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后果与刑事责任的定义
在我国,刑事责任是犯罪的法律后果,因而与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中作为犯罪成立条件之一的“责任”(或有责性)具有区别;正因为刑事责任是犯罪的法律后果,所以不属于犯罪论的内容;刑罚、非刑罚制裁措施、单纯宣告有罪等都是刑事责任的表现形式,属于刑事责任论的内容。在我国,给刑事责任下定义时面临以下三种事实:一是行为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给予刑罚处罚;二是行为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只给予非刑罚处罚;三是行为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既免除刑罚处罚,也不给予非刑罚处罚,即单纯宣告有罪。应当肯定,这三种情况不仅客观存在,而且在这三种情况下都追究了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给刑事责任下定义必须能够包括这三种情况。据此,我们主张责难说,即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应承受的,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根据刑事法律对该行为所作的否定评价和对行为人进行的谴责的责任。
二、法律后果的特点
(一)刑事责任包含对犯罪行为的非难性和对犯罪人的谴责性。刑事责任是对犯罪行为本身的否定评价与对犯罪人的谴责的统一。从犯罪行为与犯罪主体的关系来看,犯罪首先是一种行为,行为是人在意识支配下的活动,因此,实施犯罪行为必须有犯罪人。反过来,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才能成为犯罪主体。
(二)刑事责任具有法律性与社会性。刑事责任的法律性是指,刑事责任的法律根据必须是刑事法律,在刑法意义上对犯罪行为进行否定评价和对犯罪人进行谴责。
(三)刑事责任具有必然性与平等性。刑事责任必然性的基本含义是指,如果行为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就必然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选择与责任的基本原理,行为人一旦选择了一定的行为,就必须对该行为及其结果承担责任。
(四)刑事责任具有严厉性与专属性。刑事责任只是法律责任的一种,在所有法律责任中,刑事责任是最严厉的法律责任,这种严厉性主要体现在刑事责任的表现形式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