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犯财产罪的概念与法益
侵犯财产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取得公私财物,或者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
侵犯财产罪的法益,直接影响各种行为的性质与认定。财产犯的法益首先是财产所有权及其他本权,其次是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恢复应有状态的占有;但在相对于本权者的情况下,如果这种占有没有与本权者相对抗的合理理由,相对于本权者恢复权利的行为而言,则不是财产犯的法益。这里的“财产所有权”可以根据民法的规定来确定,即包括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与处分权,而且将其作为整体来理解和把握。“本权”包括合法占有财物的权利以及债权;在合法占有财物的情况下,占有者虽然享有占有的权利,却没有其他权利尤其没有处分权,否则就是享有所有权了。“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恢复应有状态”既包括根据法律与事实,通过法定程序恢复原状,也包括通过法定程序形成合法状态。
注:侵占罪的法益不包括“占有”,因为侵占罪以占有他人财物或者他人丧失财物的占有为前提,换言之,侵占罪是将占有非法转变为所有或者将脱离占有的财物非法转变为所有的行为,故侵占罪的法益应限于占有以外的所有权权能。
二、侵犯财产罪的构成要件
(一)侵犯财产罪的客观要件
侵犯财产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攫取或者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攫取包括两种行为,一是通过各种方式使他人的财产转变为自己所有的财产;二是暂时非法占有、使用他人财产。毁坏也包括两种行为,一是直接使财产丧失或者减少使用价值的行为;二是通过使生产资料的使用价值丧失或者减少来破坏生产经营。
侵犯财产罪的对象是财物。但关于财物的内涵与外延需要深入研究。
1、财物是否仅限于有体物
关于刑法上的财物是否仅限于有体物,理论上存在争议。我们认为,刑法上的财物应包括有体物与无体物,在某些情况下,还包括财产性利益。
2、财物是否仅限于有价值之物
既然财物是侵犯财产罪的对象,理当要求财物具有财产性价值。从实际上看,作为侵犯财产罪对象的财物,一般是具有客观的经济价值金钱交换价值的财物。
3、财物是否仅限于动产
动产与不动产都是财产,我们认为抢劫罪的对象既可以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当然也可能是财产性利益,如使用暴力手段当场非法占有、控制他人房屋的,使用暴力手段迫使他人当场写出免除债务的承诺书的,宜认定为抢劫罪。
(二)侵犯财产罪的主体要件
根据刑法的规定,除抢劫罪的主体是已满14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以外,其他犯罪的主体必须是已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此外,有的犯罪如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要求主体具有特殊身份。
(三)侵犯财产罪的主观要件
侵犯财产罪的行为包括攫取与毁坏两大类。毁坏财物的犯罪,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使他人财物丧失或者减少使用价值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取得财物的犯罪也只能由故意构成,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非法占有目的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以非法暂时占有、使用为目的,如挪用资金罪;二是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如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等等。至于如何理解后一种意义的非法占有目的或不法所有目的,还是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
三、侵犯财产罪的类型
我们考虑到相关犯罪的联系,照顾到论述的方便,将侵犯财产罪分为以下四类:
(一)暴力、胁迫型财产犯罪:抢劫罪,抢夺罪,聚众哄抢罪,敲诈勒索罪。
(二)窃取、骗取型财产犯罪:盗窃罪,诈骗罪。
(三)侵占、挪用型财产犯罪: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
(四)毁坏、破坏型财产犯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
四、抢劫罪
(一)抢劫罪的概念与特征
抢劫罪,是指以不法所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除侵犯了他人财产外,还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这既是抢劫罪区别于其他财产犯罪的重要标志,又使抢劫罪成为侵犯财产罪中最严重的犯罪。
1、本罪客观要件是,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是抢劫罪的手段行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是抢劫罪的目的行为。
暴力方法,是指对财物的所有人、占有人、管理人不法行使有形力,使被害人不能反抗的行为,如殴打、捆绑、伤害、禁闭等等。暴力一词在不同场合具有不同含义,抢劫罪中的暴力只能是最狭义的暴力。这种暴力必须针对人实施,并要求足以抑制对方的反抗,但不要求事实上抑制了对方的反抗,更不要求具有危害人身安全的性质。暴力的对方并不限于财物的直接持有者,对有权处分财物的人以及其他妨碍劫取财物的人使用暴力的,也不影响抢劫罪的成立。
胁迫方法,是指以当场立即使用暴力相威胁,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因而不敢反抗的行为,这种胁迫也应达到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程度。
其他方法,是指除暴力、胁迫以外的造成被害人不能反抗的强制方法。最典型的是采用药物、酒精使被害人暂时丧失自由意志,然后劫走财物。只是单纯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的状态取走财物的,成立盗窃罪,而非抢劫罪。
强行劫取财物,是指违反对方的意志将财物转移给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主要包括四种情况:一是行为人自己当场直接夺取、取走被害人占有的财物;二是迫使被害人当场交付财物;三是实施暴力、胁迫等强制行为,乘对方没有注意财物时当场取走其财物;四是在使用暴力、胁迫等行为之际,被害人由于害怕而逃走,将身边财物遗留在现场,行为人当场取走该财物。
2、主体是已满14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3、主观上除具有抢劫的故意外,还要求具有不法所有的目的。抢劫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抢劫行为会发生侵犯他人人身与财产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二)事后抢劫
根据刑法第269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刑法第263条关于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这种情况在理论上称为事后抢劫或准抢劫。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行为人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罪。是否包括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但并不构成犯罪的情况?对此,理论上存在不同观点。我们认为不宜排除数额过小的情况。”
2、必须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当场”是指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现场以及被人追捕的整个过程与现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是指对抓捕者或者阻止其窝藏赃物、毁灭罪证的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这里的暴力和以暴力相威胁,也应达到足以抑制他人反抗的程度,但不要求事实上已经抑制了他人的反抗。
3、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窝藏赃物.是指保护已经取得的赃物不被恢复应有状态;抗拒抓捕,是指拒绝司法人员的拘留、逮捕和一般公民的扭送;毁灭罪证,是指毁坏、消灭本人犯罪证据。
(三)抢劫罪的认定
1、正确区分抢劫罪与非罪的界限
抢劫罪是最严重的财产犯罪,刑法没有对抢劫数额与其他情节进行限制,因此,即使是情节轻微的抢劫行为,也成立抢劫罪。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认定抢劫罪不需要考虑抢劫的数额与其他情节,而应以犯罪的本质特征为核心理解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不能认定为符合抢劫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2、正确区分抢劫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1)抢劫罪与绑架罪的界限。绑架罪中存在以勒索财物为目的而绑架他人的情况,抢劫罪中的暴力也可能是绑架行为,故容易混淆。二者的关键区别在于,前者只能是向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勒索财物;后者是直接迫使被绑架人交付财物,而不是向第三者勒索财物。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手段非法扣押被害人或者迫使被害人离开日常生活处所后,仍然向该被害人勒索财物的,只能认定为抢劫罪,不应认定为绑架罪。
(2)抢劫罪与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的界限。二者的关键区别在于抢劫对象不同,因而所侵犯的法益不同。在行为人故意抢劫财物但实际上抢劫了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或者相反的情况下,应在主客观相统一的范围内认定犯罪。如果行为人明知所抢劫的对象既有财物,又有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倘若不是明显具有两个行为,则属于一行为触犯两个罪名,按照处理想象竞合犯的原则处理。
3、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关于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理论上存在不同观点。我们认为,抢劫罪原则上以被害人是否丧失对财物的控制为标准,即只要行为人强取财物的行为使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就是抢劫既遂;否则是抢劫未遂。
(四)抢劫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既包括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也包括对运行途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实施的抢劫。小型出租车不应视为公共交通工具。“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是指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抢劫正在使用中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运钞车的,视为“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抢劫致人重伤、死亡”,既包括行为人的暴力等行为过失致人重伤、死亡,也包括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是指冒充军人或警察抢劫。“持枪抢劫”,是指行为人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支进行抢劫的行为。“枪支”的概念和范围,适用《枪支管理法》的规定。
五、抢夺罪
(一)抢夺罪的概念与特征
抢夺罪,是指以不法所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乘人不备,出其不意,对财物行使有形力,使他人不及抗拒,而取得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抢夺行为是直接夺取财物的行为,即直接对财物实施暴力。行为人在被害人当场可以得知财物被抢的情况下实施抢夺行为,被害人可以当场发觉但通常来不及抗拒。刑法理论上通常所说的“公然”夺取即是此意。抢夺行为不必在不特定人或多数人面前实施,相反完全可能在仅有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场所实施。抢夺的对象仅限于他人占有的动产,而且应是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如果抢夺财物的数额不大,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如果可能夺取的财物数额较大,具有严重情节的,则可以按抢夺未遂论处。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害公私财产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还具有不法所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二)抢夺罪与抢劫罪的区别
抢夺行为只是直接对物使用暴力,并不是直接对被害人行使暴力;行为人实施抢夺行为时,被害人来不及抗拒,而不是被暴力压制不能抗拒,也不是受胁迫不敢抗拒。这是抢夺罪与抢劫罪的关键区别。即使行为人夺取财物的行为,使被害人跌倒摔伤或者死亡,也不成立抢劫罪;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携带凶器抢夺的认定
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根据上述司法解释,“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
所谓携带,是指在从事日常生活的住宅或者居窒以外的场所,将某种物品带在身上或者置于身边附近,将其置于现实的支配之下的行为。携带凶器应具有随时可能使用或当场能够及时使用的特点,即具有随时使用的可能性。但是,不要求行为人显示凶器,也不要求行为人向被害人暗示自己携带着凶器。因为从用语来看,携带—词并不具有显示、暗示物品的含义;从构成要件符合性方面来看,显示或者暗示自己携带凶器进行抢夺的行为,本身“可能”完全符合普通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从实质上看,这种行为比当场扬言以进行暴力威胁的抢劫行为,在危害程度上有过之而无不及。如果将携带凶器抢夺限定为必须显示或者暗示自己携带着凶器而抢夺,刑法第267条第2款就丧失了法律拟制的意义,而成为注意规定。
(四)抢夺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67条的规定,犯抢夺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六、聚众哄抢罪
聚众哄抢罪,是指以不法所有为目的,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七、敲诈勒索罪
(一)敲诈勒索罪的概念与特征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罪的基本结构是:行为人以不法所有的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一一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做出处分财产的决定——行为人取得财产。
1、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威胁他人,使之处分财产。威胁,是指以恶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即如果不按照行为人的要求处分财产,就会当场或在将来的某个时间遭受恶害。威胁内容的种类没有限制,包括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等人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进行威胁。威胁行为只要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不要求现实上使被害人产生了恐惧心理。威胁的内容是将由行为人自己实现,还是将由他人实现,在所不问。威胁内容的实现自身不必具有违法性。
2、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害公私财产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还具有不法所有公私财产的目的。
(二)敲诈勒索罪的认定
1、正确区分权利行使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在不少情况下,行为人为了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使用威胁手段。我们原则上采取无罪说,即如果没有超出权利的范围,具有实力行使的必要性,而且其手段行为本身不构成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就应认为没有造成对方财产上的损害,不宜认定为犯罪。但是,当债务人一方具有期限的利益、清算的利益等值得保护的利益,或者债权的内容未确定,债务人在民事诉讼中存在请求的正当利益,对方使用胁迫手段取得财物的,具有成立敲诈勒索罪的可能性。
2、注重区分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界限。二者都以不法所有为目的,不仅都可以使用威胁方法,而且敲诈勒索罪也可能包含轻微的暴力行为。二者的关键区别在于:(1)抢劫罪只能是当场以暴力侵害相威胁,而且,如果不满足行为人的要求,威胁内容便当场实现;敲诈勒索罪的威胁方法基本上没有限制,如果不满足行为人的要求,暴力威胁的内容只能在将来的某个时间实现。(2)抢劫罪中的暴力达到了足以抑制他人反抗的程度;敲诈勒索罪的暴力则只能是没有达到足以抑制他人反抗的轻微暴力。因此,行为人胁迫被害人当场交付财物,否则日后将杀害被害人,或者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了没有达到抢劫程度的暴力,胁迫被害人日后交付财物的,宜认定为敲诈勒索罪。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了足以抑制其反抗的暴力,但由于被害人身五分文,又迫使其日后交付财物的,宜将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实行并罚。至于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了足以抑制其反抗的暴力后,迫使其日后交付财物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尚需进一步研究。
3、敲诈勒索罪与绑架罪的界限。绑架罪中包括了向被绑架人的近亲属及其他人勒索财物的情况,它与敲诈勒索罪的关键区别在于是否实际上绑架了他人。
4、敲诈勒索罪的既遂与未遂的界限。被害入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了财物时,就是敲诈勒索罪的既遂。
(三)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74条的规定,犯敲诈勒索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抅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前述司法解释,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1万元至3万元为起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