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继续犯
继续犯,也称持续犯,是指行为从着手实行到由于某种原因终止以前,一直处于持续状态的犯罪。非法拘禁罪、窝藏罪、绑架罪,被认为是典型的继续犯。继续犯具有以下特征:
1.继续犯必须是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继续,而不仅仅是不法状态的继续。这是继续犯与状态犯的主要区别。状态犯是指一旦发生法益侵害的结果,犯罪便同时终了,但法益受侵害的状态仍然在持续的情况。
2.继续犯必须是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内(成立继续犯所需的时间内)不间断地持续存在。继续犯是一个行为。
3.继续犯必须是一个行为侵犯了同一具体的法益(客体),即犯罪行为自始至终都针对同一对象、侵犯同一法益。
4.继续犯必须出于一个罪过。
对于继续犯,不论其持续时间的长短,均应以一罪论处。
二、想象竞合犯
1.想象竞合犯的概念与特征
想象竞合犯,也称想象的数罪、观念的竞合、一行为数法,是指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的情况。许多国家的刑法规定了想象竞合犯,我国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但刑法理论没有忽视对其研究。想象竞合犯具有以下两个基本特征:
(1)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所谓一个行为,不是从构成要件的评价上看是一个行为,而是基于自然的观察,在社会的一般观念上被认为是一个行为。(2)一个行为必须触犯数罪名,即在构成要件的评价上,该行为符合数个犯罪的构成要件。
2.想象竞合犯的处理原则
刑法理论认为,对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处罚,即在所触犯的数个罪名中,按最重的一个罪名处罚。在数罪中比较轻重,应以法定刑的轻重为准。
三、法条竞合
法条竞合,又称法规竞合。它不属于罪数形态,但和罪数形态中的有关内容十分近似。
(一)法条竞合的概念和特征
一个犯罪行为因为法律的错杂规定,致有数法规或法条可以同时适用,但只在该数法条中选择其一而排斥其他,只成立一罪的情况。
法条竞合的特征:
1.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了数个法条。行为人是基于一个故意实施了一个行为,如果实施了数个行为,不是法条竞合。
2.数法条之间有竞合关系。这里的法条指正在生效的法律条文、有关罪名和法定刑的法律条文。这种竞合关系有两种情况:(1)全包容关系的法条竞合,即“一个法条的全部内容为另一法条的一部分”。(2)两个法条各有一部分构成要件互相重叠的法规竞合,即“一个法条的内容的一部分是另一法条的内容的一部分”。
(二)法条竞合的形式
1.因行为的表现方式不同而形成的法规竞合;
2.因犯罪主体不同而形成的法条竞合;
3.因犯罪对象不同而形成法条竞合;
4.因犯罪目的不同而形成的法条竞合。
(三) 法条竞合的法律适用原则
1.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通常发生在包容式法条竞合中。
2.重法优于轻法。一般发生在交叉式法条竞合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