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法的空间效力的概念
刑法的空间效力所解决的是一国刑法在什么地域、对什么人适用的问题。从各国刑法及国际条约的规定来看,一国刑法不仅能适用于本国领域内的行为,而且在一定条件下能适用于本国领域外的行为。决定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的法原则,是刑法适用法的一种。
二、对国内犯的适用原则
刑法对国内犯的基本适用原则是属地管辖原则。即一个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人,不问其国籍,都有进行规制以维护本国秩序的权力。因此,一个国家对于发生在本国领域内的犯罪,不管行为人是谁,都适用本国刑法。属地管辖原则以国家主权和国家刑罚权为根据,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尊严与秩序,有利于刑罚效果的实现、诉讼程序的展开。
《刑法》第6条第1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这是对属地管辖原则的规定。
“领域”,是指我国国境以内的全部区域,包括领陆(国境线以内的陆地以及陆地以下的底土)、领水(内水、领海及其领水的水床及底土)和领空(领陆、领水之上的空气空间)。
“法律有特别规定”而不适用“本法”事实上包括三类情况:第一类是不适用中国刑法(广义刑法)的情况;第二类是不适用大陆刑法的情况;第三类是不适用刑法典(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部分条文的情况。
采取属地管辖原则要求对犯罪地加以确定,即以什么因素为标准确定犯罪发生在本国领域内,对此有以下几种观点与立法例:第一,行为地说。犯罪是行为,故行为发生在本国领域内才认为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第二,结果地说。犯罪的实质是侵害或威胁法益,故该种结果发生在本国领域内才能认为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第三,中间地说。认为行为的中间影响地或中间结果地为犯罪地。第四,遍在说。即行为实施地与结果发生地都是犯罪地,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本国领域内,就适用本国刑法。
我国刑法采取了遍在说。刑法第6条第3款规定:“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据此,行为与结果均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适用我国刑法;仅行为发生在我国领域内或仅结果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也适用我国刑法。
三、对国外犯的适用原则
对国内犯而言,属地管辖原则是最理想的原则,但还有三种国外犯的犯罪行为,应当或者可以适用中国刑法,却是属地管辖原则所不能解决的:第一是中国公民在国外实施的某些犯罪;第二是外国人在国外实施的危害中国国家或中国公民利益的某些犯罪;第三是外国人在国外实施的危害各国共同利益的国际犯罪。我国刑法针对这几种情况,采取了其他一些原则。
(一)属人管辖原则
这里的属人管辖原则,是指积极的属人管辖原则,即本国公民在国外犯罪的,也适用本国刑法。
我国《刑法》第7条规定了属人管辖原则。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适用中国刑法。这样规定,一方面是因为国家工作人员与军人的身份及职权决定了其在领域外犯罪会直接危害国家安全与利益,妨害国家的信用与声誉;另一方面是因为随着对外开放与市场经济的发展,上述人员在中国领域外的犯罪现象增加,需要采取属人管辖进行抑止。其次,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以外的其他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原则上适用中国刑法;但是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可见,除国家工作人员与军人的犯罪以外,刑法原则上只对我国公民在领域外实施的严重犯罪行使管辖权,这表明我国刑法采取的是有限制的属人管辖原则。
(二)保护管辖原则
保护管辖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不论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其在国外的犯罪行为,只要侵犯了本国利益或本国公民的法益,就适用本国刑法。其实质意义在于,保护本国利益与本国公民的法益。因侵犯本国利益而适用本国刑法的,称为国家保护原则;因侵犯本国公民法益而适用本国刑法的,称为国民保护原则(消极的属人管辖原则)。
适用保护管辖原则受到三个条件的限制:
一是所犯之罪必须僦巳了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的利益,这是适用保护管辖原则的前提条件。做出这一限制,既有利于保护我国国家与公民的利益,又尊重了他国主权。
二是所犯之罪按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便将保护管辖原则的适用范围限定在严重犯罪之内。
三是所犯之罪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也应受处罚。这一限制具有必要性,因为外国人在国外时只需遵守所在国的法律,不能要求一个人在任何地方遵守——切国家的法律,:
(三)普遍管辖原则
普遍管辖原则以保护各国的共同利益为标准,认为凡是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犯各国共同利益的犯罪,不管犯罪人的国籍与犯罪地的属性,缔约国或参加国发现罪犯在其领域之内时便行使刑事管辖权。
根据国际条约及各国刑法的规定,适用普遍管辖原则受到一定限制:(1)适用普遍管辖原则的犯罪必须是危害人类共同利益的国际犯罪;(2)管辖国应是有关条约的缔约国或参加国;(3)管辖国的国内刑法也将该行为规定为犯罪;(4)罪犯出现在管辖国的领域内。由此可见,普遍管辖原则并不意味着任何国家对任何犯罪均有管辖权。
四、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
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分为积极承认与消极承认。
积极承认,是指在本国具有刑事管辖权的行为,受到外国确定的有罪判决时,将该犯人移至本国后,执行外国所确定的有罪判决;如果犯罪人在外国已将确定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外国法院虽宣告有罪但免除刑罚,或者对行为人做出无罪判决,则本国不再追诉。
消极承认,是指外国确定的刑事判决不制约本国刑罚权的实现,即不管外国确定的是有罪判决还是无罪判决,对同一行为本国可行使审判权,但对外国判决及刑罚执行的事实,给予考虑。
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认为,作为—个独立自主的国家,理当不受外国判决效力的约束;但同时又要照顾实际情况,考虑行为人在外国已经受刑罚执行的事实。”据此,消极承认的做法具有妥当性。由上可见,主张积极承队的人所强调的是国际协同原则,主张消极承认的人所强调的是国家主权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