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的特殊形态概述
直接故意犯罪行为在其发展过程中所经过的具有明显的先后次序的若干段落或时期。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犯意产生阶段;犯罪预备阶段;犯罪实行阶段;犯罪实行后阶段。
故意犯罪形态是在犯罪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停止下来所呈现的状态,这种停止不是暂时性的停顿,而是结局性的停止,即该犯罪行为由于某种原因不可能继续向前发展。因此,故意犯罪形态,是已经停止的犯罪行为状态,而不是运动的犯罪行为状态。就同一犯罪行为而言,出现了一种犯罪形态后,不可能再出现另一种犯罪形态。例如,出现了犯罪预备形态之后,不可能出现未遂或者中止形态;出现了犯罪未遂形态后,不可能出现中止或者既遂形态。故意犯罪形态不是就犯罪行为的某一部分而言,而是就已经实施的犯罪行为整体而言。所以,故意犯罪形态,是整体的犯罪行为状态,而不是局部的犯罪行为状态。
二、故意犯罪形态与故意犯罪阶段的关系
故意犯罪既存在形态,也存在阶段。阶段是与过程密切相联的概念,过程是事物状态发展变化的连续性在时间上、空间上的表现,任何事物从产生、发展到消亡就形成为过程。阶段是一切事物发展过程中的具有不同特征、相互连接的具体过程。故意犯罪行为是一个过程,由几个相互连接的阶段组成,这便是犯罪预备阶段与犯罪实行阶段。犯意的形成还没有进入犯罪过程,故不是犯罪阶段。犯罪的着手被认为是实行阶段的起点,犯罪行为的终了是实行行为完成的标志,不具有连续性的特征,故不是犯罪阶段。在某些情况下,实行行为虽然终了,但经过一段时间,才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形成既遂状态,可以认为这一阶段属于实行阶段,没有必要认为在实行阶段之后还有一个“实行后阶段”。
犯罪预备阶段与犯罪实行阶段密切相连,前者是为后者做准备的阶段,后者是前者的发展。处在预备阶段的行为是预备行为,处在实行阶段的行为是实行行为。着手是实行阶段的起点,但不是预备阶段的终点;预备阶段也有起点,但理论上对此没有形成统一的概念。
犯罪形态与犯罪阶段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相互制约,没有犯罪阶段就不会有犯罪形态,没有犯罪形态也不会有犯罪阶段,犯罪阶段制约和影响犯罪形态,犯罪形态也制约犯罪阶段。在犯罪预备阶段只能出现犯罪预备与中止形态,在犯罪实行阶段,只能出现犯罪未遂、中止与既遂形态。犯罪形态与犯罪阶段又相互区别。前者是静止的行为状态,后者是动态的发展过程;前者没有先后连续性,后者具有连续性;一个故意犯罪行为不可能出现几种形态,但可能经过几个阶段。
三、犯罪特殊形态与犯罪构成的关系
犯罪构成是成立犯罪的主客观要件的统一体,它从整体上说明行为具有应受刑罚处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犯罪构成所要回答的问题是,行为符合哪些要件才能成立犯罪,它说明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故意犯罪形态只是故意犯罪可能出现的几种形态,只是在行为成立犯罪的基础上,才有犯罪形态可言。因此,故意犯罪形态,以行为符合犯罪构成为前提。
基于上述理由,不能认为只有犯罪既遂符合犯罪构成,而犯罪预备、未遂与中止不完全符合犯罪构成。符合犯罪构成就成立犯罪,仅符合犯罪构成不等于犯罪既遂,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还可能成立犯罪预备、未遂与中止。故犯罪构成要件与犯罪既遂条件,并非等同关系。犯罪构成是由刑法总则与分则统一规定的,并不是分则规定了犯罪既遂的构成,总则规定预备、未遂与中止的构成;一个犯罪不可能有几个犯罪构成,不应将一个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分为犯罪预备的构成要件、犯罪未遂的构成要件、犯罪中止的构成要件与犯罪既遂的构成要件。所以,本书不赞成“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均以犯罪既遂为模式”的观点,因为该观点并不符合中国的刑法体例,也存在一些疑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