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目标】
掌握 职业伤害的概念。
熟悉 常见职业伤害事故类型及其危险因素。
了解 职业伤害分布特征和发生的危险因素;职业性事故的统计指标。
伤害(injury)是当今世界上重要的公共卫生问题,由于伤害的偶然性、突发性和意外性,曾被认为不可预防而被长期忽视。但近年逐渐受到重视。2000年世界卫生组织根据死亡率贡献和经济负担对疾病分为三大类,即传染性疾病、非传染性慢性疾病和伤害。
伤害是各种蓄意和非蓄意因素造成机体损伤、影响正常活动、需要医治和护理的事件。实际上伤害是各种能量,如机械能、热能、化学能、电能及放射能等传递或干扰超过人体的耐受性,导致人体组织器官发生突发损伤。影响健康功能甚至死亡,也包括窒息引起的缺氧。广义的伤害还包括各种刺激引起的精神刨伤。
国际疾病分类系统和中国疾病分类系统都在“损伤和中毒外部原因分类”中包括:①运输伤害;②跌倒;③无生命机械力伤害;④有生命机械力伤害;⑤淹溺;⑥窒息;⑦电流、辐射和气温、气压伤害,⑧火灾;⑨接触热和烫物质;⑩接触有毒动、植物;11自然力量伤害;12中毒;13过劳、旅行和贫困;14自我伤害;15加害;16意图不确定事件;17依法处置和作战行动;18医疗和手术并发症;19外因性后遗症导致的疾病和死亡;20其他与分类于他处的疾病和死亡有关的补充因素等。
另按伤害发生的意图分为非蓄意伤害和蓄意伤害,前者是指非蓄意制造的事件或因素所引起的损伤或伤害,如跌落、自然灾害、机动车伤害等;后者则是指人为的、蓄意的暴力性伤害,如自杀、他杀等。也可按伤害发生场所分为道路交通伤害、职业伤害、家庭伤害、公共场所伤害等。
(一)职业伤害的概念
职业伤害(occupational injuries),又称工作伤害,简称工伤,指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由于外部因素直接作用而引起机体组织的突发性意外损伤,如因职业性事故(occupational accidents)导致的伤亡及其急性化学物中毒。职业伤害轻者引起缺勤,重者可导致残疾和死亡,且涉及的大都是18~64岁的青壮年劳动力。职业伤害是劳动人群中重要的安全和健康问题,也是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存在的重要公共卫生问题之一。
根据2009年国际劳工组织报告,目前全世界就业总人口约为30亿人。每年因生产事故和职业病造成的死亡人数约230万人,每天超过6000人死于职业事故和职业病,其中,事故死亡人数约占总作业场所死亡总数的19%,职业病死亡占81%。由职业事故和职业危害引发的财产损失、赔偿、工作日损失、生产中断、培训和再培训、医疗费用等损失约占全球国民生产总值的4%。
2009年10月份,欧盟统计署首次公布2007年欧盟职业安全健康状况。2007年,欧盟27个成员国3.2%的工人(约700万人)发生了职业事故;8.6%的工人(约2000万人)存在职业健康问题,职业性肌肉筋骨劳损和与工作有关的压力、焦虑抑郁症是最普遍的疾病;41%的工人(约8100万人)接触到可能严重影响身体健康的危害因素;28%的工人(约5600万人)接触到可能严重影响心理健康的危害因素。
我国2005年至2009年共发生各类事故265万余起,死亡51万余人,平均每年发生各类事故近53万余起;2009年新发各类职业病18128例,其中尘肺病新增14495例,死亡748例,并呈现低龄化、群发性发展的态势;每年因安全生产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约占GDP的2%~2.5%。
当前,我国因职业伤害死亡和伤残所致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已日益受到关注。近年来,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国内因职业伤害引起死亡的形势和伤残所致经济损失得到稳定的好转。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统计数据显示:2010年全国发生各类事故363 383起,死亡79 552人,同比减少15 865起、3648人,分别下降4.2%和4.4%。全国年度各类事故死亡人数继2008年首次降到10万人以下、2009年降到9万人以下之后,2010年又己降到了8万人以下。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由0.248降到0.201。
(二)职业伤害的范围与分类
1.职业伤害的范围、认定及其报告系统 我国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险险条例》对职业伤害的范围及其认定作了明确规定。《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侧)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工伤保险条例》及《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1项、第2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3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关于工伤的认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2)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4)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关于工伤的报告系统:我国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逐级上报,目前只要求上报职业伤害死亡和重伤的,单纯的轻伤事故只报告到企业负责人和企业安全技术部门。在我国的居民病伤死亡登记系统中尚没有明确列为职业伤害的记录项。
2.分类 职业伤害目前没有统一的分类方法。下列是按不同目的进行的一些分类。
(1)按受伤程度分类:一般分为轻伤、重伤和死亡。轻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者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计算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失能伤害;死亡是指事故发生后当即死亡(含急性中毒死亡)或负伤后30日内死亡(排除医疗事故致死)。
(2)按致伤因素分类:①机械性损伤:如锐器造成的切剖伤和刺伤、钝器造成的挫伤、建筑物倒坍造成的挤压伤、高处坠落引起的骨折等;②物理性损伤:如援伤、烧伤、冻伤、电损伤、电离辐射损伤等;③化学性损伤:如强酸、强碱、礴和氢氟酸等造成的灼伤。
(3)按受伤部位:可分为颅脑伤、面部伤、胸部伤、腹部伤和肢体伤等。
(4)按皮肤或黏膜表面有无伤口:分为闭合性和开放性损伤两大类。
(5)接受伤组织或器官多寡:分为单个伤和多发伤。多发伤系指两个系统或脏器以上的损伤。
美国标准研究所(American NationalStandards Institute,ANSI)按致伤原因分类并进行管理,见表3-25;我国劳动安全和劳动保护工作者总结实际工作经验,提出我国职业伤害的管理分类,见表3-26。


一般说来,工业企业的职业伤害死亡事故以物体打击、高处坠落、车辆伤害、伤害、起重伤害、触电、坍塌、爆炸和火灾等类别为主要构成,兼有毒物中毒等。劳动过程中伤害以农业机械伤害、触电、车辆(拖拉机)伤害、农药中毒等类别为构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