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实务

陈莉

目录

  • 1 风险与保险
    • 1.1 认识风险
    • 1.2 风险管理及步骤
    • 1.3 中国保险业的发展
    • 1.4 保险概述与分类
    • 1.5 保险公司概述
  • 2 保险合同
    • 2.1 认识保险合同
    • 2.2 保险合同的主体
    • 2.3 保险合同的客体与内容
    • 2.4 看懂保险合同
  • 3 保险基本原则
    • 3.1 最大诚信原则
    • 3.2 保险利益原则
    • 3.3 近因原则
    • 3.4 损失补偿原则
  • 4 财产险业务处理
    • 4.1 机动车辆保险
    • 4.2 家庭财产保险
    • 4.3 企业财产保险
    • 4.4 运输工具保险
  • 5 人身险业务处理
    • 5.1 国家社保
    • 5.2 意外伤害保险
    • 5.3 人寿保险
    • 5.4 健康保险
      • 5.4.1 医疗保险
      • 5.4.2 重疾保险
      • 5.4.3 护理保险
    • 5.5 理财型保险
    • 5.6 人身保险规划
  • 6 农业险业务处理
    • 6.1 驻村展业
    • 6.2 精准承保
    • 6.3 防灾减损
    • 6.4 精准理赔
  • 7 拓展提升
    • 7.1 保险售后服务
    • 7.2 相关法律法规
保险公司概述
  • 1 案例导入
  • 2 教学视频
  • 3 教学课件
  • 4 课前自测
  • 5 思考讨论
  • 6 课后拓展

案例导入:部分公司不能开展线上业务

2024年8月,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加强和改进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的经营条件进行了修订与完善,同时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分析人士认为,当前财险行业逐步从费用竞争向服务竞争模式转变,这对公司的产品创新、定价、风控、理赔等能力提出更高要求。


根据《通知》,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是指财产保险公司通过设立自营网络平台或委托保险中介机构在其自营网络平台,销售财产保险产品、订立财产保险合同、提供财产保险服务的保险经营活动。


备受关注的是,《通知》对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提出了门槛要求。其中,互联网保险公司之外的财产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应符合三项条件,包括最近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最近连续四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为B类及以上;金融监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互联网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应符合《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有关条件,且上季度末偿付能力、风险综合评级满足前款要求的指标。


相较征求意见稿,《通知》对于财险公司开展互联网财险业务的准入条件由此前的6项减少为3项。而根据今年一季度偿付能力报告摘要,富德财险、安华农险、都邦财险、珠峰财险、前海联合、渤海财险、华安财险、安心财险等机构风险综合评级不达标,这也意味着这些机构将不能开展互联网财险业务。