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同犯罪的概念
我国《刑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这一定义概括了共同犯罪的内在属性。
二、任意的共犯与必要的共犯
前者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本可以由一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后者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只能以二人以上的共同行为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即该种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人以上,主要是包括聚众性犯罪(如《刑法》第290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法》第317条聚众劫狱罪等)、集团性犯罪(如《刑法》第294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刑法》第317条组织越狱罪)。
三、正犯与共犯
这是个刑法学上面的问题,对于这个问题目前我国刑法上只对实行犯做了具体的定义而没有正犯的定义。这二者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一回事情,只是学理上的不同而已,不同国家对其有着不同的理解和定义。
在我国,它们的意思都是犯罪人本身,都是犯罪的实施者,二者没有什么明显的区别。中国刑法中并无间接正犯的概念,在中国刑法理论上,间接正犯的研究也是晚近才开始的。但在大陆法系的刑法理论与刑事立法上,间接正犯却有着悠久的历史。
间接正犯,即把一定的人作为中介实施其犯罪行为,其所利用的中介由于具有某些情节而不负刑事责任或不发生共犯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