效,条约名+UNTC bing搜索。




第十组:日本窃取钓鱼岛的行为违反了哪些国际法规则?
如何保护少数人的权利?


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
讨论:欧金中事件可能会引起什么国际法问题?
《共同纲领》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必须取消帝国主义国家在中国的一切特权,没收官僚资本归人 民的国家所有,有步骤地将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保护国家的 公共财产和合作社的财产,保护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的经济利 益及其私有财产,发展新民主主义的人民经济,稳步地变农业国为工业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