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罪刑各论的研究对象
罪刑各论,也称罪刑分论、刑法各论、刑法分论,其研究内容是具体犯罪及其刑事责任;因此,罪刑各论的研究对象是规定具体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这种规范又分为三类:刑法典分则、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
刑法典分则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二编,较为系统地规定了具体犯罪及其刑事责任。总则与分则是抽象与具体、一般与个别、普遍与特殊的关系。总则以分则为依托,同时又指导分则。
二、刑法分则的体系
刑法分则体系,是指分则对犯罪的分类及排列次序。分则规定具体犯罪及其刑事责任,而具体犯罪的种类繁多,这就需要以一定标准将具体犯罪分为若干类(类罪),再以一定标准对类罪进行合理排列,同时对各类罪中的具体犯罪进行爿》列,从而形成分则体系。由此可见,分贝淋系实际上是犯罪分类问题。
犯罪分类是罪刑法定主义的要求。罪刑法定主义要求以成文刑法明确规定犯罪的构成要件与刑事责任;只有对社会生活中发生的各种犯罪进行合理分类,进而规定各种犯罪的构成要件,才能实现罪刑法定主义的要求。如果不对犯罪进行分类,就意味着没有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与刑事责任,意味着刑法规定“凡犯罪者处……”就够了,这便违反了罪刑法定主义。
类罪划分及其在刑法分则中的排列顺序,体现了刑法的价值取向。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刑法与刑法理论,一般以犯罪侵犯的法益为标准,采取二分法或三分法。二分法将犯罪分为侵犯公法益的犯罪与侵犯私法益的犯罪;三分法将犯罪分为侵犯国家法益的犯罪、侵犯社会法益的犯罪与侵犯个人法益的犯罪。二次大战前,大陆法系国家刑法与刑法理论一般将侵犯国家法益的犯罪放在首位,侵犯个人法益的犯罪放在最后。但二次大战后,一般将侵犯个人法益的犯罪放在首位,将侵犯国家法益的犯罪放在最后。这反映了刑法价值取向的变换。
犯罪分类有利于司法机关正确定罪量刑。不仅具体犯罪的分类具有这种意义,类罪划分也具有这种意义。因为社会生活中发生的犯罪比较复杂,司法机关总是先认定现实犯罪属于哪一类犯罪,然后再进一步认定属于该类犯罪中的哪种具体犯罪。可见,类罪的划分具有现实意义。
我国刑法典的分则将具体犯罪分为十类,其特点包括:
第一,原则上依据犯罪的同类法益对犯罪进行分类。
第二,总体上依据各类犯罪的危害程度对类罪进行排列。
第三,大体依据犯罪的危害程度以及犯罪之间的内在联系对具体犯罪安排。
第四,基本上依据犯罪侵犯的主要法益对犯罪进行归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